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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0年1月7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拟任美国岗位的管理或高管性质、合格的公司关系
不成立 拟任美国岗位的管理或高管性质、合格的公司关系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自称钻石批发贸易商的公司,其网站显示从事钻石买卖和珠宝制作。上诉人请求继续以L-1A身份雇用受益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业务运营。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为由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上诉人提交两份内容重复的I-290B上诉通知,针对同一决定;AAO说明本决定同时适用于两份上诉。本次为AAO对拒绝决定的上诉审理,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争议标准

L-1A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入境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并证明美国拟任岗位属于管理或高管性质。管理能力要求主要管理人员或职能、监督专业人员或管理核心职能、拥有人事权限或处于高层级、对日常运营有裁量权;高管能力要求指导组织或主要部门管理、制定目标政策、广泛裁量、仅受高层一般监督。还需证明拟任岗位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而非操作性任务,并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

提交的证据

证据包括公司网站信息、初次提交的岗位职责及时间比例、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的修订岗位职责及时间比例、上诉时提交的关于受益人人事权限的证据、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印度公司的公司章程。缺失或矛盾之处:初次与补件后的职责和时间比例不一致且未解释;职责描述笼统,未提供目标政策的具体例子;多项职责未说明时间比例;税表显示总裁仅持有20%股份,遗产持有约53%,另一人持有约27%;印度公司章程未列总裁为所有人,而显示另外两人持有权益。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证据证明受益人对人事行动有权限,且下属员工可能使受益人免于操作性职责,这一点与主任意见不同。但AAO认为职责描述存在未解释的前后差异且过于笼统,多项职责未证明属管理或高管性质,也未说明时间比例,因此整体记录不能证明拟任岗位的管理或高管性质。此外,AAO指出记录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受益人的印度前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税表和公司章程与总裁持有两家公司多数股权的说法矛盾。

裁决结果

AAO驳回上诉,维持拒绝决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拟任岗位的管理或高管性质及公司关系未获证明;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或类似岗位的约束性规则。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上诉不必然等于批准原申请。

阅读提示

需核对:初次与补件后岗位职责及时间比例不一致的解释材料;目标与政策的具体例子及各项职责的时间分配;2017年税表与公司章程所载股权结构;能证明美国公司与印度公司合格关系的独立客观证据;L分类补充表中关于关系的陈述与证据是否一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拟任美国岗位的管理或高管性质

证据:初次提交的岗位职责及时间比例;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的修订职责及时间比例;上诉时提交的关于人事权限的证据;公司网站及业务描述。

认定理由:AAO认可受益人对人事行动有权限且下属可能分担操作性职责,但职责描述前后不一致且未解释,内容笼统,多项职责未证明属管理或高管性质,且未说明时间比例,故整体记录不能证明拟任岗位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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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公司关系

证据:L分类补充表;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印度公司章程。

认定理由:上诉人声称总裁持有美国公司全部股份及印度公司90%股份,从而构成关联公司;但税表显示总裁仅持有美国公司20%股份,遗产持有约53%,另一人持有约27%;印度公司章程未列总裁为所有人,而显示另外两人持有权益。记录不能证明同一人拥有并控制两家公司多数股权,故未建立合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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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968792 日期:2020年1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的申请

申请人寻求根据L-1A经理和高管非移民签证类别继续雇用受益人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与本法及国土安全部法规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1

一、非移民经理和高管

L-1A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本人或母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受益人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曾在管理或行政职位上,或在涉及专业知识技能的职位上,连续雇用受益人至少一年。8 C.F.R. §§ 214.2(l)(3)(i), (iii), (iv)。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8 C.F.R. § 214.2(l)(3)(ii)。L-1A延期申请无需随附支持性证据,但审理主任可以要求提供。8 C.F.R. § 214.2(l)(14)(i)。

二、拟议的美国职位

本案申请人未明确主张其将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职务还是行政职务。因此,我们将同时考虑这两种可能性。

1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两份上诉。然而,两份表格I-290B(上诉通知)均显示其于同一天提交,针对同一决定提出异议。由于申请人的上诉为重复提交,本决定亦适用于收件号为 的表格I-290B。

原文第 2 页

“管理能力”一词指雇员的职务主要:1)管理一个组织,或其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2)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性、专业性、或管理性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其部门或分部内的一项基本职能;3)如为直接主管,则对人事行动拥有权限,或在组织层级内或在所管理职能方面处于高级别运作;以及4)对所管理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101(a)(44)(A)条;8 C.F.R. § 214.2(l)(1)(ii)(B)。除监督专业性雇员外,“一线主管不得仅因主管的监督职责而被视为以管理能力行事。”同上。

“管理能力”的定义包括对人员或职能的管理。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将管理公司的一项职能。因此,我们将仅考虑其是否将担任人员管理者。

“行政能力”一词指雇员的职务主要:1)指导一个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2)确立该组织或其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3)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以及4)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其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本法第101(a)(44)(B)条;8 C.F.R. § 214.2(l)(1)(ii)(C)。

在美国提出管理或行政职位雇用申请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承担“管理能力”或“行政能力”一词的法定和法规定义中所述的高层职责。Champion World, Inc. v. INS, 940 F.2d 1533 (9th Cir. 1991)(未出版的目录决定)。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将主要履行管理或行政职责,而非操作性任务。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Champion World, 940 F.2d at 1533。

在确定拟议职位的管理或行政性质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查该职位的职责。USCIS还考虑: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及其业务性质;是否有其他雇员将受益人从操作性职责中解脱出来;下属雇员的职责;以及影响受益人职位性质的其他因素。

在此,申请人自称是一家批发钻石贸易商。其网站显示其买卖钻石并制作珠宝。申请人称其寻求继续雇用受益人担任总经理,该职位负责管理其业务运营。

申请人最初将该职位描述为涉及以下职责和时间百分比:

  • 销售活动(40%)。监督销售经理。制定公司销售政策。授权并审查销售雇员的绩效评估。设定并监控销售目标。审查市场分析报告。参加主要贸易展会(占销售活动分配时间的5%);

原文第 3 页

  • 财务活动(20%)。监督运营经理。确定并分配季度预算。审查季度报告。调查相关因素以制定业务计划。决定公司的财务活动和需求;
  • 雇用/解雇雇员,识别问题,并与境外关联公司解决政策和程序问题。(30%)。招聘员工并监督其培训。制定人事政策。发起新政策和程序。解决问题。向境外关联公司转交报告。评估雇员的绩效;
  • 与组织律师打交道(5%)。当需要进行重大谈判时,就收款和索赔事项咨询律师并听取其建议;以及
  • 完成季度和年度报告供境外关联公司审查(5%)。与境外关联公司协调以确保货物的供应和质量。

然而,在回应书面补充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该职位的职责和时间百分比:

  • 15%。管理行政、物流、人力资源和会计服务以支持运营。确保销售经理实现目标。评估营销计划的有效性并建议改进。制定提高质量和生产力的策略并确保合规。
  • 15%。设定年度销售目标。定期与销售团队会面。确保销售经理采取新措施以增加销售额。审查销售报告和修订后的行动计划。
  • 5%。参加主要珠宝展会。向总裁和境外管理层报告趋势和新想法。识别新的商业机会。
  • 15%。监督运营经理建立和执行办公系统。确定人员配置需求并确保及时填补空缺。处理客户询问。就政策和境外关联公司的发展向总裁提供建议。
  • 10%。确保及时付款。检查货物价格。监督库存水平。确保与供应商合同的最终确定。
  • 25%。确保销售员工的适当入职培训。确保员工的适当培训。监督人事政策的执行。监督员工的礼仪和纪律。授权雇用/解雇雇员。
  • 15%。监督运营经理进行预算编制和费用管理。提出并最终确定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最终审查。

新的工作职责和时间百分比与先前提供的不同。申请人未解释该职位职责和时间百分比的变化。这些未解释的差异使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受到质疑。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 592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的、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

此外,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的,申请人的许多工作职责描述含糊不清。例如,申请人称所提供职位涉及设定各种目标和政策。但公司未提供这些目标和政策的充分示例,也未解释受益人将如何制定和实施这些目标和政策。受益人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证据必须包括“对所提供服务的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ii)。

原文第 4 页

履行。”8 C.F.R. § 214.2(1)(3)(ii)。申请人对拟议工作职责的描述不够具体,无法确定受益人的日常活动。具体细节是判断工作是否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的重要指标,否则申请人只需提供与“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这两个术语的法定和监管定义完全对应的职责描述,即可获得批准。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

此外,申请人的描述包含许多工作职责,而记录并未证明这些职责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此类职责包括:招聘员工并监督其培训和入职指导;解决问题;向外國关联公司转发报告;评估员工绩效;与律师沟通;参加贸易展会;审查纳税申报表;处理客户询问;以及识别新的商业机会。由于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其中许多职责所需的时间量,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性质的工作。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受益人对人事行动的权限。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记录还表明下属员工很可能使受益人无需履行操作性职责。然而,基于前述申请人工作职责描述中的缺陷,整体记录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的管理或行政性质。

III. 合格关系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记录也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印度的前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就L签证而言,美国公司与外国实体必须“完全”符合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定义中规定的合格关系之一。8 C.F.R. § 214.2(l)(l)(ii)(G)(l)。

在非移民工人申请表I-129的L分类补充表中,申请人将受益人的外国雇主确定为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定义包括“[两]个子公司之一,两者均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8 C.F.R. § 214.2(1)(1)(ii)(L)。“子公司”的定义则包括由另一实体拥有半数以上并控制的法律实体。8 C.F.R. § 214.2(l)(l)(ii)(K)。申请人称其总裁拥有其全部股份以及受益人在印度的前雇主90%的股份。因此,申请人主张,由于同一人拥有并控制其和印度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该外国实体构成申请人的关联公司。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记录并未表明其总裁拥有并控制各实体半数以上的股份。申请人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记录中最新的一份)显示,总裁仅拥有申请人20%的股份。该纳税申报表表明,一个遗产拥有申请人约53%的股份,另一人拥有约27%的股份。此外,印度公司的公司章程副本未将申请人的总裁列为所有者。相反,章程表明另外两人拥有该外国实体的权益。因此,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基于这一额外理由,该申请不得获批。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文件中,申请人必须解释其在L

原文第 5 页

补充表上的陈述,并提交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其与印度实体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IV. 结论

上诉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因此,我们将维持该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1-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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