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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5854380 日期:2025年1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以及一项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第三项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任何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对本动议的分析限于申请人是否证明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值得“出于国家利益”对职位offer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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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并且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所小学的特殊需求教育工作者,拟议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的工作。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否决了本申请的批准。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²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两项动议,因其不符合适用要求。8 C.F.R. § 103.5(a)(4)。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在此,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不符合这一标准。
在驳回紧接的前一项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就我们在先前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并指出该决定以正确的结论分析了证据和论证。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引用了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指出申请人仅宽泛地不同意我们先前决定的结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指出,申请人必须具体指明认为在先前决定中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由于申请人未针对我们先前决定中的结论作出回应或提供复议理由,我们驳回了该复议动议。
在申请人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她主要质疑初始申请和我们随后的上诉决定的正确性。她主张,在我们最近的动议决定中,我们错误引用了先例决定 Matter of O-S-G-。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以新的专家意见、统计数据以及对我们的决定如何错误适用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进一步分析,扩展了她先前的论证。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其余论证主要针对我们的上诉决定,声称我们对记录中证据的评估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因为未能考虑支持其国家重要性主张的佐证材料。申请人指出并引用了记录中已有的证据,包括其陈述、文章和报告以及意见函。申请人实质上重复了其主张,即我们在评估证据时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并引用了 Chawathe。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² 我们保留了对申请人在 Dhanasar 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审查。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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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被申请人的论证所说服。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相反,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8(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同意紧接的前一动议决定,即记录中的证据已在先前决定中审查和讨论,并正确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未指明我们紧接的前一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 8 C.F.R. § 103.5(a)(3)。我们已根据优势证据标准考虑并分析了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证据,并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我们紧接的前一动议决定适当指出,申请人先前的论证未具体说明为何前一动议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at 473。
虽然申请人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提到她在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供了“新”证据,即专家意见和统计数据,但记录并未反映她重新提交了此类证据,而是重新提交了其初始申请中的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正确认定其证据未能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不值得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相同的证据和主张现在也不值得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是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从而不值得复议我们的决定。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