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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教育工作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1月7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三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紧接前一次复议动议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Dhanasar第一项要素下的国家重要性(本次仅作背景,未重新实质认定)
不成立 第三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紧接前一次复议动议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本次复议动议(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驳回前一次复议动议系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因此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本次未重新审理EB-2资格或Dhanasar第二、第三项要素,也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dismissal of the previous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warranting reconsideration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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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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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小学特殊需求教育工作者,拟在美国继续从事该领域工作;其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is a special needs educator at an elementary school who propose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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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同意主任意见,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Dhanasar第一项要素下的国家重要性,并保留对第二、第三项要素的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appeal, we agreed with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under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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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served our review of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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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驳回了申请人后续提交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以及一次复议动议,认定其未满足8 C.F.R. § 103.5(a)(4)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two motions as they did meet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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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再次提交至AAO,本次为第三次复议动议,依据8 C.F.R. § 103.5。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a third motion to reconsider. 8 C.F.R. §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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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三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紧接前一次复议动议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因此本次审查限于申请人是否证明驳回前一次复议动议系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a)(1)(i)、(ii);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前一次动议决定错误引用了Matter of O-S-G-;其先前动议书面论证已通过新的专家意见、统计数据及对Dhanasar框架的分析扩展了论点;并主张AAO对记录证据(包括其陈述、文章报告和意见书)的评价任意专断,未考虑支持国家重要性的材料,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引Chawathe)。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该结论,认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素。

申请人的个人陈述、文章和报告、意见书

证明目的
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AAO未考虑这些支持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记录中的证据已在先前决定中按优势证据标准审查和讨论,并已被正确认定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本次动议仅重复引用这些材料,未指出前一次动议决定的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前一次动议决定错误适用了哪项法律、法规、判例或约束性政策;仅泛泛不同意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Pointing to and quoting evidence already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her statement, articles and reports, and opinion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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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in the record had already been reviewed and discussed in prior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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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称随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提交的“新”专家意见和统计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先前动议已扩展论点并提交新证据,从而前一次动议决定应被复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不显示申请人在先前动议中重新提交了此类证据,而是重新提交了初次申请中的证据;相同证据和主张不足以支持复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反映该等证据系新提交;申请人未说明其如何改变先前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s current motion brief references her having provided "new" evidence with her prior motion brief, namely, expert opinions and statistical data,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she submitted such evidence an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仅泛泛不同意先前结论,未具体指明前一次动议决定在何处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AAO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所称“新”证据(专家意见和统计数据)并非新提交,而是重新提交初次申请中的材料,且这些证据已在先前决定中按优势证据标准审查并认定不足。因此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驳回前一次复议动议系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broad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instead 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dentified our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she submitted such evidence anew, and instead re-submitted evidence from her initial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Dhanasar第一项要素下的国家重要性(本次仅作背景,未重新实质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特殊需求教育工作者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AAO的评价任意专断且未考虑支持材料。

原审意见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AAO先前上诉决定认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素。

初次申请中提交的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证据组(个人陈述、文章报告、意见书等)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决定中已按优势证据标准审查并认定不足;本次动议中AAO未重新评价,仅指出相同证据不足以支持复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本次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and analyzed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in the petition under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standard and found it insuffici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本次动议中仅将国家重要性问题作为先前决定的背景,指出该问题已在先前决定中审查并正确认定不足;本次审查范围限于前一次复议动议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重新对Dhanasar第一项要素作实质认定。第二、第三项要素在先前上诉中已被保留审查,本次亦未涉及。

核对原文依据
correctly decid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her proposed endeavor i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Dhanasar 's first pro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reserved our review of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审查第三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前一次复议动议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不涉及对EB-2资格或Dhanasar三要素的重新实质审理;第二、第三项要素在先前上诉中已被保留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ur analysis for this motion is limited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s that the dismissal of the previous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reserved our review of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所称“新”专家意见和统计数据是否确实随先前动议提交;AAO依据记录认定其系重新提交初次申请中的证据,该记录判断是本次动议被驳回的关键事实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she submitted such evidence anew, and instead re-submitted evidence from her initial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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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5854380  日期:2025年1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以及一项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第三项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任何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对本动议的分析限于申请人是否证明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值得“出于国家利益”对职位offer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

原文第 2 页

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并且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所小学的特殊需求教育工作者,拟议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的工作。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否决了本申请的批准。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²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两项动议,因其不符合适用要求。8 C.F.R. § 103.5(a)(4)。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在此,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不符合这一标准。

在驳回紧接的前一项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就我们在先前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并指出该决定以正确的结论分析了证据和论证。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引用了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指出申请人仅宽泛地不同意我们先前决定的结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指出,申请人必须具体指明认为在先前决定中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由于申请人未针对我们先前决定中的结论作出回应或提供复议理由,我们驳回了该复议动议。

在申请人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她主要质疑初始申请和我们随后的上诉决定的正确性。她主张,在我们最近的动议决定中,我们错误引用了先例决定 Matter of O-S-G-。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以新的专家意见、统计数据以及对我们的决定如何错误适用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进一步分析,扩展了她先前的论证。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其余论证主要针对我们的上诉决定,声称我们对记录中证据的评估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因为未能考虑支持其国家重要性主张的佐证材料。申请人指出并引用了记录中已有的证据,包括其陈述、文章和报告以及意见函。申请人实质上重复了其主张,即我们在评估证据时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并引用了 Chawathe。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² 我们保留了对申请人在 Dhanasar 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审查。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原文第 3 页

我们未被申请人的论证所说服。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相反,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8(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同意紧接的前一动议决定,即记录中的证据已在先前决定中审查和讨论,并正确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未指明我们紧接的前一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 8 C.F.R. § 103.5(a)(3)。我们已根据优势证据标准考虑并分析了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证据,并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我们紧接的前一动议决定适当指出,申请人先前的论证未具体说明为何前一动议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at 473。

虽然申请人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提到她在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供了“新”证据,即专家意见和统计数据,但记录并未反映她重新提交了此类证据,而是重新提交了其初始申请中的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正确认定其证据未能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不值得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相同的证据和主张现在也不值得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是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从而不值得复议我们的决定。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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