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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月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Dhanasar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故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不具备豁免资格。本次未审理并保留意见的事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EB-2第二优先基础分类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以及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驳回上诉不构成对上述保留事项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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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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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机械工程师,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未明确认定其是否具备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认定其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echanical engine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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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indicat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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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主张以机械工程师身份在机械工程行业工作,并计划创建机械与电气维护服务公司;提交了一份专业计划,但该计划未载明公司拟设立地点、运营地点、拟雇员工人数、员工职责及工资等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Initially, 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the endeavor as a plan "to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 mechanical engineer in th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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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rofessional plan omits details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uch as the location where he intends to create his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intenance servic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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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发出补件通知,在其中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指出若不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则须证明特殊能力;申请人回应补件,重新提交专业计划副本,重申机械工程服务的一般信息,描述其作为机械工程师的资格及机械工程项目的普遍益处,但未具体说明其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如何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prior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Director specifically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professional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of the priority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FE response did not elaborate on how the specific endeavor he proposes to undertake may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原审拒绝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主任未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也未审查特殊能力替代标准;主任就国家重要性作出相互矛盾的表述,一方面称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认定其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indicat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provided contradict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whether the proposed endeavor may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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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一般性地重申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但未详细说明记录如何证明该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generally reasserts, in relevant part, that the "proposed [e ]ndeavor has both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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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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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须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判断国家重要性应聚焦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而非其所在行业、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示例包括在特定领域产生国家乃至全球影响的事业,或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称其有助于企业改善生产、促进商业增长、增加税收和创造就业、提升生活质量、改善公共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保护环境,并推进政府基础设施/STEM领域目标。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就国家重要性作出相互矛盾表述:一方面称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认定其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更广泛影响或显著积极经济效应,未满足国家重要性要素。

提交时及补件时提交的专业计划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拟议事业的内容、目标及其对国家利益的贡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计划仅提供机械工程及使用机械工程服务的经济部门的一般性信息,未载明拟议事业的具体细节;补件时重新提交同一计划,仍未补充具体事业如何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公司拟设立地点、运营地点、拟雇员工人数、员工职责、工资等信息,无法据此判断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fessional plan omits details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uch as the location where he intends to create his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intenance servic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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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esubmitted a copy of the professional plan, and he reiterated generalized information regard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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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自身资格和过往经验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有能力从事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这些内容与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相关,但未说明拟议事业本身如何具有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资格与经验不能替代对具体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addressed his qualifications and prior experience, which are material to the second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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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国家重要性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重申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上诉方仅一般性重申结论,未详细说明记录如何证明拟议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就国家重要性提供进一步论证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laborate on how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roposed endeavor may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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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可创办机械服务公司总体上具有实质价值,但国家重要性须针对具体事业判断,而非行业本身的重要性。专业计划缺少公司地点、运营地点、雇员人数、职责和工资等细节,无法说明该初创公司如何在机械工程领域产生国家或全球影响,也无法证明其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申请人虽描述了自身资格和过往经验,但这些与第二要素相关,不能弥补第一要素的缺失。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撤回原审主任关于记录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的表述。

核对原文依据
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field, or profession in which an individual will work; instead, to assess national importance,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noncitizen]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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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statements to the extent they indicate the record contains 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may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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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申请人须首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资格,即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补件通知中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指出若不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则须证明特殊能力;但拒绝决定中未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也未审查特殊能力替代标准。

补件通知中关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认定

证明目的
原审主任用以指出申请人未证明优先日期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将其作为程序背景记载,未在本次上诉中重新审查该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认定;原文未进一步评价该结论的证据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pecifically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professional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of the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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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以记录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为由驳回上诉,认为无需就EB-2基础资格作出认定,因此明确保留对该问题的意见。该问题未被本次上诉实质审理,不构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second-preference eligi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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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 is eligible for second-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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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要素要求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第三要素要求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就第二、第三要素提出具体主张;原审拒绝决定仅基于第一要素作出。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就第二、第三要素作出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第一要素未满足而驳回上诉,明确保留对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的意见,未作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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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提交时及补件时提交的专业计划是否载明公司拟设立地点、运营地点、拟雇员工人数、员工职责和工资;本案认定国家重要性须针对具体事业而非机械工程行业整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fessional plan omits details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主任拒绝决定中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表述是否前后矛盾;行政上诉办公室已撤回其中认为记录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的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provided contradict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whether the proposed endeavor may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EB-2基础资格及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在本次上诉中未被认定,仅被保留意见,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这些事项的否定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second-preference eligi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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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24957 日期:2024年1月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机械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未表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要另行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

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本办公室在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USCIS 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授予国家利益

原文第 2 页

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第一项要件,即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该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关于这三项要件的详细阐述,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II. 分析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表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然而,在先前的一份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明确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在 RFE 中进一步指出,“如果您不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那么您必须证明您是该法第203(b)(2)条所要求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审理主任未处理记录是否满足特殊能力标准的替代性问题。此外,记录未澄清为何审理主任在如 RFE 所示申请人无资格获得第二优先分类的情况下,仍处理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由于本办公室仍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本办公室保留关于申请人是否满足第二优先资格标准的意见。参见同上;另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无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最初,申请人将事业描述为“在美国机械工程行业担任机械工程师工作”的计划。申请人详细说明,他打算“创建一家机械和电气维护服务公司,为大众消费公司提供灌装机、储罐、封口机、包装机和空调等设备,以及商业场所、办公室、公寓的改造和电气安装。”他主张其事业:

具有通过改善项目生产方面来帮助公司的潜力,这有助于国家利益领域,如商业增长、税收增加和创造就业及生活质量、更安全的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帮助推进政府在基础设施/STEM领域进步方面的目标。

原文第 3 页

在提交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时提交的一份专业计划提供了关于机械工程及使用机械工程服务的经济部门的概括性信息。然而,该专业计划遗漏了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细节,例如他打算在何处创建其机械和电气维护服务公司、公司将在何处运营、申请人打算雇用多少员工、这些未指明的员工将履行何种职责、申请人的公司将向这些员工支付多少工资,以及其他可能有助于判断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信息。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 RFE 时,申请人重新提交了专业计划的副本,并重申了关于机械工程服务的概括性信息。他描述了其担任机械工程师的资格以及机械工程项目的一般益处;然而,RFE 回复未详细说明他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

审理主任就拟议事业是否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作出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并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审理主任还认定“其拟议事业的潜在前瞻性影响未被证明对整个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从而无法确立其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补充说,“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证明其就业水平有可能为其企业所在地区或国家带来实质性的积极经济影响。”审理主任明确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满足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要素。”

在上诉中,申请人总体上重申,在相关部分,“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申请人未详细说明记录如何证明拟议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工作的行业、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为评估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侧重于“该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Dhanasar 提供了可能具有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的事业示例,即“在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具有更广泛影响的事业,例如“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同上,第889-90页。

本办公室已审查全部记录,尽管本办公室承认创办机械服务公司的拟议事业总体上具有实质价值,但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参见同上。如上所述,该专业计划遗漏了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细节,例如他打算在何处创建其机械和电气维护服务公司、公司将在何处运营、申请人打算雇用多少员工、这些未指明的员工将履行何种职责、工资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的公司会向这些员工支付薪酬,以及其他可能说明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信息。尽管申请人陈述了其资历和先前经验,这些对Dhanasar第二项要件具有实质意义,但无论是专业计划还是记录其余部分,均未证明申请人这家新兴的机械与电气维护服务公司如何在机械工程领域或任何其他领域具有国家乃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此即Dhanasar第一项要件所设想的情形。Id. 因此,在没有关于公司将在何地运营、申请人打算雇用多少员工以及申请人公司会向这些员工支付多少工资等细节的证明性证据的情况下,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Id. 基于上述,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陈述,只要这些陈述表明记录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议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此为Dhanasar第一项要件所要求;因此,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See id. 我们保留关于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项或第三项要件的意见。See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at 526 n.7. 如上所述,我们也保留关于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符合第二优先分类资格的意见。See id.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未能以自由裁量方式证明其理应获得该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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