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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9865742 日期:2024年1月9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精算师,拟在美国设立一家保险咨询公司,寻求根据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并豁免该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该类别中拥有自由裁量权,可免除职位邀请——并因此免除美国劳工部相关认证要求——如果申请人证明放弃这些美国工人保护将“符合国家利益”。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驳回了申请,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见 In Re: 27415535(AAO 2023年7月19日)。我们维持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为他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另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裁定:除国家重要性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以及总体而言,豁免将有利于美国)。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而返回我们。他主张我们“未给予其证据应有考虑”,从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其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其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将我们的审查限于我们最新的决定,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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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1)(ii);另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既未陈述新事实,也未包含书面证据。见 8 C.F.R. § 103.5(a)(2)。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驳回。见 8 C.F.R. § 103.5(a)(4)。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错误分析了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据。他声称我们的错误“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申请人及时且适当地就其 RFE 回复向 USCIS 提供了通知。”
申请人的动议既未具体说明我们据称如何错误分析了其证据,也未指明哪些材料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所称的国家重要性。因此,该动议既未证明我们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此外,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宪法主张。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该修正案还要求基于“可能原因、经宣誓或代誓宣言支持,并特别描述搜查地点及扣押人员或物品”签发令状。记录未证明在这些申请程序中,USCIS 搜查或扣押了——或签发了搜查或扣押令状——申请人或其财产。因此,该主张没有依据。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