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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J-A-0-N-A- 案 日期:JAN.I0.2018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非营利社区中心,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牧灵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具备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其批准。审理主任认定,截至申请获批时的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或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
我们在上诉中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一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后,我们亦驳回了其第二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本事项现基于第三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主张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
经审查,我们将部分准许重新开案动议,部分驳回。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法律与分析
A.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的政策声明支持。在此,申请人未提交相关的先例决定、法规或成文法条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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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声明以证明根据记录中的证据先前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B.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准许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下文所述,在本动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其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我们将部分准许重新开案动议,以撤回我们先前相反的认定。然而,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确立资格所需的经验,因此重新开案动议也将部分被驳回。
-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本案中,一份经美国劳工部(DOL)批准的劳工证随申请一并提交。申请的优先日为2002年7月19日。该日期是DOL就业服务系统内某办公室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作为非营利组织,申请人不产生收入。但记录中包含其国税局表格990(免税组织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载明其年度收入和支出。从申请的优先日2002年7月19日至其批准日2006年8月16日,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反映其在所有财政年度均有足够盈余支付年度所提供的工资,但有一个财政年度除外: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但申请人的2003-04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申请人基于其净流动资产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国税局表格990第四部分的资产负债表载明申请人在该财政年度末拥有50,642美元现金。资产负债表未反映该期间任何流动负债。由于净流动资产金额超过年度所提供的工资21,840美元,该纳税申报表证明申请人在2003-04年度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然而,我们对申请人纳税申报表的审查发现了差异。申请人为支持另一份申请而提交的2007-08年度申报表所反映的收入和盈余金额与本申请所提交的同一财政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同。申报表的日期也不同。这些差异使人们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产生怀疑,该信息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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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中。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要求申请人通过独立的、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以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
然而,在回应我们的第一份拒绝意向通知(NOID)时,申请人确立了其记录中纳税申报表信息的可靠性。国税局(IRS)不保存非营利组织申报表的税务记录。但申请人提交了其2006-07年度至2014-15年度申报表的副本,来自 一个由私人资助的非营利税务申报表数据库。申请人的 申报表包含国税局收件印章的副本,并与申请人在本事项中提交的相应申报表相符。因此,记录确立了本事项中申请人纳税申报表的可靠性及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证明申请人从申请优先日至其批准日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我们将准许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该部分,并撤回我们相反的认定。
- 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
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但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类别所需的最低经验。
技术工人申请的受益人必须至少具备两年培训或经验。本法第203(b)(3)(A)(i)条;8 C.F.R. § 204.5(l)(3)(ii)(B)。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之前具备随附劳工证上载明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参见,例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在此,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牧灵助理职位的最低要求为所提供职位两年经验。受益人在劳工证上证明其具备所提供职位超过三年的全职经验。她陈述其于1996年7月至1999年9月在印度受雇于 担任牧灵助理。
我们认定申请人的第一次重新开案动议确立了受益人具备其声称的合格经验。参见8 C.F.R. § 204.5(l)(3)(ii)(A)(要求申请人以雇主信函支持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然而,在本动议审理期间发出的第二份NOID通知申请人存在贬损性证据,使人们对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产生怀疑。
如我们第二份NOID所述,一名USCIS官员于2016年9月2日走访了印度的 ,会见了该组织负责人及其两名员工。该组织负责人签署了一份书面声明,表明其未雇用任何姓名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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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支持其合格经验的初始信函签署人的人员。该组织负责人还声明其未出具支持受益人经验的信函,且信函的信纸不属于该组织。此外,当向其出示受益人和其配偶的照片时,该组织负责人声明他不认识他们。
申请人请求延长回应NOID的时间。然而,法规禁止我们准许延期。参见8 C.F.R. § 103.2(b)(8)(iv)(将回应NOID的时间限制为30天)。因此,我们无法考虑申请人对我们第二份NOID的回应,该回应系申请人在30天期限后提交。
此外,即使我们能够考虑申请人逾期提交的答复,该答复也不能证明受益人主张的合格工作经验。该答复未解释受益人在 所主张的工作经历与该组织负责人否认知悉其受雇情况的陈述之间的矛盾。参见 Matter of Maller(?lHo,19 I&N Dec. 第591-92页)(要求申请人通过独立的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与我们第二份NOID中的一项陈述相反,律师主张 现任负责人并非在该组织创立时领导该组织。然而,律师的主张并非证据。参见 INS v. Phinpathya,464 U.S. 183,188 n.6(1984)(指出律师未经支持的主张不能确立记录中的事实)。
申请人逾期提交的NOID答复包含支持受益人主张的合格工作经验的额外书面证据。然而,这些文件缺乏足以佐证其自1996年7月至1999年期间在 担任所提供职位的主张受雇情况的细节。2000年2月16日来自 的一封信称,受益人在该校学习了七年,并"在短时间内"教授一门课程。一名据称培训过受益人的男子出具的宣誓书称,她在 "作为助理工作了几年"。同样,一名现居加拿大的女子出具的宣誓书称,她和受益人"学习了各种伊斯兰科目,并为 服务了几年"。这些文件未提供受益人据称受雇的日期,也未确立其在所提供职位——牧灵助理——中主张的工作经验。
申请人还提交了纽约一个穆斯林教会的官员来信的副本,其中包括一封2013年的信,称受益人在该教会的学校任教至少10年。申请人主张:"毫无疑问,[该]受益人具备获得劳工证所指明职位的资格。"然而,该2013年的信不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2002年7月19日之前拥有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此外,该信也未证明其拥有劳工证所指明的所提供职位——牧灵助理——的工作经验。该信称受益人的经验为"教师",并将其职责描述为教学和协助其他学校运营。该信未证明受益人履行了所提供职位的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协助神职人员主持穆斯林礼拜仪式,以及为宗教课程挑选书籍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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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受益人获得了在纽约教会工作的合格经验,记录未解释为何她未在劳工证或申请中陈述该经验。这一遗漏使所称的合格经验受到质疑。参见 Matter of Leung,16 I&N Dec. 12,14(地区主任1976),因其他理由被否决,Matter of Lam,16 I&N Dec. 432(BIA 1978)(在劳工证或申请中未列明前雇主的情况下,认定外国国民关于合格经验的主张"不可信")。
基于上述理由,截至申请获批时的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分类所需的最低工作经验。因此,我们将部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
II. 结论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证明其有能力自优先日起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然而,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分类所需的最低工作经验。因此,我们将部分批准、部分驳回该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未得到相关先例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政策声明的支持,因此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部分获准,部分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J-A-0-N-A-,ID# 86410(AAO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