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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159482 日期:2022年1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且其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移民分类资格,但其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两份复议动议,我们均予驳回。1 现该事项因第三份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二、分析
我们驳回该动议,因为其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在此,先前决定的主题是我们对申请人第二份复议动议的驳回。我们驳回第二份动议,是因为申请人未主张我们先前
1 我们在此事项中的先前决定为ID# 10621534(AAO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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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第一份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作出的错误决定。
在提交至我们面前的这第三份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为裁定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和实质,我们几乎完全依赖于随第一份动议提交的陈述,而忽略了随第二份动议提交的陈述。申请人引用了我们第二份动议中提及这两份陈述的段落,并主张我们未考虑随第二份动议提交的陈述以进行实质审查。
如上所述,我们驳回第二份动议,是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驳回第一份动议时存在错误。我们提及这些陈述是为了描述记录中的内容,但结论是申请人未提出任何论点或援引任何法律依据以证明我们在驳回第一份动议时存在错误。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先前决定中“未能考虑整体记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程序和实质正当程序条款。”2 我们不同意。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在本案中即申请人的第二份动议。8 C.F.R. § 103.5(a)(1)(i)。申请人最新的动议未涉及我们先前的认定,即申请人未具体指明我们驳回第一份动议的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维持先前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在其他方面不具备该豁免的实质条件。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我们注意到,在福利申请或请愿的裁定中不涉及正当程序权利。见 Lyng v. Payne, 476 U.S. 926, 942 (1986)(裁定“我们从未认定,福利申请人(区别于已正在领取福利者)拥有受第五或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合法权利主张”)。此外,如前所述,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上诉和各项动议均被适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