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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高管与创业者,曾任巴西公司总裁,后任被收购后的美国跨国公司在巴西的国家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3年1月1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新决定应分析申请人就每项主张标准提交的具体证据。发回不表示批准申请,也不表示已认定申请人满足任何标准或通过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at decision should include an 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each criteria claimed by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高管和创业者,拥有巴西大学的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4年毕业于某商学院所有者/总裁管理项目;2003年至2016年3月任巴西公司总裁,该公司被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跨国公司收购后,他留任该公司巴西区国别经理和董事总经理,并于2016年12月创立某公司并任首席执行官。他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executive and entrepreneu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 served as country manager and managing director for Iin Brazil following the acquisition of and fou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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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他主张主任作出结论性认定,未审查大部分已提交证据,尤其未提及他在某组织的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emphasizes that the Dire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上诉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1月10日重新审查后,撤回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本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10,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属于其领域内要求会员取得杰出成就、且会员资格由公认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审的协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某商学院巴西校友会及另一协会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其决定引用了申请人在补件请求后提交的证据,但未处理初始证据,也未回应申请人关于某一协会会员资格的主张。

申请人关于某商学院巴西校友会及另一协会会员资格的材料,以及解释证据如何支持资格的随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其会员资格属于要求杰出成就并由专家评审的协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材料本身作实质评价,仅指出主任未审查初始证据、未回应某一协会会员资格主张,要求发回重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处理初始证据及申请人关于某一协会会员资格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 instructed to re-examin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accompanying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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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的分析不完整:决定只提及补件回复中的材料,未审查初始证据,也未承认申请人关于某一协会会员资格的具体主张。因此发回主任重新审查该标准下的全部证据及申请人解释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references the evidence h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but does not address the initial evidence provid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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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工作及贡献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多篇巴西出版物中讨论其本人及其领域工作的文章,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仅简要提及其中两篇文章,结论性称这些文章并非大型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并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出版物发行量证据。

多篇巴西出版物中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满足该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评价文章内容或媒体地位,仅指出主任只提及两篇且分析结论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审查全部文章,也未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媒体地位支持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briefly references only two of these articles and the analysis consists of a conclusory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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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篇或多篇文章发表于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支持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发表媒体符合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显示存在该等文件,主任却认定没有发行量证据,审查不完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审查该等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regarding the circulation of the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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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文章发表于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文件,主任却称没有发行量证据,属于对证据审查不完整。发回后主任应审查记录以判断申请提交时是否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documentation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that one or more of the submitted articles was published in a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or other maj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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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作为评审组成员身份,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与某组织的活动以及担任巴西创业者组织全球学生创业者奖竞赛受邀评委,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引用补件回复中某组织创始成员的来信,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但未处理申请人关于该组织活动的其他主张或证据。

某组织创始成员的来信(补件回复中提交)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担任评审或参与评审他人工作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引用了该信但未展开分析;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其证明力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说明该信为何不足以证明该标准,也未审查其他相关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referenced a letter from the founding member ofEO that was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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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某组织活动相关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其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决定未承认该等活动,要求发回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提及该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particularly his activities withl I which were not acknowledged in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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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的认定结论性,未审查大部分提交证据,尤其未提及申请人在某组织的活动。发回后主任应结合包括上诉材料在内的全部记录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referenced a letter from the founding member ofEO that was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but did not otherwise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claims or evidence related to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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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原创贡献具有全国重要性,应满足该标准;上诉中主张主任未充分处理其提交的大部分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的原创贡献虽具有全国重要性,但未对商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分析中仅模糊提及“信件”,未具体指明任何文件。

支持原创贡献主张的证据组,包括主任分析中模糊提及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在商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证据作实质评价,仅指出主任未具体指明所依据文件,审查不充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具体识别所审查的文件,也未说明为何贡献未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only vaguely referenced "letters" in the analysis of this criterion, without specifically identifying any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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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认为从主任决定难以辨别其依据哪些具体证据作出该认定。发回后主任应重新审查申请人的主张及支持该主张的全部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difficult to discern based o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hat specific evidence was considered in reaching thi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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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一贯主张其长期担任某公司总裁以及在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国别经理的经历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未具体承认该主张,仅简要列出补件回复中的部分证据,未提及初始证据或申请人的主要主张;分析中唯一具体处理的证据是一封来自申请人现雇主客户的信件,而该信并非用于支持该标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组织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但未说明所指组织,也未解释为何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两家公司声誉的证据不足。

申请人长期担任某公司总裁及在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国别经理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具体承认该主张,也未审查初始证据,要求发回重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提及初始证据或申请人的主要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however, does not specifically acknowledge this claim and only briefly lists some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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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家公司具有行业杰出声誉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相关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说明所指“组织”,也未解释为何该等证据不足以满足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评价该等声誉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submit evidence intended to establish that bothl I andl Ienjoy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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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现雇主客户的来信

证明目的
主任在分析中具体处理的唯一证据;原文未说明其用于支持哪一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信并非用于支持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信与所分析标准不对应。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 a client of the Petitioner's current employer that was not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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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回应申请人的主要主张和初始证据,且所处理信件与该标准无关;关于声誉的认定指向不明,未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两家公司声誉证据。因此发回主任重新审查该标准下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evidence specifically addressed in the analysis is a letter from a client of the Petitioner's current employer that was not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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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同一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具体质疑主任关于该标准的认定。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决定仅简要处理补件回复中的证据,未反映对全部提交证据的分析。

支持高薪或显著高报酬主张的证据(原文未具体列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同领域他人的报酬水平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质评价,仅指出主任决定未反映对全部提交证据的分析,要求发回时一并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仅简要处理补件回复中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nial only briefly addresses evidenc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and does not reflect that the totality of the submitted evidence was analy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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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说明申请人未具体争辩该标准,但因案件基于上述理由发回,主任仍应审查支持该标准的证据;主任原分析同样未体现对全部证据的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pecifically contested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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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若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应综合全部记录判断其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且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杰出能力分类,主张其记录应通过最终实质审查。

原审意见

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初始证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初始证据审查不完整而发回,未自行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仅指示主任若重新审查后认定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应在决定中纳入综合记录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If after review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the decision should include an analysis of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决定是否逐项分析申请人就协会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评审他人工作、原创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及高薪标准提交的初始证据与补件回复证据,而非仅作结论性表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referenced criteria were conclusory and did not specifically address all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s or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已发表材料标准下,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关于文章发表于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文件,以及主任是否审查了这些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documentation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that one or more of the submitted articles was published in a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or other major med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下,主任所指“组织或机构”具体为何,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两家公司声誉证据是否被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clear what "organization" is referenc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最终实质审查仅在主任重新认定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后才进行;本次发回不构成对该审查的预先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If after review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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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499623 日期:2023年1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高管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即未能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未能满足 8 C.F.R. § 204.5(h)(3) 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 appeal 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供具有特殊才能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该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特殊才能领域工作,且

(iii) 该非公民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特殊才能”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 - (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

II. 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一位商业领袖,在战略管理、业务发展和创业方面具有经验。他拥有巴西大学的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且是2014年[已隐去]商学院 Owner/President Management 项目的毕业生。记录显示,他自2003年起担任巴西公司[已隐去]的总裁,直至2016年3月,当时他将该公司出售给[已隐去],一家在 NASDAQ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跨国公司。在[已隐去]被收购后,他在巴西担任[已隐去]的 country manager 和 managing director,并于2016年12月创立[已隐去],此后他在那里担任 CEO。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三项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其可满足以下标准:

  • (ii),其成员资格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的会员资格;
  • (iii),关于该个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 (iv),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的任何标准。

原文第 3 页

在总体审查记录后,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关于所引用标准的认定是结论性的,且未具体处理申请人的所有主张或证据。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见 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 appeal 中质疑该裁定)。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提供完整分析和对否决理由的充分解释,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发回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与本办公室以下讨论一致。该决定应包括对申请人所主张每项标准而提交的具体证据的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 8 C.F.R. § 204.5(h)(3)(ii) 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其领域内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且成员资格资格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申请人表示,其可基于其在[已隐去]商学院巴西校友[已隐去]以及[已隐去]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关于申请人在[已隐去]的会员资格,审理主任的决定引用了其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提交的证据,但未处理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供的初始证据。此外,该决定未确认申请人关于其在[已隐去]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的主张,也未处理为支持该主张而提交的证据。由于此事将被发回,审理主任被指示重新审查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人解释该证据如何支持其资格的随附信函。

关于 8 C.F.R. § 204.5(h)(3)(iii) 的已发表材料标准,申请人提交了数篇来自巴西出版物的文章,讨论其本人及其在其领域内的工作。审理主任的决定仅简要引用其中两篇文章,分析仅由一句结论性陈述构成,即“这些文章并非大型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同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关于出版物发行量的证据。然而,记录表明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文件,即所提交文章中的一篇或多篇发表于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因此,该决定反映出对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不完整。发回后,审理主任应审查记录,以确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是否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主张,其可满足 8 C.F.R. § 204.5(h)(3)(iv) 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其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的参与证据,依据是其与[已隐去]的活动以及作为 Entrepreneurs Organization (EO) 在巴西举办的 Global Student Entrepreneurs Award 竞赛的受邀评委。在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可满足该标准时,审理主任引用了 EO 创始成员在回应 RFE 时提交的一封信,但未另行处理申请人与此标准相关的主张或证据。在 appeal 中,申请人强调,审理主任

原文第 4 页

在未审查大部分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结论性认定,特别是其与[已隐去]的活动,该活动在决定中未被确认。发回后,审理主任应审查记录,包括 appeal,并基于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总体情况,就该标准作出新裁定。

关于8 C.F.R. § 204.5(h)(3)(v)项下的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处理其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并草率地得出结论认为其原创性贡献虽“具有国家重要性”,但未对商业领域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根据审理主任的决定难以辨别在作出该认定时具体考虑了哪些证据。由于该决定在分析此项标准时仅含糊提及“信函”,未具体指明任何文件,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评估此项标准时应重新审查申请人的主张及为支持该等主张而提交的所有证据。

最后,申请人始终主张,其基于作为 居民的长期任职以及作为 的董事总经理和国家经理的角色,可以满足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然而,该决定未具体确认该主张,仅简要列举了为回应补件通知而提交的部分证据,未提及初始证据或申请人的主要主张。事实上,分析中唯一具体处理的证据是申请人现任雇主的一位客户的信函,而该信函并非为支持此项标准而提交。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组织或机构享有杰出声誉”,但不清楚所指的“组织”是哪一个;申请人确实提交了旨在证明 I和 I均在业内享有杰出声誉的证据,而审理主任未说明为何该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新审查为支持此项标准而提交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具体质疑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h)(3)(ix)项下标准的认定,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人相对于同一领域的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较高的报酬。尽管如此,鉴于本案因上述理由被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审查为支持此项标准而提交的证据。与其他标准的情况一样,该否决决定仅简要处理了为回应补件通知而提交的证据,未反映在得出不利结论时对提交证据的整体进行了分析。

B. 最终实质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被发回审理主任,以重新评估根据8 C.F.R. § 204.5(h)(3)项下初始证据标准提交的证据。如果经审查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该决定应包括对全部记录的分析,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记录是否表明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l)(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原文第 5 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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