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584355 日期:2023年1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教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她的上诉及随后的三项动议。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有文件支持的新事实,且该事实须具体涉及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一事。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基于第四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如上所述,我们驳回了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提出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具体而言,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涉及初次提交申请之后发生的事件。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此外,申请人未说明该证据如何针对先前的决定,即对第二项动议的驳回。1
1 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的证据也未针对我们先前的动议驳回以及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原始依据——即她在提交上诉时或在上诉摘要提交期限内,未能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任何错误的结论或事实陈述。见 8 C.F.R. § 103.5(a)(1)(i)。
原文第 2 页
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审查任何新事实和论点,只要其与我们最近的决定即对第三项动议的驳回相关。申请人提交了一封信,称她“坚信[她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基于新证据,该证据具有具体的拟议事业,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且范围遍及全国,从而使[她]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此外,申请人概述了她的项目提案,并强调了其近期的一些教学奖项。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其题为“创建STEM庇护花园”的项目提案、讨论其提案的信件副本、奖项副本,以及一份2002年1月21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警报,题为“面向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才能人士的国家利益豁免”(PA-2022-02)。
申请人未就第四项动议证明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此为8 C.F.R. § 103.5(a)(2)所要求。基于驳回其上一项重新开案动议的相同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据涉及初次提交申请之后发生的事件。见 8 C.F.R. § 103.2(b)(1)。此外,申请人未说明该证据如何针对或克服先前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同样,在我们处理申请的实质问题之前,申请人必须克服我们先前的动议驳回以及简易驳回其上诉的依据,而她并未做到。
申请人也未指出我们在最近依据8 C.F.R. § 103.5(a)(3)驳回第三项动议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尽管动议摘要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其个人陈述,其中包含她关于为何其案件必须重新开案的理由”,但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在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的信件和其摘要均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驳回了其第三项动议。相反,它们讨论了其最近的拟议事业,而未针对我们最近决定中的具体认定。
第四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未包含可克服我们驳回其第三项动议决定所依据理由的新信息或证据,也未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