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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68245 日期:2024年1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拟管理一家经营水净化领域业务的公司,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或存在放弃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放弃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重复了记录中已有的信息;然而,其并未陈述新的事实。此外,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可能支持该新事实的额外书面证据。由于申请人未陈述新的事实,并且由于其未以书面证据支持该事实,该提交材料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2)、(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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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还概括性地提及适用法律,包括本法第203(b)(2)条和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并再次主张记录满足适用标准。申请人还概括性地提及 United States v. Cardoza-Fonseca, 480 U.S. 421 (1987),该案讨论了“more likely than not”这一表述,即某事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然而,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任何特定法律或政策,而只是概括性地称我们“在认定时犯了错误”。我们已审查全部记录,并基于其中所述理由维持我们先前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证明具备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该等理由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而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该提交材料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3)、(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