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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净化公司管理(企业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月1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复议动议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复议动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AAO维持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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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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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计划管理一家从事水净化业务的公司,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职业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基于国家利益的职位邀请要求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who intends to manage a company operating in the field of water pu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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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事业,或存在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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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后续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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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案件现以重新开放和复议的合并动议形式提交AAO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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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仅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者;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重新开放,但未具体说明新事实。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提交的重新开放动议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存在新事实并请求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为仅重复记录中已有信息,未陈述新事实,且未提交额外文件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陈述新事实;未提交支持新事实的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bmit any additional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may support such a new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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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重复记录中已有信息,未陈述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可能支持新事实的额外文件证据。因此该提交不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要求,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information already in the record; however, he does not state a new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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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仅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质疑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一般性引用《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Matter of Dhanasar及United States v. Cardozo-Fonseca,并重申记录满足适用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复议动议中的法律引用(第203(b)(2)条、Matter of Dhanasar、Cardozo-Fonseca)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为一般性引用适用法律和判例,未具体说明AAO如何错误适用任何特定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出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仅一般性声称“认定有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generally references applicable laws, including section 203(b )(2) of the Act and the precedent decision, Matter of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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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主张AAO如何错误适用任何特定法律或政策,仅一般性声称“认定有误”。AAO全面审查记录后,基于先前决定所述理由维持原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how we may have incorrectly applied any particular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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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不构成对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核对材料时应区分原审拒绝理由、上诉驳回理由与本次动议的驳回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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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为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的法定要求为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核对时应分别对照两项动议的法定要件,而非以实质资格证据替代程序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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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68245 日期:2024年1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拟管理一家经营水净化领域业务的公司,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或存在放弃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放弃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重复了记录中已有的信息;然而,其并未陈述新的事实。此外,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可能支持该新事实的额外书面证据。由于申请人未陈述新的事实,并且由于其未以书面证据支持该事实,该提交材料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2)、(a)(4)。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还概括性地提及适用法律,包括本法第203(b)(2)条和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并再次主张记录满足适用标准。申请人还概括性地提及 United States v. Cardoza-Fonseca, 480 U.S. 421 (1987),该案讨论了“more likely than not”这一表述,即某事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然而,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任何特定法律或政策,而只是概括性地称我们“在认定时犯了错误”。我们已审查全部记录,并基于其中所述理由维持我们先前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证明具备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该等理由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而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该提交材料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3)、(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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