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049409 日期:2024年1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自称是一名业务经理和旅游爱好者,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与该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职位offer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部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移民分类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B)(i)条。
“高级学位”定义为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高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渐进式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原文第 2 页
“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1 8 C.F.R. § 204.5(k)(2)。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对职位offer要求获得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II.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如前所述,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申请人并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其属于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因此,她必须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
为表明申请人持有符合条件的高级学位,申请必须附有“[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showing that the [individual] has a United States advanced degre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8 C.F.R. § 204.5(k)(3)(i)(A)。或者,申请人可提交“[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showing that the [individual] has a United State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and evidence in the form of letters 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 showing that the [individual] has at least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post-baccalaureate experience in the specialty.” 8 C.F.R. § 204.5(k)(3)(i)(B)。此外,8 C.F.R. § 204.5(g)(1) 的相关部分规定,“[e]vidence relating to qualifying experience or training shall be in the form of letter(s) 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 or trainer(s) and shall include the name, address, and title of the writer, and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by the alien or of the training received.”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04年在巴西一所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其学位和成绩单显示,她在完成四年课程后获得 Titulo de Bacharel(a) em Administração。记录中包含的一份评估称,其学位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本办公室注意到,该评估提供了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本法第101(a)(32)条。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简历中的信息,并主张其多年工作经验按照“3-for-1 Rule”等同于学士后经验。评估人所描述的评估不适用于移民申请,而适用于某些非移民申请的条款。本办公室还注意到,虽然该评估列出了申请人的学术和工作经历,但并未对该经历进行分析。学历评估仅作参考之用;若在任何方面存疑,USCIS可给予其较低权重。Matter of Caron Int'l, 19 I&N Dec. 791 (Comm'r 1988)。由于该学历评估的可信度存疑,本办公室认定其在本事项中具有很小的证明价值。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尽管如此,本办公室查阅了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EDGE数据库,以确定申请人的外国教育是否与美国学位相当。AACRAO EDGE数据库是关于外国教育美国等效性的可靠资源。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www.aacrao.org/edge。该数据库就申请人的学位提供以下信息:
4年或5年的 Titulo de Bacharel/Grau de Bacharel 代表达到与美国学士学位相当的教育水平。
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已获得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剩余需考虑的问题是,记录是否显示她在该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渐进式学士后经验。申请人打算在美国经营一家旅游企业。申请人声称在2004年之前有数年经验,当时她在银行实习。由于本办公室必须评估其学士后经验,因此只能考虑其2004年毕业之后有文件证明的经验。
据其本人陈述,申请人自上大学期间开始在银行工作,并自2004年毕业起持续工作至2010年。她称自己主要担任商业经理职位,履行以下职责:
[I] committed management and customer portfolio administration; conducted business matters referring to loans and financing; did an analysis of loan operations, prospecting, offering and accepting investments, offered products and services following customer profile and needs. I also did prospecting for new customers, monitoring and collecting overdue credit operations. I was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s and implementing processes relevant to the area to reduce costs and create revenue.
申请人工作银行的一名前上级的来信证明她获得“several awards in sales campaigns”及其专业性“with client portfolio management, identification of business opportunities and customer acquisition; [p]reparation of proposals and budgets; [r]eporting, customer services, [and] proposal analysis.” 然而,该信未说明申请人是全职还是兼职受雇、未提供具体受雇日期,也未描述申请人在该银行的具体职责和职位。8 C.F.R. § 204.5(g)(1)。银行同事的其他来信证明其管理技能,但也未提供关于其职位的具体信息,例如具体职责和受雇日期。Id. 由于申请人的事业是管理一家旅游企业,其银行工作与所述
原文第 4 页
作为经营旅游企业的企业家的专业领域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这些信件不能作为至少五年渐进式学士后经验的有证明力的证据。
我们注意到,尽管申请人称她于2011年至2020年经营自己的企业,但记录中并未包含与该企业的性质相关的文件,也未提供关于该企业在申请人所有权或管理下运营情况的详细信息。申请人的简历将其职业描述为2011年5月至2020年12月在里约热内卢一家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合伙人”;简历提供了概括性的职责描述,例如“产品采购、货物进出物流、商业战略、营销和布局”。申请人可能在该时间段经营企业的唯一迹象来自一位朋友的信函,该朋友在申请人工作的一家购物中心经营店铺;她称于2012年结识申请人,且申请人“履行了采购、店铺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活动”。另一位朋友的信函称他们于2012年在做志愿工作时相识,并强调她在其教会一个项目中担任经理的工作,另有几封朋友的信函谈及她的个人品格。尽管这些信函描述了申请人的性格和工作态度,但并未描述具体的就业经历或时间段,以证明她在作为旅游企业创业者和经理的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式经验。8 C.F.R. § 204.5(g)(1)。
申请人称她还管理了2016年奥运会的一个环节,一位在2016年奥运会期间与申请人共事的同事的信函赞扬了她在领导一个负责管理运动员餐食的团队方面的专业精神。然而,记录中并未包含来自主管的、关于她在该赛事中受雇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也未明确其受雇期间。申请人关于她在奥运会期间受雇为团队负责人的主张,没有足够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以证明其专业领域的渐进式经验。
记录中还包含一封来自申请人声称曾任职的一家市场及杂货店合伙人的信函;该信函作者证明申请人于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担任行政经理。该信函描述了她的职责及其管理该企业的业务水准,符合证明她拥有两年店铺管理经验的监管要求。8 C.F.R. § 204.5(g)(1)。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巴西的旅游公司的企业设立文件,2020年至2023年期间的多封信函作者提到要么曾获得规划度假的协助,要么打算让申请人在未来旅行规划中协助他们。我们注意到,其中几封信函讨论的是申请人在2022年2月——即申请提交日——之后提供的服务,或信函作者打算从申请人处获得的服务。因此,这些信函不能用作支持性证据。8 C.F.R. § 103.2(b)(1)。即使提交的所有信函都符合支持性证据的资格(但它们并不符合),这些信函也未附有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何时经营该公司、她是全职还是兼职工作,或她所履行的、可表明其专业领域渐进式经验的具体职责。记录中不包含可显示她何时以及是否经营该公司的税务文件、发票或银行对账单。确实包含明确雇佣日期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一家市场担任企业管理职务仅两年多。尽管记录中的文件显示申请人拥有
原文第 5 页
两年的管理经验,但并未证明她在旅游行业企业管理方面拥有至少五年的学士学位后渐进式经验。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此前已存在于记录中的几封信函。她还提交了一封2022年的电子邮件,其中似乎提供了其企业的链接——可能是与另一家旅游企业合作,尽管这一点并不明确——以及另一封2022年的电子邮件,确认她在一家婴儿车租赁公司的注册。我们已考虑了这些新提交的文件、初始企业设立文件,以及来自证明其已获得或将要获得申请人在规划度假方面协助的人士的信函;然而,仅凭这些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申请人通过该企业拥有至少三年的旅游专业领域学士学位后经验。尽管记录显示申请人持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并拥有两年的企业管理渐进式经验,但记录并未显示她在旅游企业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学士学位后渐进式经验。此外,记录中不包含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职业属于需要至少学士学位作为入门条件的专业的证据。参见 8 C.F.R. § 204.5(k)(3)。
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而符合EB-2类别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Dhanasar框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EB-2类别的各项要求。其申请将继续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