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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546274 日期:2024年1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经理,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符合国家利益时可以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随后对后续上诉作出简易驳回。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在提交上诉后未及时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证据已及时提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的UPS投递通知,涉及从申请人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寄往……________________,马里兰州的货件。
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提供了以下选项:致电国家客户服务中心(也称为USCIS联络中心),或访问USCIS网站以确定上诉或动议的正确提交地址。该网站 www.uscis.go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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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b-addresses,根据上诉或动议的主题以及所使用的投递服务提供地址。对于针对USCIS服务中心就表格 I-140 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或动议,UPS投递的正确提交地址显示为:亚利桑那州坦佩市东埃利奥特路2108号21100信箱。
看来申请人未在适当地址正确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最新的决定——因我们未及时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而驳回上诉——是正确的。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