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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5478457 日期:2025年1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市场研究分析师和传播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我们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的最终不利裁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
申请人于2023年获得了公司传播学美国硕士学位。她最近创办了自己的公司。申请人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论点在很大程度上重述了她在审理主任面前所主张的内容,但审理主任认定这些内容不足以满足任何法规标准。
例如,关于第一项标准下她来自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奖项(“证明外国人在其领域内因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较低级别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04.5(h)(3)(i)),申请人继续主张其奖项的国家认可源于颁发机构的声誉。尽管申请人试图引用USCIS政策手册来支持其主张,但机构政策似乎反而对其主张不利。该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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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许多学术奖项不具备所需的认可程度,但可能有一些奖项作为卓越表现奖项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从而可能满足本项标准的要求。
例如,仅向单一地区、雇主或学校内人员开放的奖项可能几乎没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而向知名国家机构(包括R1或R2博士大学[])或专业组织成员开放的奖项可能具有国家认可。
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国家和国际认可通常并非源于颁发机构,而是通过该领域在国家或国际层面对该荣誉的知晓而产生。如本案所述,所主张的荣誉属于学术奖项范畴,主要不从颁发实体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虽然申请人在本项标准下主张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其项目闻名,但在广泛学术声誉方面并不与R1和R2博士大学相当。但即使情况并非如此,任何知名机构,如USCIS政策中的R1和R2示例,通常也应通过该领域对其奖项或奖励的知晓而产生国家或国际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具体方式体现;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国际层面的媒体报道。
而正是在该领域的视野中,这一主张未能成立,因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明性证据表明该奖项在颁发机构之外得到广泛认可。尽管申请人就其学院的地区排名提出主张,但她未提供与该奖项本身有关的实质性材料,以证明其在该领域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我们简要说明为何申请人在 8 C.F.R. § 204.5(h)(3)(v) 贡献标准下的主张未能成立。申请人主张其学术工作——其2023年5月的硕士论文——为其主张提供了依据。在上诉中,她指出一封行业专家的信函作为其在本项标准下资格的支持。
该信函作者反复提出申请人论文所产生的概念性益处,例如其“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研究,对公司传播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展示了对战略传播和投资者关系如何在关键过渡期减轻股价波动、提升股东价值并确保受托责任得以维持的细致理解”,“强调了战略传播对”各方面“的变革性影响”,她的“见解丰富了我们对私有化动态的理解,并为经历此类关键转型的公司提供了实用路线图”,以及她的发现“代表了一种创新方法,用以验证IR职能在稳定整体经济中的作用。”
虽然该信函作者就论文提出了一个更为具体的效应,指出申请人“终止在Glassdoor和Indeed等平台上的员工评价,揭示了私有化对员工士气和认知的内部影响”,并表示其公司已应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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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一小部分因素并取得了有利结果,但这仍远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已充分影响该领域。该信函作者在未意识到的情况下总结了申请人2023年论文的影响,称其“为公司传播和投资者关系领域标准化操作程序和最佳实践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尤其是在私有化背景下。这有可能影响全球监管框架和公司治理标准。”
申请人的工作将作为永久居民为美国带来预期利益,是该法下的一项单独要求。参见该法第203(b)(1)(A)(iii)条。虽然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具有前景,但并未证明其工作如何已经构成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而非预期性、潜在性影响。其工作的重大性质尚待确定或衡量。本项法规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已经在其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申请获批的各项要素。8 C.F.R. § 103.2(b)(1)、(12)。如果申请人在优先日期时不符合资格但预期在以后时间变得符合资格,申请不得获批。参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该证据未能证明截至优先日期,申请人已按法规要求以重大方式对其领域作出贡献。
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承认其提交的证据不满足 8 C.F.R. § 204.5(h)(3)(ii) 的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v) 的评审标准,或 8 C.F.R. § 204.5(h)(3)(vii) 在艺术场所展示其作品的标准。因此,她已在上诉中放弃这些主张。Matter of Khan, 28 I&N Dec. 850, 852 n.4 (BIA 2024)。由于我们已在上文详述她为何不满足先前主张的两项标准,且她已在上诉中放弃另外三项要求,剩余仅有两项标准(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由于仅剩两项要求且她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我们无需就最后两项法规要求作出决定,因为她在数量上无法满足所需标准数目。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 8 C.F.R. § 204.5(h)(3) 下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我们保留其余问题不作裁定。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2 (2022)(引用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认定机构无需就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rios-Gutierrez De Pablo & Pablo-Larios, 28 I&N Dec. 868, 877 n.8 (BIA 2024)(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