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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上诉驳回(2025年1月10日)

类别 区域中心(I-924指定)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未提交8 C.F.R. § 204.6(m)(6)(i)(B)所要求的年度更新信息、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不成立 未提交8 C.F.R. § 204.6(m)(6)(i)(B)所要求的年度更新信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提交8 C.F.R. § 204.6(m)(6)(i)(B)所要求的年度更新信息,且未在上诉中就此终止理由提出质疑,构成放弃,故维持首席终止区域中心指定的决定。关于申请人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目的的问题及其他未讨论的资格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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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more, the Appellant failed to address this ground on appeal and thus waived the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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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remaining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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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Appellant)为一家于2008年8月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参与旧版EB-5区域中心计划的实体;其关联多家新商业企业(NCEs)及唯一就业创造实体(JCE),该JCE拟在密西西比州北部建设汽车工厂。本次程序为对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首席(Chief)2018年8月终止其区域中心指定的决定提出上诉,请求恢复指定。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signated the Appellant to participate in the legacy EB-5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in Augus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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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eal, the Appellant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requests reinstatement of the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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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llant is affiliated with a number of 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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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2008年8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申请人参与旧版EB-5区域中心计划,其后批准了多项修改指定的请求。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signated the Appellant to participate in the legacy EB-5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in August 2008, and subsequently approved a number ofrequests to amend its desig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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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2018年8月,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首席以两项理由终止申请人的区域中心指定:未提交所需信息,以及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核对原文依据
    In August 2018, the Chief of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terminated the Appellant's designation on two distinct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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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对终止决定提出上诉,提交补充证据并请求恢复区域中心指定;其承认自身、关联NCEs及唯一JCE正处于破产程序中,主张首席的终止“为时过早”,应等待破产程序最终结果以使JCE重组并继续制造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Appellant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requests reinstatement of the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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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hief should h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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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ited until "the final outcome of th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which ... will allow the [JCE] to be reorganized and continue its manufacturing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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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2025年1月10日,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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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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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未提交8 C.F.R. § 204.6(m)(6)(i)(B)所要求的年度更新信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m)(6)(i)(B)要求区域中心每年及/或按USCIS要求提交更新信息,以证明其在获批地理区域内持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并使用指定表格;8 C.F.R. § 204.6(m)(6)(ii)(A)规定未提交所需信息可构成终止依据。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标准由申请人承担(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项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补充证据并请求恢复指定,但未具体质疑或讨论首席关于其2016和2017财年I-924A年度申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终止理由。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申请人2016和2017财年I-924A申报中报告的汇总资本投资(2016财年10,507,253美元、2017财年140,000,000美元)与其文件显示自2015财年以来未收到潜在EB-5投资者初始投资资本以及USCIS的外国投资者申请记录相矛盾。

申请人2016和2017财年I-924A年度区域中心认证申报

证明目的
用于履行8 C.F.R. § 204.6(m)(6)(i)(B)的年度信息更新义务,证明区域中心持续促进经济增长。
AAO 如何评价
首席认定申报中报告的汇总资本投资金额不准确或不完整;AAO经重新审查认为记录支持该关切。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报的2016财年10,507,253美元和2017财年140,000,000美元汇总资本投资,与申请人文件显示自2015财年以来未收到潜在EB-5投资者初始投资资本以及USCIS外国投资者申请记录相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reported aggregated capital investment of $10,507,253 in FY [fiscal year] 2016 and $140,000,000 in F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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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received any initial investment capital from prospective EB-5 investors since F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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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阶段提交的补充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恢复区域中心指定的请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就补充证据逐项评价;因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质疑或讨论未提交所需信息这一终止理由,该问题被视为放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I-924A申报信息矛盾这一终止理由作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Appellant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requests reinstatement of the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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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eal, the Appellant does not specifically challenge or discuss this ground of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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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经重新审查认为记录支持首席所指出的矛盾。由于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具体质疑或讨论该项终止理由,AAO认定其放弃该问题,首席关于该项终止理由的认定维持不变。该理由已足以处置上诉,故无需再审查其他资格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find that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concerns identified by the Ch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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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llant has therefore waived this issue and the Chief's finding concerning this ground of termination st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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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llant failed to submit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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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m)(6)(i)-(v)规定,区域中心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目的时可终止指定;但AAO以未提交所需信息这一理由已足以处置上诉为由,未审理本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首席的终止“为时过早”,应等待破产程序最终结果,使JCE得以重组并继续制造活动。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申请人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作为第二项终止理由。

JCE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说明JCE将利用NCEs从外国国民募集的EB-5资本设计、建造和运营汽车工厂,并创造就业,以证明区域中心促进经济增长。
AAO 如何评价
AAO仅引述商业计划内容作为背景事实,未就促进经济增长问题作出评价,因该问题被保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本项指出缺失或矛盾;AAO明确未审理本项。
核对原文依据
design[], build[], and operat[ e] an automotive plant that builds a new line of vehicles with reduced fuel consumption and e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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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25,000 full-time jobs in the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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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破产程序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终止为时过早,应等待破产程序最终结果以使JCE重组并继续制造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就破产主张作出实体评价,因促进经济增长问题被保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本项指出缺失或矛盾;AAO明确未审理本项。
核对原文依据
It acknowledges that it, associated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NCEs), and the sole job creation entity (J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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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ed until "the final outcome of th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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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指出,关于提交所需信息的理由已足以处置上诉,因此拒绝审理并保留有关申请人继续参与EB-5计划资格的其他问题,包括促进经济增长问题,留待将来必要时考虑。本项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remaining issues concerning its eligibility to continue to participate in the EB-5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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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instead reserve this issue, concerning promotion of economic growth, and any other eligibility related issues not discussed in this decision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if the need a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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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6和2017财年I-924A申报中报告的汇总资本投资金额,与申请人自身文件所称自2015财年以来未收到初始投资资本、以及USCIS外国投资者申请记录之间的比较口径;AAO据此认定记录支持首席的关切。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is contradicted by the Appellant's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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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对终止区域中心指定的上诉,AAO以未提交所需信息这一理由处置上诉;促进经济增长问题被保留而未审理,不能将保留理解为对该问题的肯定或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above identified reason for dismissal, concerning submission of required information, is dispositive of the Appellant'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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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具体质疑或讨论未提交所需信息这一终止理由,AAO据此认定放弃;此为本案程序边界,不涉及对补充证据实体内容的逐项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llant has therefore waived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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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62983  日期:2025年1月10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依据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c)条(Pub. L. No. 103-121, 106 Stat. 1874 (1992))提出的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项目,旨在通过外国投资于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1992年10月6日)(2022年废止)。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编纂入《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在旧区域中心项目下,USCIS可批准提出参与申请的实体,但以其满足某些监管要求为条件。见8 C.F.R. § 204.6(m)。

USCIS于2008年8月指定上诉人参与旧EB-5区域中心项目,随后批准了若干修改其指定的请求。2018年8月,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以两个不同理由终止了上诉人的指定,认定其未提交所需信息,且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1 见8 C.F.R. § 204.6(m)(6)(i)-(v)(2018)。

在上诉中,上诉人提供了额外证据,并请求恢复区域中心指定。其承认自身、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以及唯一就业创造实体(JCE)——_________2——正处于破产程序中。但其主张,主任的终止决定“作出过早”,因为主任本应

1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未改变主任据以终止上诉人区域中心指定的监管依据,该依据仍未受动摇且有效。 2 根据一份题为“______的业务计划”的文件,JCE“通过其前身Hybrid在密西西比州注册成立……以从事节能环保汽车的开发、生产、营销和融资。”

原文第 2 页

等到“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果,该结果……将使[JCE]得以重组并继续其制造活动”。

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获得USCIS指定参与旧EB-5区域中心项目,实体必须提供一份总体方案,说明其将如何将汇集的投资集中于特定经济区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8 C.F.R. § 204.6(m)(3), (4);另见8 C.F.R. § 204.6(e)(界定“区域中心”)。所期望的经济增长可表现为出口销售增加、区域生产力提高、就业创造或国内资本投资增加。8 C.F.R. § 204.6(m)(3)。

一旦获得指定,区域中心必须“每年和/或按USCIS的其他要求向USCIS提供更新信息,以证明该区域中心正在继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在获批地理区域内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m)(6)(i)(B)。如果区域中心未提交所需信息,或经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USCIS将发出终止指定意向通知。随后,如果区域中心未能充分反驳所指明的终止理由,USCIS可发出终止通知。见8 C.F.R. § 204.6(m)(6)(ii)-(v)。

二、分析 上诉人与若干NCE有关联——IA-1, LLC;I________________I A-2, LLC;________________A-3, LP;以及_____——并与一个JCE有关联,I________________。记录,特别是JCE的业务计划,表明其将使用NCE从外国国民处募集的EB-5资本,“设计、建造和运营一座汽车工厂,生产一条低油耗、低排放的新车系。”业务计划第6页和第7页规定,2009年至2012年间,JCE将在密西西比州北部建造一座工厂,于2012年生产其首辆汽车,并“随后在五年内攀升至一百万辆的满产能。”业务计划表明,在满产能时,JCE将“在工厂创造25,000个全职工作岗位。”

主任终止了该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的指定,部分原因是其“未能提交[8 C.F.R. § 204.6]第(m)(6)(i)(B)段所要求的信息。”见8 C.F.R. § 204.6(m)(6)(ii)(A)。相关法规要求上诉人:

每年和/或按USCIS的其他要求向USCIS提供更新信息,以证明该区域中心正在继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在获批地理区域内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

原文第 3 页

以及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并使用为此目的指定的表格。

8 C.F.R. § 204.6(m)(6)(i)(B)。

在2018年8月的终止通知中,主任认定上诉人“在其2016和2017联邦财政年度的年度I-924A表[区域中心年度认证]申报中向USCIS提供了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3 主任解释称,上诉人“报告2016财年汇总资本投资为10,507,253美元,2017财年为140,000,000美元”,但该信息与上诉人的文件相矛盾,该文件表明其“自2015财年以来未从潜在EB-5投资者处收到任何初始投资资本”,也与USCIS关于外国国民投资者申请提交的记录相矛盾。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支持主任所指出的关切。在上诉中,上诉人未具体质疑或讨论这一终止理由。因此,上诉人已放弃该问题,主任关于该终止理由的认定成立。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此外,主任在认定上诉人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后,终止了上诉人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指定。见8 C.F.R. § 204.6(m)(6)(i)-(v)。由于上述关于提交所需信息的驳回理由对上诉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继续参与EB-5项目资格的任何其余问题。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须对其裁决为达成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我们改为保留这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以及本决定未讨论的任何其他资格相关问题,以备将来有需要时审议。

三、结论

上诉人未能提交所需信息。见8 C.F.R. § 204.6(m)(6)(i)(B), (ii)(A)。此外,上诉人未在上诉中处理该理由,因而放弃了该问题。据此,我们认定主任适当终止了上诉人的区域中心指定。

命令:上诉予以驳回。

3 2016财政年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2017财政年度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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