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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62983 日期:2025年1月10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依据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c)条(Pub. L. No. 103-121, 106 Stat. 1874 (1992))提出的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项目,旨在通过外国投资于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1992年10月6日)(2022年废止)。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编纂入《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在旧区域中心项目下,USCIS可批准提出参与申请的实体,但以其满足某些监管要求为条件。见8 C.F.R. § 204.6(m)。
USCIS于2008年8月指定上诉人参与旧EB-5区域中心项目,随后批准了若干修改其指定的请求。2018年8月,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以两个不同理由终止了上诉人的指定,认定其未提交所需信息,且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1 见8 C.F.R. § 204.6(m)(6)(i)-(v)(2018)。
在上诉中,上诉人提供了额外证据,并请求恢复区域中心指定。其承认自身、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以及唯一就业创造实体(JCE)——_________2——正处于破产程序中。但其主张,主任的终止决定“作出过早”,因为主任本应
1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未改变主任据以终止上诉人区域中心指定的监管依据,该依据仍未受动摇且有效。 2 根据一份题为“______的业务计划”的文件,JCE“通过其前身Hybrid在密西西比州注册成立……以从事节能环保汽车的开发、生产、营销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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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果,该结果……将使[JCE]得以重组并继续其制造活动”。
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获得USCIS指定参与旧EB-5区域中心项目,实体必须提供一份总体方案,说明其将如何将汇集的投资集中于特定经济区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8 C.F.R. § 204.6(m)(3), (4);另见8 C.F.R. § 204.6(e)(界定“区域中心”)。所期望的经济增长可表现为出口销售增加、区域生产力提高、就业创造或国内资本投资增加。8 C.F.R. § 204.6(m)(3)。
一旦获得指定,区域中心必须“每年和/或按USCIS的其他要求向USCIS提供更新信息,以证明该区域中心正在继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在获批地理区域内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m)(6)(i)(B)。如果区域中心未提交所需信息,或经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USCIS将发出终止指定意向通知。随后,如果区域中心未能充分反驳所指明的终止理由,USCIS可发出终止通知。见8 C.F.R. § 204.6(m)(6)(ii)-(v)。
二、分析 上诉人与若干NCE有关联——IA-1, LLC;I________________I A-2, LLC;________________A-3, LP;以及_____——并与一个JCE有关联,I________________。记录,特别是JCE的业务计划,表明其将使用NCE从外国国民处募集的EB-5资本,“设计、建造和运营一座汽车工厂,生产一条低油耗、低排放的新车系。”业务计划第6页和第7页规定,2009年至2012年间,JCE将在密西西比州北部建造一座工厂,于2012年生产其首辆汽车,并“随后在五年内攀升至一百万辆的满产能。”业务计划表明,在满产能时,JCE将“在工厂创造25,000个全职工作岗位。”
主任终止了该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的指定,部分原因是其“未能提交[8 C.F.R. § 204.6]第(m)(6)(i)(B)段所要求的信息。”见8 C.F.R. § 204.6(m)(6)(ii)(A)。相关法规要求上诉人:
每年和/或按USCIS的其他要求向USCIS提供更新信息,以证明该区域中心正在继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在获批地理区域内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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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并使用为此目的指定的表格。
8 C.F.R. § 204.6(m)(6)(i)(B)。
在2018年8月的终止通知中,主任认定上诉人“在其2016和2017联邦财政年度的年度I-924A表[区域中心年度认证]申报中向USCIS提供了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3 主任解释称,上诉人“报告2016财年汇总资本投资为10,507,253美元,2017财年为140,000,000美元”,但该信息与上诉人的文件相矛盾,该文件表明其“自2015财年以来未从潜在EB-5投资者处收到任何初始投资资本”,也与USCIS关于外国国民投资者申请提交的记录相矛盾。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支持主任所指出的关切。在上诉中,上诉人未具体质疑或讨论这一终止理由。因此,上诉人已放弃该问题,主任关于该终止理由的认定成立。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此外,主任在认定上诉人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后,终止了上诉人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指定。见8 C.F.R. § 204.6(m)(6)(i)-(v)。由于上述关于提交所需信息的驳回理由对上诉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继续参与EB-5项目资格的任何其余问题。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须对其裁决为达成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我们改为保留这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以及本决定未讨论的任何其他资格相关问题,以备将来有需要时审议。
三、结论
上诉人未能提交所需信息。见8 C.F.R. § 204.6(m)(6)(i)(B), (ii)(A)。此外,上诉人未在上诉中处理该理由,因而放弃了该问题。据此,我们认定主任适当终止了上诉人的区域中心指定。
命令:上诉予以驳回。
3 2016财政年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2017财政年度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