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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172507 日期:2025年1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申诉。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开头请求,鉴于与其基础申请相关的情况,本办公室随上诉接受新证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值得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全面考虑整个记录,包括随上诉提交的主张和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并应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支持其立场的额外证据。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