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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1-C-E-, INC. 案 日期:2018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气承包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低压系统安装工。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因为所提供的职位不要求至少两年的经验或培训,而这是技术工人分类所要求的。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否决了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主张受益人凭借其两年相关高等教育学历符合技术工人的资格。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动议的正式提交要求,并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决定或已采纳的决定、法定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DHS)的政策声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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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1-C-E-, Inc. 案
二、法律与分析
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将“技术工人”定义为“在根据本段申请分类时有能力从事技术劳动(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非临时性质、且美国境内无法获得合格工人的合格移民。”
8 C.F.R. § 204.5(l)(3)(ii)(B)的规定指出,“[技术工人]分类的最低要求是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相关的高等教育可被视为培训。8 C.F.R. § 204.5(l)(2)。所提供的职位是否为技术工人职位的判定,基于劳工证上所列的职位要求。8 C.F.R. § 204.5(l)(4)。
在本案中,劳工证第1-1.4节规定主要要求为申请人必须完成职业高中,主修专业为电工技术或任何相关领域。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认定,劳工证的主要要求并不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尽管第1-1.8节规定两年相关经验可作为“教育和经验的替代组合”予以接受,但由于劳工证允许个人以少于两年的培训或经验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该申请无法在技术工人类别下获得批准。这一不合格理由已在上诉决定和随后的动议否决中详细讨论。
在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通过律师主张,其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供了受益人两年相关高等教育的证据。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并非基于受益人的资格,而是认定劳工证不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而这是该职位有资格获得技术工人分类所要求的。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未针对这一不合格理由作出回应,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认定根据记录证据是错误的。此外,复议动议未得到任何相关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或USCIS或DHS政策声明的支持。
三、结论
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也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1-C-E-, Inc., ID# 906746 (AAO Jan.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