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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技术专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1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近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近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原I-140杰出能力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任何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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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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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机械工程技术专家,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I-140表);本次程序为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合并复议动议与重新开放动议,而非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echanical engineering technical special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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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nother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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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要求,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atisfied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set forth at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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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后续上诉作出简易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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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因逾期提交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we dismissed because it was filed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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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再次提交上诉,因提交方式不当被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Subsequently, the Petitioner filed a second appeal, and we rejected that as improper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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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四次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均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He then filed four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we also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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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2年5月6日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第五次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ur most recent dismissal of his motions in our May 6, 2022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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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动议

    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再次提交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后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nother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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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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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拟在重新开放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文件证据支持;新事实和文件证据须证明在申请或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新事实和文件证据,足以支持重新开放;并一般性主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未考虑其文件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意见为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要求;本次动议阶段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审理该实体资格问题。

申请人关于2018年简易驳回及据称及时邮寄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解释此前程序中的缺失并主张其上诉材料已及时提交。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就这些过去决定提出论点的机会应在紧接各该决定之后的提交中,而非本次动议;本次动议须先回应2022年5月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直接针对2022年5月6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作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opportunity to make the arguments relating to these past decisions was in the filing that immediately followed each of those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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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后续动议提交延迟及合理理由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解释延迟并支持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其归入对过去决定的论点,认为本次动议未先克服最近一次决定,故未据此认定满足重新开放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该延迟理由如何针对2022年5月6日决定构成重新开放所需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discusses delays in filing a subsequent motion and any reasonable reasons for that de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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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原审主任2018年8月初始决定实体问题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回到原申请实体资格争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这些论点应在此前相应程序中提出;本次动议须先克服2022年5月决定,申请人未做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先回应最近一次驳回决定即转向原审实体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urns his other arguments to the merits of the Director's initial decision from Augu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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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般性主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未考虑其文件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决定错误并支持复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主张过于笼统,未指明2022年5月驳回中具体未考虑的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被遗漏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generally asserts that USCIS failed to consider his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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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动议必须先针对并克服最近一次决定,即2022年5月6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申请人虽讨论2018年简易驳回、2020年决定及原审主任2018年决定,却未直接回应2022年5月决定的内容。申请人仅一般性声称证据未被考虑,但未说明该办公室在2022年5月驳回中具体遗漏了哪些材料。因此,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新证据克服第五次动议驳回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s the Petitioner must first overcome within this motion are limited to the issues discussed withi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the decision on their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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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iscusses our 2018 summary dismissal partly dismissed for a lack of a follow-on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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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oes not address what material this office failed to consider in our May 2022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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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近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须陈述复议理由,证明决定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并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错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考虑其证据,应复议2022年5月6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意见为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要求;本次复议阶段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认定该实体资格。

申请人关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未考虑其文件证据的一般性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最近决定错误、应予复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主张未具体说明2022年5月驳回中未考虑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遗漏材料及该遗漏如何构成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address what material this office failed to consider in our May 2022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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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2022年5月6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未具体指出该决定遗漏了哪些材料,也未针对该决定本身的推理作出有效回应。因此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nor has he established that th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law or USCIS policy necessary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fil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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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should either reopen the proceedings, nor has he established we should reconsider our May 6, 2022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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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是否针对2022年5月6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提出具体回应,而非仅重复此前上诉或原审实体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s the Petitioner must first overcome within this motion are limited to the issues discussed withi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the decision on their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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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具体指明2022年5月驳回中据称未获考虑的材料;仅一般性主张未考虑证据不足以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address what material this office failed to consider in our May 2022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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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8 C.F.R. § 204.5(h)(3)的实体标准作出新的认定;原审主任的拒绝结论仅作为程序背景。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atisfied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set forth at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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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3792156 日期:2023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一名机械工程技术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规定的初步证据要求,该条要求提供一次性成就的文件,或符合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因该动议提交不及时而予以驳回。随后,申请人提交了第二份上诉,我们以提交不当为由予以拒绝。

他随后又提交了四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亦予以驳回。现本事项再次以另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并证明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须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根据《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任何新事实和书面证据必须证明在申请或申请提交时符合所需移民福利的资格。不符合适用要求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与本提交相关的程序历史冗长,我们无需在此重述。我们通过引用此前关于本事项的讨论纳入该历史。多次动议提交有碍于将问题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移民程序中,每一次延迟都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比较 Hernandez-Ortiz v. Garland, 32 F.4th 794, 800-01 (9th Cir. 2022)(引用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 和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08 (1988))。USCIS 在批准动议方面拥有宽松度和自由裁量权以采取限制性做法,因为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对最终解决造成无休止的延迟,更不用说无谓浪费政府资源处理反复的请求。比较 Abudu, 485 U.S. at 108。这表明为何提交方在寻求动议时负有“沉重负担”,且该负担随着每一次后续动议提交而递增。同上。

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1)提交了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以及(2)证明我们在驳回其第五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 USCIS 政策。而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仅限于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即关于其第五份动议的决定)中所讨论的问题。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近一次决定的一般支持依据见于 8 C.F.R. § 103.5(a)(1)-(3) 的规定中,该条反复讨论基础决定或最新决定,限制在最近一次决定之后提交动议的时间,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处理并克服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点方可转向此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涉及了整个过程中的众多决定,但他并未直接针对我们在2022年5月6日决定中最近一次对其动议的驳回。他讨论了我们在2018年因部分缺乏后续书面论证意见而部分驳回的简易驳回,声称他及时将该书面论证意见邮寄给我们,并讨论了提交后续动议的延迟及该延迟的任何合理理由。他还提及我们2020年7月关于其第三份动议的决定,并将其其他论点转向审理主任2018年8月初次决定的实质。申请人就这些过往决定提出论点的机会是在紧接每一项该等决定之后的提交中。我们重申,申请人必须首先处理我们2022年5月最近一次决定的内容,但他在此未充分做到。

基于这些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本重新开案动议中的新证据克服我们在其第五份动议驳回中的理由,也未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从而满足提交复议动议的要求。尽管申请人概括性地主张 USCIS 未考虑其书面证据,但他未指明本办公室在2022年5月驳回中未考虑哪些材料。

一般而言,当先前的动议因提交方未满足动议的监管要求而被驳回时,后续的动议提交必须首先克服紧接当前提交之前的决定中的缺陷。而在提交方已提交大量动议之后,逐一依次克服每一个先前决定——以连续方式——以最终回到其最初主张的资格主张变得越来越困难。

原文第 3 页

在某些情况下,简单地重新提交一份新申请可能是获得有利申请决定更为快捷且负担更轻的方法。虽然我们并不建议本申请人应放弃向本办公室提交未来动议的努力而改为提交新申请,但这是他可能希望考虑的一个因素。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当重新开案程序,也未证明我们应当复议我们2022年5月6日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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