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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4544119 日期:2023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卡车运输企业,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首席执行官。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佣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我们基于同一理由,并基于另一项理由——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在2016年2月提交本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驳回了申请人随后对该决定提起的上诉。此后,申请人共提交了七次重新审议动议,我们均已驳回。现该事项因第八次重新审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重新审议动议。
重新审议动议必须:(1) 说明重新审议的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 (2) 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8 C.F.R. § 103.5(a)(1)(i) 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启或重新审议先前决定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基于以下认定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佣受益人担任该法第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过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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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a)(44)(A) 条所定义的管理职务。我们在得出相同结论后驳回了上诉。此外,基于我们对上诉记录的全新审查,我们发现了第二项不合格理由,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16年2月提交本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该术语定义于 8 C.F.R. § 214.2(l)(1)(ii)(H)。我们已驳回申请人随后提交的七次重新审议动议。我们此前的决定构成程序记录的一部分,并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
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强调的,动议的范围依规定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为我们2022年8月4日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驳回了其第七次重新审议动议——的重新审议提供了正当理由。
在该决定中,我们确认申请人在其简报中宽泛地主张受益人将被雇佣担任管理职务,且公司在2016年2月提交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然而,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就我们2021年12月16日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驳回了其第六次动议——的重新审议提供具体理由。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支持第七次动议的简报,但该简报并未直接回应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主张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我们强调,仅仅对不利决定表示异议,不足以满足 8 C.F.R. § 103.5(a)(3) 项下重新审议动议的要求。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重新审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简报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重新审议的程序)。相反,动议方必须证明紧接的前一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为支持当前的重新审议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简报,该简报与其为支持第七次重新审议动议而提交的简报实质相似,其中大量措辞逐字复制自较早的简报。该简报笼统地反对申请被否决以及其上诉和动议随后被驳回,声称申请人和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主张根据记录中的证据本应批准该申请。然而,申请人未提供重新审议的理由,也未证明我们在驳回其最近一次重新审议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事实上,除提及决定发布日期外,申请人并未直接回应我们紧接的前一决定。因此,申请人的重新审议动议不符合 8 C.F.R. § 103.5(a)(3) 所述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就重新审议我们的先前决定表明正当理由。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审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必须依据 8 C.F.R. § 103.5(a)(4) 予以驳回。
命令:重新审议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