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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1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四次联合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开放和复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类别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该移民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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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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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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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行政服务经理,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分类。本次程序是她就AAO决定提出的第四次联合动议,要求重新开放和复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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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ourth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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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3)条下三项证据标准,来确立该类别所需的初步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of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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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对该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from tha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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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随后驳回了三次联合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ll as three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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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决定,驳回第三次复议动议,理由是第三次动议所附书面论证意见与第二次动议所附意见几乎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our decision dated May 26, 2022, whereby we dismissed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since the brief submitted with the third motion was almost identical to the brief submitted with the secon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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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提交第四次联合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并附书面论证意见;意见概述其工作经历及此前记录中已列出的部分成就亮点。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brief description of her work experience and some highlights of her achievements that have been previously outlin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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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AAO本次驳回第四次联合动议中的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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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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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证据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待证明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见《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5(a)(2)条;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见第103.5(a)(1)(i)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书面论证意见描述工作经历并列出此前记录中已有的成就亮点,请求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杰出能力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该实体资格。

随第四次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描述工作经历并突出此前记录中已有的成就,支持重新开放请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意见只是复述此前记录中已列出的工作经历和成就亮点,未提出新事实或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重新开放动议所要求的新事实及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brief description of her work experience and some highlights of her achievements that have been previously outlin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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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重新开放动议没有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所提交内容只是对此前记录中已概述经历的复述,因此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该结论仅针对动议门槛,不构成对杰出能力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include new facts or new evidence, the motion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a motion to reopen and must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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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AAO决定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见《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5(a)(3)条;仅不同意结论不够,须说明即时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书面论证意见中称AAO滥用裁量权、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请求复议2022年5月26日驳回第三次动议的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杰出能力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2022年5月26日决定以第三次动议意见与第二次几乎相同为由驳回第三次复议动议。

第四次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滥用裁量权和错误法律标准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法律标准,应撤销该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且意见未具体引用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判例或约束性政策,也未直接回应即时先前决定的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即时先前决定具体法律或政策错误的有说服力论证及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o prevail in a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rely disagree with our conclusions, but rather it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in our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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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current motion also lacks any cogent argument as to how we misapplied the law or USCIS policy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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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但没有直接回应即时先前决定中的结论,也未提供证据支持其“适用错误法律标准”的主张。意见缺乏关于AAO在驳回第三次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有说服力论证,因此不符合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urrent motion brief states that we abused our discretion by applying the incorrect legal standard but did not provide any evidence to support this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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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irectly address the conclusions we reached in our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or provide reasons for reconsideration of those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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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四次动议所附书面论证意见是否确实只复述此前记录中的工作经历和成就亮点,以及是否附有宣誓书或其他新证据;这对应重新开放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include new facts or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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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出2022年5月26日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并引用相关法条、判例或约束性政策;仅重复不同意结论不足以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rely disagree with our conclusions, but rather it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in our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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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的范围限于对第三次动议驳回决定的复议审查,不涉及对最初杰出能力资格证据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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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187550 日期:2023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一名行政服务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三项证据标准之一,来确立申请人满足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四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待证明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寻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只要它们与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相关,以及我们是否在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在驳回第三次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方面存在错误。

原文第 2 页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的原因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 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at 107。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提供了其工作经历的简要描述以及此前在记录中概述的一些成就亮点。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不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关于复议动议,我们再次强调,为了确立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的实质理由,申请人必须同时陈述申请人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并具体引用申请人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

在本案中,所涉的先前决定是我们2022年5月26日的决定,据此我们驳回了复议动议,因为随第三次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与随第二次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相同。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称我们通过适用错误的法律标准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主张。要在复议动议中获胜,申请人不能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是必须证明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因此,尽管我们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也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我们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依据 8 C.F.R. § 103.5(a)(4) 予以驳回。

在此事项中,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的先前决定,也未能显示重新开案或复议此事的正当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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