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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187550 日期:2023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一名行政服务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三项证据标准之一,来确立申请人满足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四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待证明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寻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只要它们与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相关,以及我们是否在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在驳回第三次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方面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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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的原因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 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at 107。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提供了其工作经历的简要描述以及此前在记录中概述的一些成就亮点。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不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关于复议动议,我们再次强调,为了确立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的实质理由,申请人必须同时陈述申请人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并具体引用申请人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
在本案中,所涉的先前决定是我们2022年5月26日的决定,据此我们驳回了复议动议,因为随第三次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与随第二次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相同。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称我们通过适用错误的法律标准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主张。要在复议动议中获胜,申请人不能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是必须证明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因此,尽管我们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也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我们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依据 8 C.F.R. § 103.5(a)(4) 予以驳回。
在此事项中,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的先前决定,也未能显示重新开案或复议此事的正当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