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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27055 日期:2024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兼汽车维修工,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我们简易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在其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中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且未如其I-290B表格所示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向我们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于2023年3月6日及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了一份美国邮政署(USPS)邮寄标签的副本以及其先前打算提交给我们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然而,该邮寄标签显示申请人错误地将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I-290B表格的提交地点,而非直接寄送至我们的办公室,这违反了I-290B表格的说明。I-290B表格的说明明确要求,在提交I-290B表格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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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寄送至AAO。”见USCIS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第6页(2019年12月2日修订版)。
由于申请人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和解释未能表明其在我们裁决其上诉之前已适当地向我们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我们认定,根据8 C.F.R. § 103.3(a)(1)(v)对我们的上诉进行简易驳回是适当的,且申请人未证明重新开案是有正当理由的。
此外,尽管申请人在其I-290B表格上表示其同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但其书面论证意见仅表明其提交的是重新开案动议。由于其书面论证意见未陈述任何复议理由,复议动议将因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而被驳回。
尽管申请人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了额外证据,但其未在动议中证明其遵循了表格说明并将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邮寄至正确的邮寄地址。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