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404872 日期:2024年1月1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所述框架的第一项要件下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但未增加新证据或论点以回应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提供的理由。在补件通知(RFE)和决定中,审理主任处理了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许多主张。审理主任逐一讨论了多份证据,并在若干处引用了材料。例如,审理主任讨论了申请人的初始陈述和更新陈述,以及关于技术行业的文章和报告。审理主任还指出了证据中的诸多缺陷,并具体解释了为何该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在Dhanasar框架下的资格。
我们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关于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分析和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下文我们对申请及申请人的许多上诉主张给予个别化考量。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区分了拟议事业与预期就业,主张申请人无需提供详细的就业计划即可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件。虽然我们承认事业与就业之间的区别,但我们认为,为推进拟议事业而从事的就业虽非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所要求,但可提供有关拟议事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从而其更广泛影响(如有)的有用信息。申请人能够实施其拟议事业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取决于申请人是作为独立承包商在既有公司的庇护下提供服务、经营自己的企业,还是为一家为其提供现有客户基础的私营公司工作。尽管申请人称裁决者“对缺乏正式商业计划施加负面偏见”,从而对其施加了新颖或独特的要求,但我们未在记录中发现支持这一结论的依据。审理主任解释了记录未能确立该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原因。该决定未提及缺乏商业计划或职位邀请,也未表明申请人对拟议事业的阐述不完整、含糊或其他方面存在欠缺。相反,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因未处理所有证据而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并援引Buletini v. INS, 850 F. Supp. 1222 (E.D. Mich. 1994)作为支持。然而,Buletini案法院并未否定审查所提交证据的质量以确定其是否确立申请人资格这一概念,Buletini裁决也未表明USCIS若未对每份证据提供个别化分析即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当USCIS对申请提供有理由的考量并作出充分认定时,无需具体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张,也无需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Guaman-Loja v. Holder, 707 F.3d 119, 123 (1st Cir. 2013)(引用Martinez v. INS, 970 F.2d 973, 976 (1st Cir. 1992));另参见Kazemzadeh v. U.S. Atty. Gen., 577 F.3d 1341, 1351 (11th Cir. 2009);Casalena v. U.S. INS, 984 F.2d 105, 107 (4th Cir. 1993)。我们认定,记录反映出审理主任从整体上考量了所有证据,尽管审理主任未逐一处理每份证据。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例如证明5G网络、物联网(IoT)和网络安全等主题重要性的各类文章和政府报告。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多个处引用了这些文章和报告,并解释了为何审理主任认定此类证据不足以确立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因此,我们未发现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依据。
申请人主张其初始申请和补件通知回复包含了充足的“证言和客观书面证据,从经济和社会福利角度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然而,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忽视的任何关于拟议事业经济和社会福利影响的证据。记录中的客观证据,如行业文章和报告,并未提及申请人的具体拟议事业。在此,申请人不当依赖行业及其中职业的重要性(文章和报告所证明的),以此作为确立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充分依据。
原文第 3 页
记录中的证言证据,如推荐信,未分析拟议事业或提供其影响的证据。申请人的陈述包含其将帮助“数千家公司和人员”的主张,但他几乎未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其事业将如何以如此规模运作,也未提供关于其服务将如何“产生福利”的详细信息。申请人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不能确立其资格。任何基本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福利产生积极影响;然而,申请人未在其拟议事业活动与任何可证明的社会福利之间提供足够直接的关联。记录中不包含可据以认定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影响将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证据基础。
正如审理主任充分解释的,申请人未在Dhanasar分析框架下确立资格。我们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关于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分析和决定,并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应获国家利益豁免。1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Dhanasar框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以及与基础EB-2分类资格相关的任何问题。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而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无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