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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05329 日期:2024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学协调员,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豁免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并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人证明:1)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3)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提议创建一款虚拟现实教育工具,她称之为 D I I 在本办公室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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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由于该结论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了对Dhanasar其余要件的意见。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供了已在记录中的文件的额外副本。申请人还提交了新证据——样本课程计划和提纲,她称这些代表了她将为该产品创建的课程计划和提纲,以及在线学生门户的截图。申请人称提交新文件是因为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申请人似乎是指我们决定中的表述,其中我们指出记录中关于拟议产品的具体信息很少,例如其外观、功能以及硬件、软件或内容的任何细节。1
关于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程序。见8 C.F.R. § 103.5(a)(1)(i); (a)(2)。尽管课程计划、提纲和截图是新提交的证据,但我们认定它们不能证明我们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理由——拟议事业缺乏国家重要性——上存在错误。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at 473(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针对幼儿园学生的课程计划和提纲描述了儿童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听歌曲、观看视频和看图片。但这并非具有证明力的、可信的证据,无法帮助表明使用该产品有可能对教育产生广泛影响。例如,申请人未证明,且记录也未认定,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听歌曲、观看视频或看图片相对于其他获取课程材料的方式将改善教育成果。这些课程计划未能支持以下主张——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认定这些主张缺乏实证——即拟议的D I I产品将“独特且创新”,将“具有成本效益、令学习者兴奋、易于使用且对教育工作者富有成效”,并将“通过使美国教育更有效和更负担得起而在国家层面上有利于美国”。关于截图,申请人称这是一个学生门户,她在之前为一家英语习得学校工作时帮助开发。因此,它们涉及不同的教育项目,不能证明与拟议的I I项目及其潜在预期影响相关的任何相关事实。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不存在重新开案程序的理由。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动议,申请人质疑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称记录中的证据未被完整考虑,部分证据被误解和错误解读。但申请人未指明她主张被忽视或误解的具体证据以支持该主张。相反,申请人复制并重新提交了其初始申请、证据请求(RFE)回复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大段文本。申请人称她“希望提请[我们]注意”其中一些先前陈述,但未解释这些陈述如何证明上诉决定中存在错误,
1 我们认定这种细节的缺乏妨碍了我们评估申请人关于该产品有可能对教育领域或学校中虚拟现实的使用产生广泛影响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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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述的主张包括: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她希望将该项目引入不止一所学校;以及一份编号的12项断言清单,申请人将其描述为“证明”该事业的重要性,但我们认定这些断言缺乏具有证明力的、可信的证据支持。申请人还重复了其推荐信包括一封来自美国教育部的信函的主张,尽管记录未能证明这一点。2
申请人确实试图回应我们上诉决定中提出的几点。但这些尝试不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例如,申请人主张她已充分记录了潜在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但她未反驳或推翻我们的结论,即他们尚未提供任何资金,也未提供仅具非约束性的意向声明。申请人还声称我们认定她未提交商业计划,而事实上她已提交了商业计划。此外,她主张她“在商业模式上描述了将用于该项目的硬件和软件的IT计划”。但我们的决定并未称她未提供商业计划,我们承认记录中确实包含一份商业计划。然而,我们确实指出申请人对其打算创建的产品提供的具体信息很少,包括任何软件或硬件的具体信息,虽然申请人可能在动议中声称她已充分描述了硬件和软件,但我们不同意。事实上,商业计划指出该产品尚未创建,且“[在]IT专家致力于开发 和 I I软件硬件的同时,教育工作者将致力于开发所提供课程的内容。”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是错误的。3
最后,申请人还重申了其关于审理主任认定以及其在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主张。但由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就Dhanasar其余要件作出结论。如上所述,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要在动议中胜诉,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有理由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8 C.F.R. § 103.5(a)(1)(i), (a)(3)。由于申请人未能做到,
作为“绩效管理高管”与lhec:::::J 该~确实包含一封来自声称……的个人来信。写信人声称将技术融入教育很重要,并指出._____.项目将是“教学史上向转型(原文如此)的一大飞跃”,且该项目“积累并应用神经科学、认知心理学、教育学(原文如此)的最新成果,以确保得出重要成果。”然而,该信未签名、未注明日期,缺乏关于写信人作为该主题专家资质的详细信息,也未解释写信人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因此我们认定该信不具有证明力、可信性或说服力。 3 此外,申请人试图回应我们决定中指出的以下事实:申请人创立、拥有并将用于推进其拟议事业的公司,最初被描述为由另一名个人拥有的前雇主。在动议中,申请人仅称该个人此前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然而,申请人未承认或解释为何在初次提交时她错误描述了其与公司的关系。无论如何,该公司的历史和所有权并非驳回上诉的依据,且申请人试图作出的解释并不能证明我们在决定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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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需考虑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认定以及其在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主张。4
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我们的决定,但她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或我们的决定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而这是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大量引用并重复了此前提出的相同论点;在动议提出新主张之处,这些主张不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存在错误。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4 如果申请人的合并动议确立了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上诉决定的理由,并确立了其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我们届时将考虑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错误的主张及其在其余Dhanasar要件下的资格,因为这些论点尚未在上诉中审议。但由于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未能克服我们驳回其上诉的依据,也未能确立其在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因此无此必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