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112024_08B5203

教学设计协调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月11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新证据是否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标准及原审主任认定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新证据是否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决定仅审查AAO最新上诉决定,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AAO未对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标准以及原审主任的认定作出实质结论,也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Ha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s established cause to reopen or reconsider our appeal decision and established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first Dhanasar prong, we would then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s to the Director's errors and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remaining Dhanasar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教学协调员,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事业是创建一款虚拟现实教育工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structional coordinato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proposes to create a virtual reality education too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ut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s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后续上诉,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即Dhanasar框架第一项标准;因该结论具有决定性,AAO对剩余两项标准保留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proposed endeavor, as required by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Because this conclusion was dispositive of the appeal, we reserved our opinion as to the remaining Dhanasar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附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已在记录中的文件的额外副本,以及新的证据:样本课程计划和提纲(其称代表将为产品创建的内容)和在线学生门户的截图。申请人称提交新文件是因为AAO在上诉决定中要求提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nd provides additional copies of documents already in the record.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s new evidence-sample lesson plans and outlines that she states are representative ofthose she would create for the product and screenshots ofan online student port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动议决定

    AAO驳回合并动议:重新开放动议因新证据不能改变结果而未确立重新开放的理由;复议动议因申请人未指明被忽视或误解的具体证据、未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而未获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Therefore, the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新证据是否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国家利益豁免适用Dhanasar框架第一项标准: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样本课程计划、提纲和学生门户截图,主张这些新证据能证明拟议虚拟现实教育工具具有国家重要性,并称提交这些文件是因为AAO在上诉决定中要求提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认定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AAO在上诉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样本课程计划和提纲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虚拟现实教育工具将具有独特创新性、成本效益高,并能提升美国教育效果和可负担性,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仅描述幼儿园学生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听歌、看视频和看图片,不能证明该产品相对其他获取课程材料的方式能改善教育结果,也无法支持此前被认定为无依据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使用虚拟现实眼镜相对于其他方式能改善教育结果;未提供支持“独特创新”“成本效益高”等主张的可靠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For exampl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and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using virtual reality glasses to hear a song, watch a video, or see a picture will improve educational outcomes relative to other ways of accessing course mater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在线学生门户截图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开发教育技术产品,并支持拟议项目的可行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门户是申请人在前一份工作中为英语习得学校开发的不同教育项目,与拟议项目及其潜在影响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拟议虚拟现实教育项目无关,不能证明该项目的前景或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As to the screenshots,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this is a student portal which she helped develop in a previous position for an English­ language acquisition school. Therefore, they relate to a different educational program and do not establish any relevant facts related to the propo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课程计划和提纲仅描述幼儿园学生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听歌、看视频和看图片,不能证明该产品相对其他获取课程材料的方式能改善教育结果,也无法支持此前被认定为无依据的“独特创新”“成本效益高”等主张。学生门户截图涉及申请人在前一份工作中为英语习得学校开发的不同教育项目,与拟议项目及其潜在影响无关。因此新证据不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未确立重新开放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lesson plans, outlines, and screenshots are newly submitted evidence, we conclude that they do not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as to our reason for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appeal-the lack of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lesson plans and outlines, aimed at kindergarten students, describe children using virtual reality glasses to hear a song, watch a video, and see pictures. But this is not probative, credible evidence that helps show that the use of this product has the potential to have a broad impact on edu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仅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完整考虑记录中的证据,部分证据被误解和误读;其重新提交初始申请、补件回复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大段文本,并试图回应AAO上诉决定中的若干要点,包括投资者兴趣、商业计划的存在以及硬件软件描述。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AAO在上诉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重新提交的初始申请、补件回复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大段文本

证明目的
证明AAO未完整考虑记录证据或误解了部分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仅复制并重新提交先前陈述,未指明具体被忽视或误解的证据,也未解释这些陈述如何证明上诉决定存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被忽视或误解的证据;未解释先前陈述与AAO决定错误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the Petitioner copies and resubmits large sections of text from her initial filing, the response to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appeal brie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关于潜在投资者兴趣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项目已获得投资者关注,从而支持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反驳或克服其结论,即投资者尚未提供任何资金,仅提供了不具约束力的意向声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投资者未提供资金;仅有不具约束力的意向声明。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rebut or overcome our conclusion that they have not yet provided any money nor that they have provided only nonbinding statements of int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商业计划及其中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提供商业计划并描述了项目的硬件和软件。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记录中确有商业计划,但指出该计划称产品尚未创建,且申请人未充分描述硬件和软件;AAO不同意申请人关于已充分描述硬件和软件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商业计划称产品尚未创建;未提供关于硬件和软件的具体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Indeed, the business plan states that the product has not yet been crea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推荐信(包括据称来自美国教育部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重复声称推荐信包括来自美国教育部的信件,但记录未确立这一点;脚注中认定一封未签名、未注明日期、缺乏写信人资质的信件不具证明力、可信度或说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确立存在美国教育部信件;部分信件未签名、未注明日期、缺乏写信人资质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repeats the claim that her letters ofrecommendation include a letter from th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lthough this is not established by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However, the letter is unsigned, undated, lacks details about the letter writer's qualifications as an expert on this topic, and does not explain the letter writer's familiarity with the proje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其主张被忽视或误解的具体证据,仅复制并重新提交先前陈述,未解释这些陈述如何证明上诉决定存在错误。关于投资者兴趣,申请人未反驳投资者尚未提供任何资金、仅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向声明这一结论;关于商业计划,AAO承认记录中确有商业计划,但指出该计划称产品尚未创建,且申请人未充分描述硬件和软件。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the specific evidence that she contends was overlooked or misinterpreted in support of this 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ut these attempts do not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8 C.F.R. § 103.5(a)(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标准及原审主任认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项: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第三项: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动议中重申关于原审主任认定及其符合第二项和第三项标准的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仅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AAO在上诉决定中因第一项标准具有决定性而未对第二项和第三项标准作出结论。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上诉决定以第一项标准具有决定性,未对剩余Dhanasar标准作出结论;动议审查仅限于审查最新决定,申请人须首先确立重新开放或复议国家重要性结论的理由。由于申请人未做到这一点,AAO无需考虑其关于原审主任认定及第二项和第三项标准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But because our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wa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d to reach a conclusion as to the remaining Dhanasar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nee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s to the Director's findings and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Dhanasar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AAO上诉决定中关于记录缺乏产品具体细节(外观、功能、硬件、软件或内容)的说明,以及本次动议提交的课程计划和提纲是否回应了该具体性缺口;本决定未认定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very little specifics about the proposed product, such as what it will look like, what capabilities it will have, and any details about the hardware, software, or cont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商业计划中关于产品尚未创建以及硬件软件与课程内容开发分工的表述,以理解AAO为何认为申请人未充分描述硬件和软件;本决定未要求特定补件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 states that the product has not yet been crea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是否存在申请人所称来自美国教育部的推荐信,以及相关信件的签名、日期和写信人资质信息;AAO仅依据记录认定该主张未确立,并未推测申请人是否能够补充。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is is not established by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letter is unsigned, undated, lacks details about the letter writer's qualifications as an expert on this topic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05329 日期:2024年1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学协调员,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豁免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并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人证明:1)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3)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提议创建一款虚拟现实教育工具,她称之为 D I I 在本办公室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原文第 2 页

这是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由于该结论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了对Dhanasar其余要件的意见。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供了已在记录中的文件的额外副本。申请人还提交了新证据——样本课程计划和提纲,她称这些代表了她将为该产品创建的课程计划和提纲,以及在线学生门户的截图。申请人称提交新文件是因为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申请人似乎是指我们决定中的表述,其中我们指出记录中关于拟议产品的具体信息很少,例如其外观、功能以及硬件、软件或内容的任何细节。1

关于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程序。见8 C.F.R. § 103.5(a)(1)(i); (a)(2)。尽管课程计划、提纲和截图是新提交的证据,但我们认定它们不能证明我们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理由——拟议事业缺乏国家重要性——上存在错误。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at 473(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针对幼儿园学生的课程计划和提纲描述了儿童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听歌曲、观看视频和看图片。但这并非具有证明力的、可信的证据,无法帮助表明使用该产品有可能对教育产生广泛影响。例如,申请人未证明,且记录也未认定,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听歌曲、观看视频或看图片相对于其他获取课程材料的方式将改善教育成果。这些课程计划未能支持以下主张——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认定这些主张缺乏实证——即拟议的D I I产品将“独特且创新”,将“具有成本效益、令学习者兴奋、易于使用且对教育工作者富有成效”,并将“通过使美国教育更有效和更负担得起而在国家层面上有利于美国”。关于截图,申请人称这是一个学生门户,她在之前为一家英语习得学校工作时帮助开发。因此,它们涉及不同的教育项目,不能证明与拟议的I I项目及其潜在预期影响相关的任何相关事实。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不存在重新开案程序的理由。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动议,申请人质疑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称记录中的证据未被完整考虑,部分证据被误解和错误解读。但申请人未指明她主张被忽视或误解的具体证据以支持该主张。相反,申请人复制并重新提交了其初始申请、证据请求(RFE)回复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大段文本。申请人称她“希望提请[我们]注意”其中一些先前陈述,但未解释这些陈述如何证明上诉决定中存在错误,

1 我们认定这种细节的缺乏妨碍了我们评估申请人关于该产品有可能对教育领域或学校中虚拟现实的使用产生广泛影响的主张。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重述的主张包括: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她希望将该项目引入不止一所学校;以及一份编号的12项断言清单,申请人将其描述为“证明”该事业的重要性,但我们认定这些断言缺乏具有证明力的、可信的证据支持。申请人还重复了其推荐信包括一封来自美国教育部的信函的主张,尽管记录未能证明这一点。2

申请人确实试图回应我们上诉决定中提出的几点。但这些尝试不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例如,申请人主张她已充分记录了潜在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但她未反驳或推翻我们的结论,即他们尚未提供任何资金,也未提供仅具非约束性的意向声明。申请人还声称我们认定她未提交商业计划,而事实上她已提交了商业计划。此外,她主张她“在商业模式上描述了将用于该项目的硬件和软件的IT计划”。但我们的决定并未称她未提供商业计划,我们承认记录中确实包含一份商业计划。然而,我们确实指出申请人对其打算创建的产品提供的具体信息很少,包括任何软件或硬件的具体信息,虽然申请人可能在动议中声称她已充分描述了硬件和软件,但我们不同意。事实上,商业计划指出该产品尚未创建,且“[在]IT专家致力于开发 和 I I软件硬件的同时,教育工作者将致力于开发所提供课程的内容。”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是错误的。3

最后,申请人还重申了其关于审理主任认定以及其在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主张。但由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就Dhanasar其余要件作出结论。如上所述,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要在动议中胜诉,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有理由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8 C.F.R. § 103.5(a)(1)(i), (a)(3)。由于申请人未能做到,

作为“绩效管理高管”与lhec:::::J 该~确实包含一封来自声称……的个人来信。写信人声称将技术融入教育很重要,并指出._____.项目将是“教学史上向转型(原文如此)的一大飞跃”,且该项目“积累并应用神经科学、认知心理学、教育学(原文如此)的最新成果,以确保得出重要成果。”然而,该信未签名、未注明日期,缺乏关于写信人作为该主题专家资质的详细信息,也未解释写信人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因此我们认定该信不具有证明力、可信性或说服力。 3 此外,申请人试图回应我们决定中指出的以下事实:申请人创立、拥有并将用于推进其拟议事业的公司,最初被描述为由另一名个人拥有的前雇主。在动议中,申请人仅称该个人此前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然而,申请人未承认或解释为何在初次提交时她错误描述了其与公司的关系。无论如何,该公司的历史和所有权并非驳回上诉的依据,且申请人试图作出的解释并不能证明我们在决定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

原文第 4 页

我们无需考虑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认定以及其在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主张。4

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我们的决定,但她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或我们的决定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而这是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大量引用并重复了此前提出的相同论点;在动议提出新主张之处,这些主张不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存在错误。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4 如果申请人的合并动议确立了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上诉决定的理由,并确立了其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我们届时将考虑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错误的主张及其在其余Dhanasar要件下的资格,因为这些论点尚未在上诉中审议。但由于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未能克服我们驳回其上诉的依据,也未能确立其在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因此无此必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