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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79465 日期:2023年1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镀锌及电泳涂漆制造商,拟雇用受益人为工厂工人。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此就业类“EB-3”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非技术劳工职位。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确认收到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并终止了该申请。现本事项处于上诉审查阶段。
适用法规规定,申请人可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福利请求,但该撤回不得撤销。8 C.F.R. § 103.2(b)(6)。在本事项中,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书面通信解释为撤回申请的意图,且法规禁止撤销。Id.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并未请求撤回申请,并声称审理主任错误地终止了申请的处理。
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的主张,但审理主任对申请人撤回请求的书面确认并非对案件实质的否决或其他决定,且与不利决定不同,依据8 C.F.R. § 103.3(a)(1)(ii)不可上诉。此外,8 C.F.R. § 103.2(b)(15)规定“USCIS对撤回的确认不可上诉。”由于本办公室对本事项无管辖权,该上诉必须作为不当提交予以驳回。
此外,即使审理主任对申请人撤回请求的确认可被视为8 C.F.R. § 103.3(a)(1)(ii)下的可上诉决定,申请人亦未及时提交其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对不利决定的上诉必须在决定邮寄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3(a)(2)(i) 和 103.8(b)。由于COVID-19疫情实施的灵活性措施,本办公室可考虑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作出的不利决定之日起63个日历日内提交的表格 I-290B。
审理主任对撤回请求的书面确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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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邮寄给申请人,而表格 I-290B于553天后的2022年10月24日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因此,8 C.F.R. § 103.3(a)(2)(v)(B)(1)要求将逾期上诉作为不当提交予以驳回。
命令:本上诉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