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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38178 日期:2024年1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要求(因而对劳工证要求)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根据记录中的证据,申请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土木工程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并随后在土木工程和建筑项目中具有至少五年的逐步提升经验,本办公室同意此认定。见 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随后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的逐步提升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申请人随后必须确立其符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资格。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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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请求,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证明了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因此未确立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分析或认定申请人是否证明了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仅基于认定第一项要件未满足而否决了此事。然而,在本案决定之前,审理主任在补件通知(RFE)中表示,记录证明了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两者。因此,尽管补件通知要求提供与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相关的额外证据,但并未要求提供确立第一项要件的额外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了补件通知与决定之间的这一差异,并主张,由于审理主任在补件通知中表示记录足以确立国家重要性,该申请在未给予申请人就此问题作出回应或提交额外证据的机会的情况下被否决。申请人还主张,由于决定未包含关于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认定,“我们只能得出结论,USCIS 不质疑我们对补件通知的回应,即[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且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是有益的。”
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决定未分析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导致可得出结论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应足以确立这些要件。相反,审理主任的决定仅认定,由于记录未证明所要求的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同意,由于补件通知中声明记录事实上确立了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在审理主任作出决定之前未被给予机会提供额外证据以在需要时可能确立此要求。此外,由于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确立了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作出认定,该决定完全基于认定一项与补件通知所述相反的缺陷,而申请人此前没有机会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除在上诉中指出这一差异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与拟议事业潜在国家重要性以及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相关的进一步论点和书面论证意见。当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否决,且申请人在否决前未被以合理机会告知该缺陷以作出回应时,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以允许审理主任考虑和处理新证据或
¹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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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在此,申请人在否决前未被告知关于第一项要件的缺陷。此外,尽管其在否决前被告知了确立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潜在缺陷,但在审理主任未就补件通知回应是否解决了那些缺陷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被提供合理机会在需要时对那些问题提出上诉。因此,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首先考虑申请人的论点。除考虑上诉中提交的信息外,审理主任可在需要时考虑要求提供额外证据。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确立 Dhanasar 框架三项要件中每一项下的资格。由于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首先考虑申请人的论点,本办公室对发回重审后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