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122024_07B5203

行为研究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1月12日)

类别 NIW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撤销决定及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分析、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原审撤销决定及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分析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的决定及故意虚假陈述认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表示批准申请或认定申请人满足国家利益豁免;若主任仍拟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须重新发出撤销意向通知,明确处理故意虚假陈述各要素并详细分析支持因素,且须列明包括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在内的全部撤销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hereby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of th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 new NOIR must be issued in which the Director shall: (1) clearly address the elements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and (2) include a detailed analysis highlighting the factors that may support that f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行为研究者,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案件源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此前批准的申请,认定申请人“捏造并夸大”经历,并就一封推荐信上的虚假签名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申请人随后提出复议动议,主任驳回该动议,申请人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ehavioral research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fabricated and exaggerated" his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ho then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revocation.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motion, and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批准

    记录显示该申请曾获批准;批准后,主任获得不利信息。原文未记载批准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obtaining derogatory information after this petition's approv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撤销意向通知

    主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重点指向申请人提交的一封推荐信带有该信所称作者的虚假签名;主任认为该签名虚假陈述对申请人的资格具有实质性,若未被反驳和克服,应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原文未记载通知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which focuses on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a recommendation letter bearing the false signa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补件/撤销意向通知回应

    申请人在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时提交了两份陈述和三份宣誓书,其中一份带有相关人员的签名,说明推荐信制作及虚假签名的背景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NOIR,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two statements and three affidavits, including one bearing the signa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原审撤销决定

    主任发出撤销通知,称已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但决定未讨论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所提交的信件和宣誓书,也未说明这些证据为何不足以克服撤销及重大虚假陈述认定。原文未记载撤销决定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vocation notice stating that "all of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had been reviewed, the decision contained no discussion of the letters and affidavits that were submitted in rebuttal of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主张涉案推荐信既非故意虚假陈述事实,也非虚假事实陈述,因此不支持重大虚假陈述认定;并指出最初提交的另外两封推荐信内容与该信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Following the revocation, the Petitioner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claiming that the recommendation letter in question neither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the facts nor provided a false representation of the fac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6. 原审驳回动议

    主任在驳回动议时列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申请人只是重述此前提交的信息,未提供新事实;并指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处理虚假签名问题,因此未证明撤销决定依据当时记录证据是错误的。

    核对原文依据
    I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he Director listed 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and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restated information that was previously submit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7.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重申此前信件和宣誓书中的解释,主张涉案推荐信不含虚假陈述;或者即使存在虚假陈述也非故意,事实不支持故意虚假陈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the explanations contained in previously provided letters and affidavits and contends that the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in question did not contain false represent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撤销决定及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分析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主任的决定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使当事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参见8 C.F.R. § 103.3(a)(1)(i)及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申请人以优势证据承担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涉案推荐信不含虚假陈述,或者即使存在虚假陈述也非故意,因此事实不支持故意虚假陈述认定。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捏造并夸大”经历,并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驳回动议时认定申请人仅重述此前信息、未提供新事实,且未在提交申请时处理虚假签名问题。

带有虚假签名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原审主任据此认定申请人捏造并夸大经历,并构成重大虚假陈述。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直接认定该信内容真假,而是指出主任未充分解释该信为何对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具有实质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说明该推荐信与申请人资格之间的实质性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a recommendation letter bearing the false signa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he did not adequately explain how the letter in question is material to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回应撤销意向通知的两份陈述和三份宣誓书(其中一份带相关人员签名)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推荐信制作及虚假签名的背景,反驳故意虚假陈述认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的撤销决定和驳回动议均未讨论这些回应证据,未说明其为何不足以克服撤销及重大虚假陈述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评价这些回应证据,未提供有意义的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contained no discussion of the letters and affidavits that were submitted in rebuttal of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neither the original revocation decision nor the dismissal of the subsequent motion addressed th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o rebut the preliminary misrepresentation finding stated in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最初提交的另外两封推荐信(分别来自两所大学的教授)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这两封信内容与涉案推荐信一致,用以说明涉案推荐信并非孤立或虚假。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进一步评价和讨论这两封推荐信的内容,尽管它们与涉案推荐信一样讨论了申请人的先前研究和教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比较或评价这些推荐信,未说明工作经历问题若具实质性为何不审查其他推荐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pointed to two other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that had been initially submitted in support of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he did not further evaluate and discuss the contents of the two othe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复议动议及支持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涉案推荐信不含虚假陈述或非故意,且主任认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在撤销决定和驳回动议中均未回应申请人关于虚假陈述要素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非故意或非虚假陈述的抗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however, address these claims either in the revocation or in the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subsequent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未完整、准确分析所提交证据:撤销决定和驳回动议均未讨论申请人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时提交的两份陈述和三份宣誓书,也未说明这些证据为何不足以克服撤销及重大虚假陈述认定。主任虽正确指出重述旧信息不构成重新开放动议的新事实,但此前从未评价过这些回应证据,等于未给申请人有意义的解释。因此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如仍拟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须重新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并完整分析相关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conclude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offer a complete and accurate analysis of the submitted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offer a complete analysis of the basis for dismissing the motion or explain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Director had not addressed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when it was originally submit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f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a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s warranted, a new NOIR must be issu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资格,再依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证明:(1)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3)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I-140寻求EB-2国家利益豁免;本次上诉主要针对撤销及虚假陈述认定,未显示其就Dhanasar三要素提出新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主任的撤销决定仅聚焦一封推荐信,排除其他支持证据;驳回动议也未讨论提交的证据及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框架。

主任撤销决定及驳回动议中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分析

证明目的
用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框架。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撤销决定仅聚焦一封推荐信而排除其他支持证据,驳回动议也未讨论提交证据及Dhanasar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出完整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revocation focused on a single recommendation letter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 supporting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证据似乎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Dhanasar框架,但主任同样未分析该框架。由于本次程序是撤销与动议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出最终认定,而是要求如重新发出撤销意向通知,须列明包括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在内的全部撤销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of record does not appear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set forth in Dhanas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f a new NOIR is issued, it must state all grounds for the intended revocation, including issues concerning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撤销决定和驳回动议是否实际讨论了回应撤销意向通知的两份陈述和三份宣誓书;本案发回的核心原因之一正是原审未评价这些回应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contained no discussion of the letters and affidavits that were submitted in rebuttal of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是否解释了涉案推荐信对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实质性,以及是否评价了另外两封大学推荐信;本案指出原审在这两点上分析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adequately explain how the letter in question is material to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对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未作最终认定,仅指出记录证据似乎不足且原审未分析;发回后如重新发出撤销意向通知,须列明全部撤销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of record does not appear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set forth in Dhanas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f a new NOIR is issued, it must state all grounds for the intended revo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62812 日期:2024年1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行为研究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申请人“捏造并夸大了”其经历,并且其故意作出了对申请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具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审理主任因此对申请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以针对该撤销。审理主任驳回了该动议,此事现通过上诉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未对提交的证据提供完整和准确的分析。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随后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而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

原文第 2 页

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此外,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以及(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二、发回重审的依据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对驳回动议的依据提供完整分析,也未解释证据中的缺陷。见 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A. 程序与事实背景

作为初步事项,本办公室将概述导致提交目前摆在本办公室面前之上诉的事实和情况。

记录显示,在获得本申请批准后的不利信息后,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其重点在于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推荐信,该信带有[已隐去]的虚假签名,而[已隐去]是该信所声称的作者。审理主任认定对[已隐去]签名的虚假陈述对申请人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并认定这些事实,若未被反驳和克服,则足以支持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针对NOIR,申请人提供了两份陈述和三份宣誓书,其中一份带有[已隐去]的签名,详细说明了推荐信的制作和虚假签名的相关情况。尽管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通知,称已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但该决定未讨论为反驳NOIR而提交的信件和宣誓书,因此申请人未获得关于NOIR答复证据如何不足以克服预期撤销和实质性虚假陈述认定的有意义解释。

¹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具有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在撤销之后,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主张所涉推荐信既未故意虚假陈述事实,也未提供虚假的事实陈述,因此该信不支持审理主任的实质性虚假陈述认定。² 申请人还指出了最初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另外两封推荐信,强调这些信中的信息与作为审理主任实质性虚假陈述认定对象的信件一致。基于这些论点的整体,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认定时犯了错误。

在驳回申请人的动议时,审理主任列出了申请人为支持该动议而提交的证据,并认定申请人重述了先前提交的信息。审理主任因此得出结论,申请人未提供支持该动议的新事实。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处理虚假签名问题,结论是申请人未证明基于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撤销决定是不正确的。

B. 分析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先前提供的信件和宣誓书中包含的解释,并主张所涉推荐信不包含虚假陈述。或者,申请人称“即使任何陈述可能是虚假作出的,[其]也不是故意的。”总之,申请人主张事实不支持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要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认定对实质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移民官员必须确定:1)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3)被虚假陈述的事实具有实质性。见 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L-L-, 9 I&N Dec. 324 (BIA 1961);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BIA 1975)。

如移民上诉委员会所概述,实质性虚假陈述要求一人为获得其无权享有的移民福利而故意向政府官员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at 289-90。“故意”一词意味着明知和有意,区别于意外、无意或诚实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 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5 (BIA 1998);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要被认定为具有实质性,虚假陈述必须是“倾向于切断与外籍人士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且该线索很可能导致正确裁定其应被排除”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

在本案中,尽管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通知,称已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但该决定未讨论信件和宣誓书,这些

² 尽管申请人将其提交的文件称为上诉,但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1.f框,该框对应于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非1.a、1.b或1.c框,这些框均对应于提交上诉。因此,审理主任正确地将申请人的提交视为动议而非上诉。

原文第 4 页

系针对NOIR(撤销意向通知)提交。此外,必须指出,无论是最初的撤销决定,还是随后动议被驳回的决定,均未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用以反驳NOIR中所述初步虚假陈述认定的证据。因此,尽管审理主任在技术上正确地指出,申请人重述先前已提供的信息并不构成支持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新事实,但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在先前提交证据时并未处理该证据,从而实际上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有意义的解释,以说明NOIR答复证据为何不足以克服拟议撤销及重大虚假陈述认定。

此外,NOIR答复以及为支持先前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均直接涉及重大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申请人主张,所涉推荐信不包含虚假陈述,或者,任何虚假陈述均属无意或偶然,并非故意。然而,审理主任在撤销决定中,或在驳回随后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均未处理这些主张。

而且,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经历“系伪造和夸大”,但他未充分解释所涉信件如何对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审理主任也未解释,如果工作经历问题具有实质性,为何他未进一步评估和讨论分别来自I大学I教授的另外两封推荐信以及来自l大学I教授的推荐信的内容,鉴于这两封信与含有虚假签名的信件一样,也讨论了申请人先前的研究和教育。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有理由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则必须发出新的NOIR,其中审理主任应:(1) 明确处理故意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且 (2) 包含详细分析,重点说明可能支持该认定的因素。

C. 国家利益豁免

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上述缺陷且本机构予以撤回:记录中的证据似乎并未表明申请人满足了Dhanasar案所确立的分析框架的要求,该框架要求申请人证明:(1) 其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和全国重要性,(2) 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且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此,审理主任的撤销决定仅聚焦于一封推荐信,而排除了所有其他支持性证据。同样,审理主任最近驳回申请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也未讨论已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框架的要求。我们指出,如果发出新的NOIR,该通知必须说明拟议撤销的所有理由,包括如上所述涉及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问题。参见8 C.F.R. § 205.2(b)(要求必须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机会,以处理将作为撤销理由的任何拟议不利认定)。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鉴于上述缺陷,本机构特此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及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