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132022_02B5203

数学教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2年1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动议范围是否限于先前决定、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动议范围是否限于先前决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教师,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证明豁免工作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后,申请人向AAO上诉;AAO依据8 C.F.R. § 103.3(a)(1)(v)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原因是未具体指出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随后两次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均被驳回。本次是再次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AAO审查新事实是否针对此前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以及申请人是否克服了简易驳回上诉的理由。

提交的证据

本次动议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但内容集中于申请人的教学资格与对教学的热情;未显示在提交上诉后三十天内曾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也未指出AAO此前认定存在错误,或提供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新书面证据及法律依据。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再次未针对其先前决定,而是聚焦于自身资格与教学热情;在审查申请实体之前,申请人必须先克服此前的驳回决定及简易驳回上诉的依据,但本次未做到。因此不存在重新开案的相关新事实,先前决定无重新开案基础。

裁决结果

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 underlying petition 仍处于被拒绝状态。AAO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或高等学位分类的实体优劣。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重新开案动议的程序问题,未就EB-2高等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作出认定;不构成对类似申请成功率的指引,也不产生先例约束力。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动议是否附有在提交上诉后三十天内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证明;核对本次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与补充证据是否具体指向AAO先前驳回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核对先前两次合并动议的驳回理由及本次是否提出与之相关的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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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

证据:本次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内容集中于申请人的教学资格与教学热情;未提供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新书面证据。

认定理由:AAO指出申请人再次未针对其先前决定,而是聚焦于自身资格与教学热情;在审查申请实体之前必须先克服此前的驳回决定及简易驳回上诉的依据,但本次未做到。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4 段

动议范围是否限于先前决定

证据:申请人未针对AAO此前简易驳回上诉及驳回两次合并动议的决定提出异议,也未证明曾在上诉后三十天内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认定理由:AAO依据8 C.F.R. § 103.5(a)(1)(i)将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并认定申请人未克服简易驳回上诉的依据,故无重新开案基础。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11 段、第 1 页第 12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AAO本次未审查该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仅处理重新开案动议的程序问题,未就高等学位分类的实体优劣作出AAO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4 段

国家利益豁免

证据: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工作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AAO本次未审查该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AAO明确在审查申请实体之前,申请人必须先克服此前的驳回决定及简易驳回上诉的依据;本次未进入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审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4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646843 日期:2022年1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教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了上诉。随后我们又驳回了之后提交的两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的事实,以确定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第二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关联程度。

如上所述,申请人的上诉依据8 C.F.R. § 103.3(a)(1)(v)被简易驳回,因为她“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时,我们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动议中提供的证据如何回应了简易驳回的所述理由”,或“我们的认定存在错误”。我们进一步指出,如果“例如,申请人已证明在上诉提交后三十天内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而我们因遗漏或忽视该书面论证意见而犯错,那么就有理由重新开案该程序。”随后我们驳回了她的第二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任何新的书面证据”,且“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

原文第 2 页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时,我们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动议中提供的证据如何回应了简易驳回的所述理由”,或“我们的认定存在错误”。我们进一步指出,如果“例如,申请人已证明在上诉提交后三十天内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而我们因遗漏或忽视该书面论证意见而犯错,那么就有理由重新开案该程序。”随后我们驳回了她的第二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任何新的书面证据”,且“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

在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未能针对我们先前的决定,而是聚焦于她的资历和对教学的热情。然而,在我们处理申请的实质问题之前,申请人必须克服我们先前的驳回以及简易驳回其上诉的依据。她在此并未做到。因此,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三、结论

申请人未确立可证明重新开案该程序的相关新事实。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依据。申请人的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2-01-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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