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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5年1月13日)

类别 L-1B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L-1B一年海外连续全职雇佣要求、特殊知识、海外及美国岗位性质、L-1签证改革法合规(保留事项)
不成立 L-1B一年海外连续全职雇佣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争议是受益人是否满足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海外连续全职雇佣要求,结论为不满足;特殊知识、海外及美国岗位性质、L-1签证改革法合规等事项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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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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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与咨询服务企业,为受益人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请求以L-1B特殊知识工作者身份临时雇用其担任员工电气工程师,并请求将其身份从F-1变更为L-1B、延长在美停留。受益人的印度关联公司曾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5日以机械工程师职位雇用其海外工作;受益人2022年1月13日以F-1学生身份入境美国,2023年5月完成美国硕士学位,2023年6月19日开始为申请人进行F-1毕业后选择性实习训练;2024年5月21日提交本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taff electrical engineer under the L-lB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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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abroad in the position of mechanical engineer from January 13, 2020, until January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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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ay 21, 2024,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instant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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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海外全职连续工作至少一年,并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特殊知识、其海外受雇身份属于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其将在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以及拟议美国工作安排符合2004年L-1签证改革法的境外工作条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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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依据8 C.F.R. § 103.3;上诉中援引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167,主张在美为合格组织工作的时间虽不计入一年海外雇佣要求,但会调整三年回溯期,因此三年回溯期应从2023年6月受益人开始在美为申请人工作之日起算,并主张受益人在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间已有超过一年的合格组织海外连续雇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 .R. § 1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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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3-year look back period would begin upon his start date with [the Petitioner]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June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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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决定,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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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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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L-1B一年海外连续全职雇佣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及8 C.F.R. § 214.2(l)(3)(iii)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的身份雇用受益人;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适用重新审查。政策指引规定,受益人作为基于就业的非移民申请(如H-1B或E-2)主受益人合法在美为合格组织工作的期间可调整三年期,但以F-1学生身份在美的时间不导致该调整;判断时点为提交L-1申请之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依据PM-602-0167,在美为合格组织工作的时间虽不计入一年海外雇佣要求,但会调整三年回溯期,故三年回溯期应从2023年6月受益人在美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之日起算;据此受益人在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间已有超过一年的合格组织海外连续雇佣,满足一年海外雇佣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在2024年5月21日提交申请前三年(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内,受益人仅约七个半月(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1月5日)在海外为合格组织工作,不满足一年海外连续全职雇佣要求;并援引PM-602-0167。

受益人海外雇佣记录(印度关联公司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5日以机械工程师职位雇用)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合格组织海外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记录显示该段海外雇佣,但按提交申请前三年期间计算,仅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1月5日约七个半月落入该期间,不足一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海外雇佣虽超过一年,但大部分发生在提交申请前三年之外;申请人主张的三年期调整不成立,故落入相关期间的海外雇佣不足八个月。
核对原文依据
from January 13, 2020, until January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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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oximately seven and one-half months (from May 21, 2021 through January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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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F-1身份及选择性实习训练记录(2022年1月13日以F-1入境,2023年5月完成硕士,2023年6月19日开始OPT为申请人工作)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主张在美为合格组织工作的时间应调整三年回溯期,使回溯期从2023年6月起算。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以F-1学生身份在美的时间不调整三年期,因为入境目的是学习而非为合格组织工作;受益人从未作为基于就业申请的主受益人,故不发生期间调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F-1身份及OPT工作不构成政策指引下可调整三年期的在美为合格组织工作期间。
核对原文依据
if a beneficiary was admitted as an F-1 nonimmigrant and later applies for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OPT) employment with the qualifying organization, the time spent in F-1 nonimmigrant status does not result in an adjustment to the 3-yea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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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Beneficiary began working for the Petitioner on June 19, 2023, as an F-1 student with approved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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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167及2 USCIS Policy Manual L

证明目的
申请人援引PM-602-0167主张在美工作期间调整三年回溯期。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PM-602-0167已被2 USCIS Policy Manual L取代,但该问题上的政策指引未变,原审援引过时备忘录属无害错误;现行指引同样规定F-1身份时间不调整三年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所依赖的备忘录已失效,且其内容与现行指引一致,不能支持申请人的期间调整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has been superseded by the publication of2 USC IS Policy Manua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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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ame guidance was published in the cited policy memora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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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双方援引的PM-602-0167已被2 USCIS Policy Manual L取代,但该问题上的政策指引未变,故原审援引过时备忘录属无害错误。现行指引明确,以F-1身份入境并在其后进行选择性实习训练的时间不调整三年期,因为入境目的是学习而非为合格组织工作;只有作为H-1B、E-2等基于就业申请的主受益人受雇于合格组织的时间才可调整。受益人虽自2023年6月19日起以F-1选择性实习训练为申请人工作,但从未成为基于就业申请的主受益人,故不发生三年期调整;其须证明在2024年5月21日提交申请前三年内已有至少一年海外雇佣,而该期间海外受雇不足八个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this eligibility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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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ime spent in F-1 nonimmigrant status does not result in an adjustment to the 3-yea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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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ever been the principal beneficiary of an employment-based petition or application, and therefore, there is no tolling of the three-yea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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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by the Petitioner's affiliate for less than eight months during this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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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知识、海外及美国岗位性质、L-1签证改革法合规(保留事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B要求受益人具备特殊知识、海外受雇身份为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将在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且拟议美国工作安排符合2004年L-1签证改革法的境外工作条款;但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INS v. Bagamasba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就受益人主张具备特殊知识、其海外受雇及拟议美国受雇均属特殊知识岗位、以及申请符合L-1签证改革法条款提出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特殊知识、海外受雇身份属于管理、行政或涉及特殊知识、将在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以及拟议美国工作安排符合L-1签证改革法境外工作条款。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受益人不符合L-1B的一年海外雇佣要求而丧失L-1B资格,故未审理并保留申请人关于特殊知识、海外及美国岗位性质、L-1签证改革法合规的上诉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claimed possession of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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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海外雇佣起止日期与提交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按提交日前三年逐段计算落入该期间的海外全职雇佣时长,注意本案认定该期间海外雇佣约七个半月。
    核对原文依据
    approximately seven and one-half months (from May 21, 2021 through January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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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在美身份及工作依据,区分F-1学生及选择性实习训练与作为基于就业申请主受益人的在美工作,本案仅后者可调整三年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tolling of the three-yea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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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援引的政策备忘录是否仍有效;本案认定PM-602-0167已被政策手册取代,但相关指引内容未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error is harmless as USCIS policy guidance on this issue has not chan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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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特殊知识、岗位性质及L-1签证改革法合规属于本次保留事项,本决定未对其作出认定,不能据此判断这些事项的成败。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Beneficiary is ineligible for L-1 B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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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942559 日期:2025年1月13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 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与咨询服务企业,寻求依据 L-1B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专职电气工程师。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备“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曾为合格组织在美国境外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其境外受雇的身份属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性质、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其拟议的美国工作安排符合 2004 年《L-1 签证改革法》关于异地工作的规定。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申诉。

一、法律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的工作。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受雇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拟议的服务。8 C.F.R. § 214.2(l)(3)。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 一年境外受雇要求

本办公室将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受益人如本法第 101(a)(15)(L) 条和 8 C.F.R. § 214.2(l)(3)(iii) 所要求,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曾为合格组织在美国境外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资格要求。

记录中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印度关联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在境外以机械工程师职位雇用受益人。受益人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以 F-1 非移民学生身份获准进入美国。他于 2023 年 5 月完成美国硕士学位,并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开始为申请人进行 F-1 毕业后可选实习训练(OPT)。2024 年 5 月 21 日,申请人提交了本申请,请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受益人从 F-1 变更为 L-1B 身份并延长其在美国的停留。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 2024 年 5 月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审理主任强调,在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期间,受益人为境外合格组织受雇的期间约为七个半月(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

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引用了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满足 L-1 一年境外受雇要求;对〈审理官现场手册〉(AFM)第 32.3 章的修订》(2018 年 11 月 15 日)中发布的指导意见。本办公室注意到,所引备忘录已被《2 USCIS 政策手册》L 卷的发布所取代,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1

该政策指导涉及适用于 L-1 公司内部调派人员非移民申请的一年境外受雇要求。一般而言,受益人的一年境外受雇必须发生在首次 L-1 申请提交之前的三年内。USCIS 将根据受益人作为基于就业的非移民申请的主要受益人而为合格美国实体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调整该三年期间。见 8 C.F.R. § 214.2(l)(1)(ii)(A)(规定为合格组织而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停留的期间不应中断一年连续境外受雇,但该等期间不得计入该要求的满足);一般见《2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L.6(G)(4)。

然而,就 L-1 审理而言,受益人作为 F-1 非移民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会导致对三年期间的类似调整。同上。USCIS 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一年境外受雇要求的

1 见 USCIS 政策警报 PA-2022-20,L-1 公司内部调派人员(2022 年 8 月 16 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20816-IntracompanyTransferees.pdf。

原文第 3 页

相关时间点是申请人提交 L-1 申请之日,无论受益人何时获准进入美国。同上。

在申诉中,申请人引用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主张“在美国为合格组织工作的时间不计入一年境外受雇要求;但该时间确实导致三年期间的调整。”因此,申请人主张“三年回溯期应自其 2023 年 6 月在美国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之日起算。”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在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期间在境外为合格组织连续受雇超过一年,因此满足一年境外受雇要求。

申请人的主张不具说服力。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和申请人均引用的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 已被《2 USCIS 政策手册》L 卷的发布所取代。然而,审理主任的错误是无害的,因为 USCIS 关于该问题的政策指导并未改变。一般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关于无害错误或笔误的案例)。

现行指导规定,“如果受益人作为 F-1 非移民入境,随后申请为合格组织进行可选实习训练(OPT)就业,则作为 F-1 非移民身份停留的时间不会导致对三年期间的调整,因为入境目的是学习而非为合格组织工作。”一般见《2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L.6(G)(4)。所引政策备忘录中也发布了相同的指导。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同上,第 4 页。

再次,USCIS 认为,如果非移民作为基于就业的申请或申请(如 H-1B 或 E-2)的主要受益人受雇于该合格组织,则该在美国的非移民被视为来美国“为”合格组织工作。一般见《2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L.6(G)(4)。虽然受益人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作为持获批可选实习训练的 F-1 学生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但他从未成为基于就业的申请或申请的主要受益人,因此三年期间不发生中止。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本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提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

如审理主任所认定,受益人在该期间内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境外受雇不足八个月,因此不满足一年境外受雇要求。据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其 L-1B 类别资格。

  • 保留问题

由于受益人不符合 L-1B 类别资格,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因而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声称具备专业知识、其境外受雇及拟议美国受雇属于专业知识身份,以及该申请符合《L-1 签证改革法》条款的申诉主张。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原文第 4 页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如所要求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曾为合格组织在境外连续全职受雇至少一年。据此,申诉将被驳回。

命令:申诉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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