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942559 日期:2025年1月13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 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与咨询服务企业,寻求依据 L-1B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专职电气工程师。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备“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曾为合格组织在美国境外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其境外受雇的身份属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性质、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其拟议的美国工作安排符合 2004 年《L-1 签证改革法》关于异地工作的规定。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申诉。
一、法律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的工作。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受雇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拟议的服务。8 C.F.R. § 214.2(l)(3)。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 一年境外受雇要求
本办公室将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受益人如本法第 101(a)(15)(L) 条和 8 C.F.R. § 214.2(l)(3)(iii) 所要求,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曾为合格组织在美国境外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资格要求。
记录中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印度关联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在境外以机械工程师职位雇用受益人。受益人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以 F-1 非移民学生身份获准进入美国。他于 2023 年 5 月完成美国硕士学位,并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开始为申请人进行 F-1 毕业后可选实习训练(OPT)。2024 年 5 月 21 日,申请人提交了本申请,请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受益人从 F-1 变更为 L-1B 身份并延长其在美国的停留。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 2024 年 5 月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审理主任强调,在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期间,受益人为境外合格组织受雇的期间约为七个半月(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
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引用了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满足 L-1 一年境外受雇要求;对〈审理官现场手册〉(AFM)第 32.3 章的修订》(2018 年 11 月 15 日)中发布的指导意见。本办公室注意到,所引备忘录已被《2 USCIS 政策手册》L 卷的发布所取代,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1
该政策指导涉及适用于 L-1 公司内部调派人员非移民申请的一年境外受雇要求。一般而言,受益人的一年境外受雇必须发生在首次 L-1 申请提交之前的三年内。USCIS 将根据受益人作为基于就业的非移民申请的主要受益人而为合格美国实体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调整该三年期间。见 8 C.F.R. § 214.2(l)(1)(ii)(A)(规定为合格组织而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停留的期间不应中断一年连续境外受雇,但该等期间不得计入该要求的满足);一般见《2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L.6(G)(4)。
然而,就 L-1 审理而言,受益人作为 F-1 非移民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会导致对三年期间的类似调整。同上。USCIS 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一年境外受雇要求的
1 见 USCIS 政策警报 PA-2022-20,L-1 公司内部调派人员(2022 年 8 月 16 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20816-IntracompanyTransferees.pdf。
原文第 3 页
相关时间点是申请人提交 L-1 申请之日,无论受益人何时获准进入美国。同上。
在申诉中,申请人引用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主张“在美国为合格组织工作的时间不计入一年境外受雇要求;但该时间确实导致三年期间的调整。”因此,申请人主张“三年回溯期应自其 2023 年 6 月在美国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之日起算。”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在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期间在境外为合格组织连续受雇超过一年,因此满足一年境外受雇要求。
申请人的主张不具说服力。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和申请人均引用的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 已被《2 USCIS 政策手册》L 卷的发布所取代。然而,审理主任的错误是无害的,因为 USCIS 关于该问题的政策指导并未改变。一般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关于无害错误或笔误的案例)。
现行指导规定,“如果受益人作为 F-1 非移民入境,随后申请为合格组织进行可选实习训练(OPT)就业,则作为 F-1 非移民身份停留的时间不会导致对三年期间的调整,因为入境目的是学习而非为合格组织工作。”一般见《2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L.6(G)(4)。所引政策备忘录中也发布了相同的指导。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67,同上,第 4 页。
再次,USCIS 认为,如果非移民作为基于就业的申请或申请(如 H-1B 或 E-2)的主要受益人受雇于该合格组织,则该在美国的非移民被视为来美国“为”合格组织工作。一般见《2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L.6(G)(4)。虽然受益人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作为持获批可选实习训练的 F-1 学生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但他从未成为基于就业的申请或申请的主要受益人,因此三年期间不发生中止。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本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提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
如审理主任所认定,受益人在该期间内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境外受雇不足八个月,因此不满足一年境外受雇要求。据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其 L-1B 类别资格。
- 保留问题
由于受益人不符合 L-1B 类别资格,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因而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声称具备专业知识、其境外受雇及拟议美国受雇属于专业知识身份,以及该申请符合《L-1 签证改革法》条款的申诉主张。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原文第 4 页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如所要求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曾为合格组织在境外连续全职受雇至少一年。据此,申诉将被驳回。
命令:申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