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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25年1月15日)

类别 EB-5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口头辩论请求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口头辩论请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审查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并未重新全面审理EB-5初次资格,也未批准原申请;申请人拟日后提交的补充证据未在本次程序中获接受或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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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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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提交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已向新商业企业投资合格资本并满足创造就业等要求;原审由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以多项理由拒绝,上诉阶段AAO以未能证明所称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为由驳回上诉,现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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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ismissed the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u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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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以多项理由拒绝该I-526申请;决定日期原文未记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ultipl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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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后续上诉,认定其未证明所称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合法来源;该上诉决定日期原文未记载。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u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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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请求口头辩论;AAO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决定,拒绝口头辩论请求并驳回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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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JAN.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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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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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以相关先例决定支持其主张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须证明依据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原决定即为错误;不满足要求的复议动议应予驳回。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4)、(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30万美元个人贷款相关证据已充分,但承认剩余约20万美元可能需要更多整体情况证据解释;并称若获准口头辩论将补充贷款人能力与还款证据及资金路径幻灯片。

原审意见

原审由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以多项理由拒绝;上诉阶段AAO认定未证明投资资金合法来源。本次复议针对的是AAO最新上诉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支持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用以说明复议理由并主张此前证据已充分、原决定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未引用相关先例决定,也未依据原决定时记录证明决定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指认、先例引注及基于原记录的反驳。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in support of his motion to reconsider, he does not claim or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his appeal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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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出借30万美元贷款及剩余约20万美元资金的说明与拟补充证据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贷款人的出借能力与容量以及贷款已偿还。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承认上诉决定已讨论相关证据缺陷,所称补充证据尚未提交,仅承诺日后提供,不能用于复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动议时未附所称贷款人能力与还款证据,也未就剩余资金提供完整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mainder of approximately $200,000 perhaps need[s] more explanation by a totality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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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交的显示日期、时间和时间戳、金额超过50万美元存入新商业企业账户的幻灯片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与代其向新商业企业汇款的两家实体账户之间存在清晰资金路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仅为日后提交的承诺,未随复议动议提交,不能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动议时缺少可核对的资金路径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he asserts that he will present a "slide show with dates, times and time stamp, with amounts in excess of $500,000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s of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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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AAO存在偏见、被大量无关文件淹没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用以主张原决定存在偏见或未适用适当证明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且申请人自己承认此前证据不全面、未讲述完整故事或连接关键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偏见事实或证明标准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he offers no support for his claim that our decision was prejudicial or failed to apply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of proof to the facts pres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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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上诉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引用相关先例决定,也未证明依据当时记录证据该决定即为错误。申请人实际上承认上诉决定所指出的证据缺陷,并称将在日后补充材料,但复议动议必须在提交时即依据原决定时的记录证明原决定错误,事后承诺补交不满足要求。AAO还认定申请人关于偏见和证据数量过多的说法没有支持,且原审已多次给予解释和记录资金来源与路径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state the reasons for reconsideration; be supported by any pertinent precedent decision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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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Petitioner's assurance that he will submit additional evidence at a later date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under 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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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or that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then befor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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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辩论请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关于上诉口头辩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AAO审议的动议口头辩论请求。8 C.F.R. § 103.5(a)(7)。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口头辩论,并表示若获准将在届时提交补充解释和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该请求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8 C.F.R. § 103.5(a)(7)拒绝口头辩论请求;并另行指出申请人拟日后提交补充材料不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he Petitioner's request for oral 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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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will offer supplemental explanations and evidence at a later date if his request for oral argument is g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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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提交时是否附有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及的贷款人能力与还款证据、资金路径幻灯片等材料;本案AAO仅以提交时未附且未针对原记录反驳为由认定不满足复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when filed, establish that the prior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ofrecord at the time of the init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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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10月10日提交申请时存在的法律;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的修订不适用于本次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is case, the Petitioner filed his petition on October 10, 2018, so the relevant law in existence on that date governs this adjud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区分上诉阶段与复议阶段;AAO本次审查范围限于最新上诉决定,不重新认定原审拒绝的全部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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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02400 日期:2025年1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非公民使用。1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已隐去](NCE)的资金合法来源。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说明复议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确立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支持其复议动议,但他并未主张或确立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未引用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也未证明该决定基于

1 2022年3月15日,Joseph Biden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其申请,因此该日期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裁决。 2 我们拒绝申请人进行口头辩论的请求。见8 C.F.R. § 103.5(a)(7)(规定8 C.F.R. § 103.3(b)中关于上诉口头辩论请求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审议的动议提出的口头辩论请求)。

原文第 2 页

我们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3)。他笼统地表示他认为“迄今为止提交的证据已属充分和足够”,但未引用任何法规、判例法、先例决定或有约束力的机构政策以支持其主张。事实上,他直接承认了我们决定中讨论的证据缺陷,并表示如果其口头辩论请求获准,他将在稍后日期提供补充解释和证据。

例如,申请人表示,尽管他认为已就收到某个人300,000美元贷款提交了充分证据,“其余约200,000美元或许需要通过整体情况证据作出更多解释。”申请人进一步表示,他能够提交额外证据,证明该个人贷款人具有“能力和资格”向其贷款300,000美元,以及证明其已偿还该贷款的证据。最后,关于我们认定他未能在其本人银行账户与据称为其利益向NCE汇款的两个实体的账户之间显示清晰的资金路径,他声称将展示“带有日期、时间和时间戳的幻灯片,显示存入NCE账户的金额超过500,000美元。”然而,申请人关于将在稍后日期提交额外证据的保证不符合8 C.F.R. § 103.5(a)(3)对复议动议的要求。复议动议在提交时必须基于初始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先前决定是错误的。Id.

申请人还暗示我们办公室“被大量毫无生气的纸张所偏见和淹没,这些纸张并未讲述完整的故事,也未清晰连接各点以形成已作出投资的全面图景。”然而,他未为其关于我们的决定存在偏见或未能对所述事实适用适当举证标准的说法提供任何支持。主管多次给予申请人机会解释和记录其EB-5投资所用资金的来源和路径,而每次机会中,申请人都提出新的主张,这些主张未得到8 C.F.R. § 204.5(j)(2)和(3)所要求文件的充分解释或支持。事实上,他承认先前提交的证据并不全面,未“讲述完整的故事”或“连接各点”。

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上诉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确立我们的上诉决定基于当时面前的证据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3), (4)。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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