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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02400 日期:2025年1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非公民使用。1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已隐去](NCE)的资金合法来源。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说明复议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确立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支持其复议动议,但他并未主张或确立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未引用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也未证明该决定基于
1 2022年3月15日,Joseph Biden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其申请,因此该日期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裁决。 2 我们拒绝申请人进行口头辩论的请求。见8 C.F.R. § 103.5(a)(7)(规定8 C.F.R. § 103.3(b)中关于上诉口头辩论请求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审议的动议提出的口头辩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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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3)。他笼统地表示他认为“迄今为止提交的证据已属充分和足够”,但未引用任何法规、判例法、先例决定或有约束力的机构政策以支持其主张。事实上,他直接承认了我们决定中讨论的证据缺陷,并表示如果其口头辩论请求获准,他将在稍后日期提供补充解释和证据。
例如,申请人表示,尽管他认为已就收到某个人300,000美元贷款提交了充分证据,“其余约200,000美元或许需要通过整体情况证据作出更多解释。”申请人进一步表示,他能够提交额外证据,证明该个人贷款人具有“能力和资格”向其贷款300,000美元,以及证明其已偿还该贷款的证据。最后,关于我们认定他未能在其本人银行账户与据称为其利益向NCE汇款的两个实体的账户之间显示清晰的资金路径,他声称将展示“带有日期、时间和时间戳的幻灯片,显示存入NCE账户的金额超过500,000美元。”然而,申请人关于将在稍后日期提交额外证据的保证不符合8 C.F.R. § 103.5(a)(3)对复议动议的要求。复议动议在提交时必须基于初始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先前决定是错误的。Id.
申请人还暗示我们办公室“被大量毫无生气的纸张所偏见和淹没,这些纸张并未讲述完整的故事,也未清晰连接各点以形成已作出投资的全面图景。”然而,他未为其关于我们的决定存在偏见或未能对所述事实适用适当举证标准的说法提供任何支持。主管多次给予申请人机会解释和记录其EB-5投资所用资金的来源和路径,而每次机会中,申请人都提出新的主张,这些主张未得到8 C.F.R. § 204.5(j)(2)和(3)所要求文件的充分解释或支持。事实上,他承认先前提交的证据并不全面,未“讲述完整的故事”或“连接各点”。
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上诉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确立我们的上诉决定基于当时面前的证据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3), (4)。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