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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上诉驳回(2026年1月15日)

类别 EB-5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二份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以及逾期是否应被原谅、所称投资资金合法来源及EB-5其他资格问题
不成立 第二份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以及逾期是否应被原谅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质疑FOD以逾期为由驳回第二份I-290B,该问题视为放弃,故维持该程序性驳回;本次未对EB-5资格、资金合法来源及其他资格问题作出实体认定,相关问题被明确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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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rve any remaining issues concerning hi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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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格,寻求《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第五优先(EB-5)移民投资者分类;其投资对象为一家2011年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申请于2018年7月提交,因此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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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d filed his petition in July 2018,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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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2024年10月15日,实地行动局(FOD)以多项独立理由拒绝申请人的I-526表格,其中包括未能充分证明其声称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合法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On October 15, 2024,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Petitioner's Form I-526, 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 on multipl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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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向FOD提交第一份I-290B表格,合并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列明I-526收据编号及2024年10月15日为不利决定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In his first Form I-290B, the Petitioner file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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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决定

    2025年2月,FOD驳回该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ismissed the combined motions in Febr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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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第二份I-290B表格,在表格第2页注明提交重新开放动议,列明I-526收据编号及2024年10月15日为不利决定日期;该第二份表格未提及第一份I-290B。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 second Form I-290B, noting on page 2 of the form that he was filing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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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second Form I-290B did not reference the Petitioner's first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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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决定

    2025年8月,FOD驳回第二份I-290B。FOD认定该动议逾期:I-526于2024年10月15日被拒,而重新开放动议于2025年2月26日提交,距拒绝通知发出134天;FOD指出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交证据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FOD另以独立理由审查动议阶段提交的证据,认定未能证明EB-5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In August 2025, FOD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second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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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to Reopen was filed on February 26, 2025, 134 days after the denial notice wa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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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or submit any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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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已证明EB-5分类资格,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文件;其上诉材料未针对第二份I-290B逾期这一独立驳回理由提出异议,也未主张或提交证明134天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的文件,仅讨论所称投入新商业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ls, asserting that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EB-5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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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does not address the timeliness of his second Form I-290B, an independent ground upon which FOD dismissed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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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ead, his appellate filing addresses only issues associated with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o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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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二份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以及逾期是否应被原谅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重新开放动议须在寻求重新开放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若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或请求人控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酌情原谅。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适格理由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已证明EB-5分类资格,但未具体质疑FOD以逾期为由驳回第二份I-290B,也未主张或提交证明134天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的材料。

原审意见

FOD认定第二份I-290B逾期:I-526于2024年10月15日被拒,重新开放动议于2025年2月26日提交,距拒绝通知发出134天;并指出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交证据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已证明EB-5分类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上诉材料仅涉及所称投入新商业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问题,未针对第二份I-290B逾期这一独立驳回理由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的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就134天延迟的合理性及超出申请人控制提供主张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his appellate filing addresses only issues associated with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o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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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逾期是FOD驳回第二份I-290B的独立理由,而申请人上诉时未针对该理由提出具体异议,也未提交任何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的文件,因此依判例视为放弃。由于该驳回理由对上诉具有决定性,AAO据此驳回上诉,不再审查其余资格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Any ground of ineligibility that is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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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deem the issu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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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because he has not challenged FOD's dismissal ofhis second Form I-290B based on untimeliness 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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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投资资金合法来源及EB-5其他资格问题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e)(界定“资本”并要求投资人证明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及8 C.F.R. § 204.6(j)。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已证明EB-5分类资格,并讨论所称投入新商业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

原审意见

FOD在2024年10月拒绝决定中以多项独立理由认定不符合EB-5资格,包括未证明其为所称投资资本的合法所有人、未证明其已经或将会参与新商业企业,以及未充分证明资金合法来源;在2025年8月动议决定中,FOD另以独立理由认定动议阶段证据未能证明EB-5资格。

动议阶段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EB-5资格,包括所称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AAO 如何评价
FOD在2025年8月动议决定中将其作为独立驳回理由审查,认定未能证明EB-5资格;AAO本次未对该证据作实体评价,仅保留相关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FOD认定该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所称投入新商业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AAO本次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D examined 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presented on motion and concluded that it failed to demonstrate his EB-5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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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filed on motion did not sufficiently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u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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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逾期驳回第二份I-290B为决定性理由驳回上诉,明确保留未讨论的资格问题,留待今后必要时审议,因此本次未对资金合法来源及其他EB-5资格问题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reserve any remaining issues concerning hi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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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reserve this and any other eligibility issues that are not discussed in this decision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if the need a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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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二份I-290B的提交日期与I-526拒绝通知日期,以及上诉材料是否具体针对逾期驳回理由提出主张并附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控制的材料;本案AAO仅以未挑战该独立理由为由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to Reopen was filed on February 26, 2025, 134 days after the denial notice was issu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he does not address the timeliness of his second Form I-290B, an independent ground upon which FOD dismissed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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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资金合法来源及其他EB-5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未被实体审理,AAO明确保留;不得将本次驳回上诉理解为对这些资格问题已作出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this and any other eligibility issues that are not discussed in this decision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if the need a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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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0535623 日期:2026年1月15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数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

2024年10月15日,实地行动局(FOD)以多项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2 其中包括理由:他未能充分记录其声称已投资于与新商业企业(NCE)相关联的[已隐去]的资金合法来源。见 8 C.F.R. § 204.6(e)(定义“资本”)、(j)(2018年)。随后,申请人向FOD提交了两份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在其第一份表格 I-290B中,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列明表格 I-526申请的收据编号作为动议所涉的移民表格,并列明2024年10月15日作为不利决定的日期。FOD于2025年2月驳回了合并动议。申请人随后提交了第二份表格 I-290B,在表格第2页注明其提交的是重新开案动议,并列明表格 I-526申请的收据编号作为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实质改革并编纂了该法第203(b)(5)条中的区域中心计划,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8年7月提交了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2 在2024年10月的决定中,FOD认定申请人未能以多项单独且独立的理由确立EB-5资格,包括证据未能确认其已投资或正在投资所需数额的资本,因为他未证明其是“[所称]投资资本的合法所有人”,并且其已经或将会“参与新商业企业”。见 8 C.F.R. 204.6(i)(2)、(5)。 [已隐去]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于2011年指定参与EB-5计划的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 8 C.F.R. § 204.6(e)。

原文第 2 页

动议所涉的移民表格,并列明2024年10月15日作为不利决定的日期。第二份表格 I-290B未提及申请人的第一份表格 I-290B。

2025年8月,FOD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二份表格 I-290B。FOD动议决定第3页认定该动议提交不及时,因为FOD于2024年10月15日驳回了表格 I-526申请,而“重新开案动议于2025年2月26日提交,即驳回通知发出后134天”。虽然FOD承认根据 8 C.F.R. § 103.5(a)(1)(i),4 “USCIS可[对不及时的动议]予以宽恕,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FOD动议决定第4页指出“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在同一动议决定中,作为驳回动议的单独且独立的理由,FOD审查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并认定其未能证明其EB-5资格。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已确立EB-5分类资格。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上诉的额外文件。在其上诉文件中,其未涉及第二份表格 I-290B的及时性,而这是FOD驳回动议的一项独立理由。换言之,其未具体质疑FOD基于认定第二份表格 I-290B提交不及时而驳回该动议。其亦未主张或提交任何文件表明在FOD发出作为动议所涉不利决定后134天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见 8 C.F.R. § 103.5(a)(1)(i)。相反,其上诉文件仅涉及与其声称已投资于NCE的资金合法来源相关的问题。

任何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合格理由均视为放弃。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具体而言,我们通常不处理未在上诉中具体提出的问题。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或主张视为放弃。受影响一方必须提供不仅仅是提及或暗示的论点。其必须在表格 I-290B或书面论证意见中至少对其论点进行一定阐述,方可使该论点不被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6 n.5(放弃仅提及但未阐述的论点);Iliev v. Holder, 613 F.3d 1019, 1026 n.4 (10th Cir. 2010)(认定书面论证意见中“顺便”作出的“暗示”阐述不足,因而放弃);Martinez-Serrano v. INS, 94 F.3d 1256, 1259 (9th Cir. 1996)(放弃在上诉人案件陈述中提及但未在书面论证意见正文中讨论的问题)。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质疑FOD基于认定第二份表格 I-290B提交不及时而驳回该动议。我们因此认定该问题已放弃。我们将以不及时理由驳回申请人对FOD驳回其第二份表格 I-290B的上诉。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

4 8 C.F.R. § 103.5(a)(1)(i)相关规定如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由……申请人提交的复议[USCIS]行动的复议动议必须在动议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由……申请人向[USCIS]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动议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但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的,可在[USCIS]酌情决定下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

原文第 3 页

保留任何其余关于其资格的问题。5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达到结果所不必要的裁断”);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的上诉将被驳回,因为其未质疑FOD基于不及时理由驳回其第二份表格 I-290B,且其未提交任何文件证明在FOD发出不利决定后134天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见 8 C.F.R. § 103.5(a)(1)(i)。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资格丧失。

5 审理主任还基于单独且独立的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二份表格 I-290B,即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记录其声称已投资于NCE的资金合法来源。见 8 C.F.R. § 204.6(e)(定义“资本”并要求外国投资者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另见 8 C.F.R. § 204.6(j)。我们将保留此问题及本决定未讨论的任何其他资格问题,以备将来需要时审议。见上文注2。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1-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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