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162020_01D7101

IT Specialist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0年1月16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撤销决定说明充分性、境外实体正在经营、美国员工配置核实、L-1B专业知识资格、转换身份可上诉性
不成立 撤销决定说明充分性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物流与运输公司,请求以L-1B专业知识工人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IT Specialist”。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I-129申请,理由包括未能证明境外实体正在经营,以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核实其声称的美国员工配置。主任还认定受益人因B1/B2身份被撤销而不符合转换身份条件,但该问题不属于可上诉事项。

程序经过

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L-1B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AAO在本案中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范围限于主任撤销决定及上诉所涉问题;关于非移民转换身份的认定因不可上诉,AAO明确不予处理。AAO未对L-1B资格本身作出最终认定,而是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重新作出决定。

争议标准

L-1B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身份雇用受益人,且受益人须临时入境继续以专业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撤销已批准申请须依8 C.F.R. § 214.2(l)(9)(iii)(A)所列情形并发出载明详细理由和答辩期限的撤销意向通知;主任决定还须充分说明证据缺陷,使上诉人有机会有效质疑。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主任部分依据对上诉人声称的境外营业地点进行的三次实地查访,但撤销意向通知和撤销决定均未提供查访日期或各地点发现的信息。主任还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声称的境外雇主正在经营,但未详述该认定或说明所提交证据如何不足;主任亦认定缺乏证据无法核实美国员工配置,但未说明该核实如何影响资格因素。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种类或名称。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决定未充分解释证据缺陷,未就实地查访提供日期和发现内容,也未说明境外实体未在经营的认定依据及所交证据不足之处,因而未给予上诉人对查访发现及其他因素进行有意义质疑的机会。AAO还认定主任未解释员工配置核实与资格因素之间的关联。AAO未认定L-1B专业知识、境外实体经营或员工配置等实体要件已满足或未满足。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以按上述意见作出新决定;主任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补充证据,并允许上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L-1B申请。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撤销程序中的说明充分性问题,不确立L-1B专业知识标准或撤销程序的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境外实体是否实际经营、美国员工配置是否合规等实体问题;转换身份问题因不可上诉而未处理。

阅读提示

核对撤销意向通知与撤销决定是否载明三次实地查访的日期及各地点发现内容;核对主任对境外实体未在经营的具体证据评价;核对员工配置核实与资格因素之间的关联说明;核对发回后新决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充证据期限。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撤销决定说明充分性

证据:撤销意向通知和撤销决定未载明三次实地查访的日期或各地点发现的信息;未详述境外实体未在经营的认定或所交证据不足之处;未解释员工配置核实与资格因素的关联。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决定未充分解释证据缺陷,未给予上诉人对查访发现及其他因素进行有意义质疑的机会,因而发回重新作出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

境外实体正在经营

证据:主任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声称的境外雇主正在经营,但决定未详述该认定或说明所交证据如何不足。

认定理由:AAO未对境外实体是否正在经营作出实体认定,仅指出主任说明不足并发回重新审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5 段

美国员工配置核实

证据:主任认定缺乏证据无法核实上诉人声称的员工配置,但未说明该核实如何影响资格因素。

认定理由:AAO未对员工配置是否合规作出实体认定,仅指出主任未解释核实与资格因素的关联。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

L-1B专业知识资格

证据:AAO未讨论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或满足连续一年雇用等实体要件。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仅处理撤销程序说明充分性并决定发回,未对L-1B实体资格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6 段

转换身份可上诉性

证据:主任认定受益人因B1/B2身份被撤销而不符合转换身份条件;AAO指出该认定不可上诉。

认定理由:依8 C.F.R. § 248.3(g),非移民转换身份认定不可上诉,AAO明确不予处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11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052597 日期:2020年1月16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L-1B专业知识工人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物流和运输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分类,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公司内部调任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IT专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该外国实体正在经营业务。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以核实其声称的美国员工配置。1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L-1B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被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其中包含详细的

1 尽管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没有资格从B1/B2非移民身份变更为L1B非移民身份,因为其B1/B2非移民身份已被撤销,但关于非移民身份变更的裁定不可上诉。8 C.F.R. § 248.3(g)。因此,我们在本决定中不得处理该问题。

原文第 2 页

撤销理由说明以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

二、发回重审的依据

我们认为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证据中的缺陷。见8 C.F.R. § 103.3(a)(1)(i);另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撤销部分基于对申请人声称的海外营业地点进行的三次实地考察的认定;然而,撤销意向通知和撤销决定均未提供有关这些考察的相关信息,例如考察进行的日期或在每个地点发现的信息。同样,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声称的外国雇主正在经营业务,但该决定未详述该认定,也未解释所提交证据如何不足。鉴于撤销意向通知决定中的缺陷,我们认为审理主任未提供有意义的机会来质疑实地考察的认定以及导致认定该外国实体未经营业务的其他因素。

此外,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缺乏证据导致无法核实申请人声称的员工配置,但审理主任未解释此种核实(如有)将如何影响有关申请人资格的任何因素。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1-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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