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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28895668 日期:2024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一名时装和戏剧服装设计师,为运动员和表演者设计服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至少符合 8 C.F.R. § 204.5(h)(3) 中规定的三项监管标准,从而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此事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解释其个人情况、为何她无法获取和提供某些文件,并重申她为何认为自己符合具有特殊才能个人的资格。她还主张,我们之前的决定未能考虑她随上诉提交的新证据,这是违反 8 C.F.R. § 103.2(a)(1) 和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的错误。1 她请求重新开启其先前的上诉,
1 关于她主张我们因未能考虑她随上诉提交的新证据而犯错的论点,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交的是重新开案动议。无论如何,她未解释为何这是一项错误。我们之前的决定拒绝考虑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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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我同意我的申请存在缺陷,……但我请求你们……重新(de novo)考虑我的上诉……”。她进一步主张,未将其证据作为 8 C.F.R. § 204.5(h)(4) 含义内的可比证据予以考虑是错误的,并首次声称她符合 8 C.F.R. § 204.5(h)(3)(x) 的商业成功标准。她请求鉴于其年事已高以及作为俄罗斯公民被限制前往许多国家而给予同情。
首先,尽管申请人可以补充先前的资格主张,但不应在动议中首次提出先前未主张的资格标准。参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7 (BIA 1988)。因此,我们将不考虑申请人关于商业成功标准或可比证据的新主张。2 除其陈述外,她还提供了一封日期为2020年11月的电子邮件,发件人为~I-----~,即[已隐去]的秘书长,以及一篇发表于[已隐去]杂志的文章的一部分。如我们之前的决定所述,记录中不包含证据表明[已隐去]的会员资格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虽然我们认可所提交的电子邮件,但我们注意到仅包含了申请人请求的一部分。无论如何,该回复未提供任何关于[已隐去]会员资格要求的信息,也未证明其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因此,申请人未能根据 8 C.F.R. § 204.5(h)(3)(ii) 确立其资格。关于发表于[已隐去]的文章,尽管她已证明该文章是关于她的,但该文章不包含证据表明其为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 8 C.F.R. § 204.5(h)(3)(iii) 标准所要求的其他主要媒体。
总之,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证据,并已获得对该缺陷作出回应的机会。援引先例判例法,我们解释称,由于主任的补充证据请求(RFE)“明确列出了最初提交证据中的缺陷,并列出了可用于解决这些缺陷的额外证据,且申请人以额外证据作出了回应”,我们不会考虑上诉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动议未能解释我们的分析如何存在错误。 2 关于申请人有关可比证据的陈述,我们同意,如果我们认定所列标准不易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我们可以考虑可比证据。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https://www.policymanual.com。然而,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不仅须证明该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还须证明所提交的证据与该标准具有可比性。同上。她在此未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