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162024_01B5203

货运运输与物流独立企业主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标准:执业执照或专业/职业认证、特殊能力标准: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特殊能力标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特殊能力标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认可的成就与重大贡献、特殊能力标准:执业执照或专业/职业认证((A)项)、替代证据:标准不适用时的可比证据、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标准:执业执照或专业/职业认证、特殊能力标准: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特殊能力标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替代证据:标准不适用时的可比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也未证明标准不适用且可比证据能建立特殊能力,因此未确立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由于该问题具有决定性,AAO未对最终实质审查、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及(F)项标准作出认定,仅保留意见。驳回上诉不构成对未审理事项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Because that issue is dispositiv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Dhanasar criteria for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ligi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第二优先类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原申请描述的计划是作为独立企业主从事货运与物流业务。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后,申请人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eek employment as an independent business owner in the field of cargo transportation & logistic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1年8月提交I-140表格,申请特殊能力类别及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Form 1-140 in August 2021.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2. 原审拒绝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拒绝提出上诉;上诉中重新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C)-(F)项标准,并称其持有CDL、是某专业协会成员,且记录中的文件已证明相关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he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C)-(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he holds a CD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标准:执业执照或专业/职业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要求“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见8 C.F.R. § 103.2(b)(1);不得以未来资格推测或新事实获批,见Matter of Katigbak及Matter of Izumm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持有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CDL),该执照是其职业的组成部分,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记录中有佛罗里达州签发的临时CDL,但指出该CDL日期为2022年11月,晚于I-140提交日期,因此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佛罗里达州签发的临时商业驾驶执照(CDL),日期为2022年11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从事其职业所需的执照,满足8 C.F.R. § 204.5(k)(3)(ii)(C)。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承认该材料存在,但认为其日期晚于提交日期;AAO进一步指出记录未说明独立企业主职位为何需要CDL,且该执照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执照签发日期晚于I-140提交日期;记录未建立CDL与“货运与物流领域独立企业主”职责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DL is dated November 2022, after the date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Form I-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how a CDL, temporary or otherwise, is required to work "as an independent business owner in the field of cargo transportation & logistic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首先指出,即使CDL在提交时有效,记录也未说明作为“货运与物流领域独立企业主”为何需要CDL,这与需要CDL的车辆驾驶岗位不同。其次,该CDL签发于2022年11月,晚于2021年8月的提交日期,依据提交时资格规则不能用于证明资格。因此该项标准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how a CDL, temporary or otherwise, is required to work "as an independent business owner in the field of cargo transportation & logistic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CDL dated November 2022 coul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because it is dated after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特殊能力标准: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要求证明申请人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见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tigbak及Matter of Izumm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概括主张记录中的文件已清楚证明该项标准满足,美国移民局认定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记录中有申请人公司2023年3月的IRS Form 1120、纽约州Form CT-3及相关文件,涉及2022日历年度收入,但指出这些文件日期晚于I-140提交日期,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申请人公司的IRS Form 1120(2023年3月)、纽约州Form CT-3(2023年3月14日)及相关文件,涉及2022日历年度收入和业务活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承认材料存在,但认为日期晚于提交日期;AAO认为这些文件不能证明提交时的报酬水平,且申请人未指出提交时已存在的具体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件形成于提交之后,所涉收入期间也在提交之后;缺少提交时已存在的薪资或报酬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are dated after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and, thus,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financial documents dated 2023, for income and other business activities during the 2022 calendar year,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上诉时未具体指明记录中任何能证明提交时薪资或报酬的事实材料。2023年形成、涉及2022年活动的财务文件不能回溯证明2021年8月提交时的报酬水平。因此该项标准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on appeal any particular documentation in the record of a fact that existed at the time of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does not establish how the Petitioner may have had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that demonstrates exceptional ability at the time he filed the Form 1-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特殊能力标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要求提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见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tigbak及Matter of Izumm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重申其是某专业协会成员,并主张记录中的文件已清楚证明该项标准满足。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记录中有2023年2月11日的免费试用会员收据,但指出该日期晚于I-140提交日期,不能证明提交时已存在的事实。

某专业协会免费试用会员收据,日期为2023年2月11日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承认该收据存在,但认为日期晚于提交日期;AAO认为免费试用会员资格不能证明提交时的会员身份,且申请人未指出提交时已存在的会员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会员资格日期晚于I-140提交日期;记录中没有提交时已存在的会员资格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a receipt for a "free trial membership to thel I[dated] February 11, 2023," which is after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on appeal any particular documentation in the record of a fact that existed at the time of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上诉时未具体指明任何能证明其在2021年8月提交申请时已是协会会员的材料。2023年2月的免费试用会员资格晚于提交日期,不能证明提交时的会员身份。因此该项标准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was a member of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t the time he filed the Form 1-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vidence ofthe Petitioner's free trial membership in the._________________. dated February 2023,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特殊能力标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认可的成就与重大贡献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为六项标准之一;申请人须至少满足三项标准,且满足标准后仍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重新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C)-(F)项标准,其中包括(F)项。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仅满足(A)项标准,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即使申请人满足(F)项标准,记录仍不能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无需详细讨论并保留对该项的意见。该保留不构成对(F)项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woul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even if it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F), we need not address it in detai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refor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特殊能力标准:执业执照或专业/职业认证((A)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为六项标准之一;原审认定该项满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A)项及(C)-(F)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A)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结论中保留对(A)项的意见,未重新认定;该项在原审中已被认定满足,但仅满足一项标准不足以达到至少三项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mor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only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替代证据:标准不适用时的可比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i)规定,若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证明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8 C.F.R. § 204.5(k)(3)(ii)项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可比证据成立。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记录也未证明标准不适用且可比证据能建立特殊能力。因此该替代路径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on appeal that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also does not establish, in the alternative, that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occupation and that comparable evidence establishes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定义“特殊能力”为“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程度”;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特殊能力分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记录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同时说明若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记录也不支持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该表述为附带意见,并非本次独立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a degree of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fwe were to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of the record, it would not support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 degree of experti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要求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能力推进该事业;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特殊能力分类资格问题具有决定性,记录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保留对Dhanasar三要素的意见,未进行实质审查。该保留不构成对三要素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at issue is dispositiv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Dhanasar criteria for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ligi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proposed endeavor has both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CDL的签发日期与I-140提交日期,并注意AAO区分“独立企业主”与“需要CDL的车辆驾驶岗位”,该区分是评价(C)项的关键。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s distinguishable from working as the operator of a vehicle that requires a CD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公司税表及协会会员收据的形成日期与所涉期间,判断其能否证明提交时已存在的事实;本案AAO以提交时资格规则为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the Form 1-140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F)项、最终实质审查及Dhanasar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相关保留意见不应当作失败结论;阅读时应区分“未审理”与“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Dhanasar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43227 日期:2024年1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类别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类别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条。为根据该法第203(b)(2)(A)条确定资格之目的,“特殊能力”被定义为“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水平”。8 C.F.R. § 204.5(k)(2)。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六项标准,个人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以证明特殊能力。关于这些标准的详细阐述,参见8 C.F.R. § 204.5(k)(3)(ii)。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1 随后本办公室进行最终实质

1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阶段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人士情形中的适用性。

原文第 2 页

审查,以判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该个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水平。参见8 C.F.R. § 204.5(k)(2)。

在根据该法第203(b)(2)(A)条判定个人是否具有特殊能力时,拥有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或持有某一特定专业或职业的执业执照或认证,本身不应被视为此类特殊能力的充分证据。该法第203(b)(2)(C)条。

8 C.F.R. § 204.5(k)(3)(iii)的法规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USCIS可酌情2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II. 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更具体而言,尽管申请人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A)、(C)-(F)项下的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仅满足8 C.F.R. § 204.5(k)(3)(ii)(A)项下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主张,除8 C.F.R. § 204.5(k)(3)(ii)(A)项下的标准外,其还满足8 C.F.R. § 204.5(k)(3)(ii)(C)-(F)项下的标准。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8 C.F.R. § 204.5(k)(3)(ii)项下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该职业,如8 C.F.R. § 204.5(k)(3)(iii)所设想的那样。

A. 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8 C.F.R. § 204.5(k)(3)(ii)(C)项下的标准要求“[a]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佛罗里达州向申请人签发的临时商业驾驶执照(CDL)副本;然而,审理主任指出,该CDL的日期为2022年11月,晚于申请人提交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日期。审理主任认定,

特殊能力。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2 另参见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日期晚于表格I-140提交日期的CDL不能确立资格,援引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8 C.F.R. § 103.2(b)(1)、(12)。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主张其持有CDL,该CDL“是其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该CDL满足8 C.F.R. § 204.5(k)(3)(ii)(C)项下的标准。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其寻求之利益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签证申请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而获批,也不得在申请人依据一套新的事实变得符合资格后获批。参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图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的要求。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于2021年8月提交了表格I-140。申请人在提交时将其拟从事的事业描述为计划“在货运与物流领域作为独立企业主寻求就业”。记录中包含一份佛罗里达州于2022年11月(即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向申请人签发的临时CDL副本。尽管本办公室行政认知到操作某些车辆需要CDL,但记录并未证明“在货运与物流领域作为独立企业主”工作需要何种CDL(临时或其他),这与作为需要CDL的车辆操作员工作是可区分的。因此,记录未证明CDL——即使其在提交时有效——如何能满足8 C.F.R. § 204.5(k)(3)(ii)(C)项下的标准。然而,即使CDL可能满足8 C.F.R. § 204.5(k)(3)(ii)(C)项下的标准,在本案中,日期为2022年11月的CDL不能确立资格,因为其日期晚于表格I-140提交日期。参见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6。总之,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k)(3)(ii)(C)项下的标准。

B. 证明特殊能力的服务薪资或其他报酬

8 C.F.R. § 204.5(k)(3)(ii)(D)项下的标准要求“[e]证明[非公民]曾获得可证明特殊能力的服务薪资或其他报酬[原文如此]的证据”。审理主任承认,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公司2023年3月的IRS表格1120(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副本、申请人公司同样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的纽约州税务和财政局表格CT-3(一般商业公司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涉及2022日历年度的收入和其他商业活动。然而,审理主任再次指出,这些文件的日期晚于表格I-140提交日期,因此不能确立资格,再次援引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8 C.F.R. § 103.2(b)(1)、(12)。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性地再次主张:“根据记录中的文件,受益人明确证明该标准已满足,USCIS认定相反有误。”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指出记录中任何在表格I-140提交日期时已存在、可证明申请人服务薪资或其他报酬并显示任何特定能力水平的具体文件或事实。正如审理主任所解释的,日期为2023年、涉及2022日历年度收入和其他商业活动的财务文件不能在表格I-140提交日期时确立资格。参见同上;另参见Matter of

原文第 4 页

Izummi,22 I&N Dec. 第176页。我们已完整审查了记录;然而,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提交I-140表格时如何可能拥有表明其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因此,它不满足8 C.F.R. § 204.5(k)(3)(ii)(D)项下的标准。

C.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8 C.F.R. § 204.5(k)(3)(ii)(E)项下的标准要求“[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审理主任承认,记录中包含一份“[日期]2023年2月11日”的“免费试用会员资格”收据副本,该日期在I-140表格提交日期之后。审理主任再次得出结论,申请人于2023年2月获得的[已隐去]免费试用会员资格不能证明资格,因为它不是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提交I-140表格时已存在的事实的证据,并再次引用Matter of Katigbak,14 I&N Dec. 第49页;8 C.F.R. § 103.2(b)(1)、(12)。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是[已隐去]的会员”,并且“根据记录中的文件,[申请人]清楚地证明该标准已满足,而USCIS认定相反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指出记录中任何证明在I-140表格提交日期时已存在的事实的特定文件,以证明其在提交I-140表格时是专业协会的会员。正如审理主任所解释的,申请人于2023年2月获得的[已隐去]免费试用会员资格的证据不能证明在I-140表格提交日期时的资格。参见同上;另参见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第176页。我们已完整审查了记录;然而,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提交I-140表格时是专业协会的会员;因此,它不满足8 C.F.R. § 204.5(k)(3)(ii)(E)项下的标准。

D.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

由于即使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F)项下的标准,也不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至少三项标准,我们无需详细讨论。因此,我们对8 C.F.R. § 204.5(k)(3)(ii)(F)项下的标准保留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此外,我们对8 C.F.R. § 204.5(k)(3)(ii)(A)项下的标准保留意见。参见同上。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记录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记录也不能以替代方式证明8 C.F.R. § 204.5(k)(3)(ii)项下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职业,且可比证据证明特殊能力。因此,我们无需确定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参见8 C.F.R. § 204.5(k)(2)。但我们注意到,如果我们对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它不会支持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的结论。

原文第 5 页

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参见同上。此外,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它不能证明其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第二优先分类。参见法案第203(b)(2)(A)条。由于该问题具有决定性,我们对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标准保留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429 U.S. 第25页;另参见Matter of L-A-C-,26 I&N Dec. 第526页 n.7;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第889-90页。

III. 结论

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第二优先分类;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移民利益。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