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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26704 日期:2024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餐厅经理和企业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对随后的上诉进行了简易驳回。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对申请人就审理主任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了简易驳回,因为该上诉未陈述该决定是基于错误的法律结论。此外,我们注意到,尽管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表明将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的方框,但截至我们作出决定之日2023年6月27日,仍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他确实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已隐去]。他还提交了一份美国邮政服务的追踪回执,显示从他在表格I-290B上使用的地址寄出的邮件于2023年4月6日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锁箱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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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据不足以推翻我们的简易驳回。我们首先注意到,追踪回执显示该邮件是由使用与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所用相同地址的个人和企业寄出的,但与该申请或上诉无关联或无诉讼资格。该回执也未提及申请人、其申请或其上诉。因此,追踪回执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此外,USCIS记录未反映在该日期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已隐去],甚至截至本动议决定之日也未收到,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未附上其声称已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由于申请人的上诉未包含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错误法律结论的陈述,该上诉被适当简易驳回,且该新证据不能推翻该驳回或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在此,我们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其声明未指明我们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