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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经理及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克服先前上诉的简易驳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克服先前上诉的简易驳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仅审查AAO最新决定(即2023年6月27日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未重新审理EB-2特殊能力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问题;动议被驳回不构成对 原申请 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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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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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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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餐厅经理和创业者,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和/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该分类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taurant manager and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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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符合EB-2分类资格,并认定申请人作为裁量事项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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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AAO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决定前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且上诉未说明主任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结论,AAO遂简易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 s appeal of the Director's decision because it did not state that th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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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brief was not received by the date of our decision, June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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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和复议合并动议,附一份陈述主张其已在上诉提交后30天内递交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美国邮政追踪回执,显示从其I-290B表格所用地址寄出的邮件于2023年4月6日被USCIS锁箱接收。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statement asserting that he did submit a brief within 30 days of filing hi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 tracking receipt from the U.S. Postal Service that shows that a delivery sent from the address he used on Form I-290B was received at the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lockbox on April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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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克服先前上诉的简易驳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者,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在上诉提交后30天内递交书面论证意见,并以邮政追踪回执证明该邮寄于2023年4月6日送达USCIS锁箱。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特殊能力EB-2资格且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该意见为本次动议审查的背景,本次未重新审理实体资格。

申请人陈述,主张其在上诉提交后30天内递交了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上诉阶段已按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从而应推翻简易驳回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附上所主张已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副本,且USCIS记录未显示收到该书面论证意见;该陈述本身不足以克服简易驳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书面论证意见副本,USCIS记录无收到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clude a copy of the brief he asserts that he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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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邮政追踪回执,显示从I-290B表格所用地址寄出的邮件于2023年4月6日被USCIS锁箱接收

证明目的
证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已送达USCIS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回执显示寄件人为使用与申请人I-290B表格相同地址的个人和商家,但与本案申请或上诉无关联或诉讼地位,且未提及申请人、其申请或上诉,故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寄件人与本案无关联或诉讼地位;回执未提及申请人、申请或上诉;USCIS记录未显示收到该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cking receipt shows that this mailing was sent by a person and business using the same address as the Petitioner uses on Form I-290B, but with no connection to or standing in the petition o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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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also includes no reference to the Petitioner, his petition, or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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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追踪回执仅显示与申请人I-290B表格相同地址的个人和商家寄出的邮件,与本案申请或上诉无关联或诉讼地位,且未提及申请人、其申请或上诉,故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USCIS记录也未显示该日期或至本动议决定时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亦未附上所主张已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副本。由于上诉未指出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简易驳回适当,新证据不能克服该驳回或证明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overcome our summary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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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was properly summarily dismissed, and this new evidence does not overcome that dismissal or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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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陈述,主张其已按时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据此请求复议先前简易驳回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特殊能力EB-2资格且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该意见为背景,本次未重新审理实体资格。

申请人陈述,主张其已在上诉提交后30天内递交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简易驳回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陈述未指出被错误适用或错误解释的法律或政策,也未根据决定时记录证明决定不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未依据决定时记录证明决定不正确。
核对原文依据
his statement does not identify a law or policy that we misapplied or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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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的陈述未指出AAO错误适用或错误解释的法律或政策,也未根据决定时的记录证明AAO决定不正确,故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we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as his statement does not identify a law or policy that we misapplied or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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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邮政追踪回执上的寄件人姓名和地址是否与申请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一致,以及回执是否载明申请人姓名、申请编号或上诉编号;本案AAO正是以回执与本案无关联、未提及申请人或上诉为由认定其证明力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no connection to or standing in the petition o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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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USCIS是否存有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接收记录,以及申请人是否附上该书面论证意见副本;本案AAO指出记录未显示收到且未附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do not reflect that an appeal brief foJ lwas received on that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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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审查边界是决定时程序记录及AAO最新决定,而非重新提交新证据或重新审理原申请实体资格;本案AAO据此审查申请人是否指出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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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26704 日期:2024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餐厅经理和企业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对随后的上诉进行了简易驳回。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对申请人就审理主任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了简易驳回,因为该上诉未陈述该决定是基于错误的法律结论。此外,我们注意到,尽管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表明将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的方框,但截至我们作出决定之日2023年6月27日,仍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他确实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已隐去]。他还提交了一份美国邮政服务的追踪回执,显示从他在表格I-290B上使用的地址寄出的邮件于2023年4月6日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锁箱接收。

原文第 2 页

该证据不足以推翻我们的简易驳回。我们首先注意到,追踪回执显示该邮件是由使用与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所用相同地址的个人和企业寄出的,但与该申请或上诉无关联或无诉讼资格。该回执也未提及申请人、其申请或其上诉。因此,追踪回执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此外,USCIS记录未反映在该日期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已隐去],甚至截至本动议决定之日也未收到,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未附上其声称已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由于申请人的上诉未包含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错误法律结论的陈述,该上诉被适当简易驳回,且该新证据不能推翻该驳回或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在此,我们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其声明未指明我们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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