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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77220 日期:2024年1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被分类为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所具有的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若申请人满足该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全部证据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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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获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该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3,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且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尽管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A)标准的认定,但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不同意其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E)的专业会员资格标准。
此外,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C)和(D)的执照和薪资标准。虽然申请人可补充先前的资格主张,但其不应在上诉中提出先前未主张的资格问题。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7 (BIA 1988)。此外,申请人未指明其认为可能与执照标准可比的证据(或如何可比),也未指明哪些证据将满足薪资标准。4 如上所述,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因此,申请人亦未确立其符合8 C.F.R. § 204.5(k)(3)(ii)(C)和(D)标准的资格。5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回该结论。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以证明其在[已隐去]的会员资格,以及一份[已隐去]网站打印件,描述其使命和[已隐去]教育,但其未提供有关该组织会员资格条件的信息。“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6 8 C.F.R. § 204.5(k)(3)。在此,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以确立其所加入协会的专业性质。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3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4 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5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反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B)的标准,本办公室在此不予论述。 6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该法第101(a)(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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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的证据。 8 C.F.R. § 204.5(k)(3)(ii)(F)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同意。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教育背景、专业经验和卓越技能……使[他]能够为其领域作出贡献,并将使其在未来继续如此。”然而,该规章的明文要求“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
记录包括申请人同事的三封推荐信,以及完成Cinema 4D课程的四份证书、来自[已隐去]的获奖证书和Instagram账户信息。虽然这些信件赞扬申请人在数字媒体领域的工作,但其未提供任何具体细节以确立申请人获得对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例如,其未以佐证细节解释参与客户项目(如婚礼视频和为美容及个人护理公司拍摄的商业广告)如何满足该标准。
同样,尽管证书和Instagram信息表明其对本专业的投入,且申请人在[已隐去]获得的银奖值得钦佩,但若无更多内容,该证据不能表明其已获得该标准明文所要求的对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因此,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该文件不满足该标准的认定。
由于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含六项标准中的一项,其无法满足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申请人是否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程度。此外,本办公室无需就申请人作为酌情事项是否有资格或是否值得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因此,本办公室保留这些问题。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时拒绝在上诉中论述替代问题)。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