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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1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书面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EB-2特殊能力类别资格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书面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仅处理第三次合并动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EB-2类别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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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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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并请求免除该类别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本次程序为第三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B-2)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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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third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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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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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随后提出的上诉;因申请人未针对主任关于其EB-2类别资格的不利认定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该类别资格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because he did not address or contest the Director's adverse decision regarding his qualification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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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次合并动议

    AAO驳回了第一次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理由为重新开放动议未以书面证据确立新的重大事实,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the motion to reopen did not establish a new material fact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because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did not establish we misapplied law or policy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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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次合并动议

    AAO以类似理由驳回了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a second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for similar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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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三次合并动议

    案件现以第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未回应先前驳回理由,也未提交新的重大书面证据,仅重复请求酌情给予国家利益豁免,且仍未处理EB-2类别资格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hird combined motion repeats the Petitioner's request for a discretionary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书面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者,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第三次合并动议请求重新开放,并重复请求酌情给予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本次为动议阶段,AAO审查最新决定。

第三次合并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请求重新开放并再次主张酌情给予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未陈述与第二次合并动议被驳回理由相关的新事实,也未附新的书面证据,仅重复国家利益豁免请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新的、重大的书面证据,且未回应先前驳回的具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nor is supported with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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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既未回应第二次合并动议被驳回的具体理由,也未以新的重大书面证据支持本次动议,仅重复国家利益豁免请求,故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open neither states new facts material to the basis for which we dismissed the second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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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第三次合并动议请求复议,重复国家利益豁免请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本次为动议阶段,AAO审查最新决定。

第三次合并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未针对第二次合并动议被驳回的理由作出回应,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先前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依据决定时记录证据说明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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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针对先前驳回理由说明,未证明第二次合并动议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故复议动议亦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consider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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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类别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上诉中未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以特殊能力获得EB-2类别资格;上诉阶段未针对主任的不利认定提出异议。

原审意见

主任对申请人的EB-2类别资格作出不利认定;AAO在上诉中因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而视为放弃。

上诉阶段关于EB-2类别资格的争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最初用以主张其符合EB-2特殊能力类别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在上诉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针对主任关于EB-2类别资格的不利认定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该主张;本次动议决定仅作程序背景引用,未重新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上诉阶段未争辩该资格问题;本次动议仍未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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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将EB-2类别资格作为程序背景引用:上诉阶段申请人未争辩该问题而被视为放弃,本次第三次动议中申请人仍未处理该资格问题;本次动议决定未重新实质认定EB-2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by abandoning his claim of eligibility for tha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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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whether he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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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三次合并动议是否附有新的重大书面证据,以及是否具体回应第二次合并动议被驳回的理由;本案决定以此作为重新开放动议的审查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nor is supported with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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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本案决定强调审查限于最新决定及决定时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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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EB-2类别资格在本案中仅为程序背景,上诉阶段因未争辩被视为放弃;本次动议决定未对其重新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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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187822 日期:2025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EB-2),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我们驳回了随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重新开案动议未能确立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重大事实,且复议动议未能确立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随后,我们基于类似理由驳回了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决定中的分析。概括而言,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因为其未针对审理主任关于其EB-2分类资格的不利决定进行回应或提出异议,从而放弃了其对该分类的资格主张,并援引了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规定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等依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两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重新开案动议未能确立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重大事实,且复议动议分别未能确立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原文第 2 页

现在,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既未针对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依据作出回应,也未以新的重大书面证据支持本动议。相反,第三次合并动议重复了申请人对自由裁量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请求。(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再次未说明其是否符合EB-2分类资格。)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既未陈述与我们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依据——具体而言,即我们关于第一次合并动议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要求的基本结论——相关的新重大事实,也未以新的书面证据予以支持,故其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将被驳回。8 C.F.R. §§ 103.5(a)(2), (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上所述,申请人未针对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依据作出回应,因此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具体而言,即我们关于第一次合并动议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要求的基本结论——在我们作出关于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故当前的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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