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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187822 日期:2025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EB-2),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我们驳回了随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重新开案动议未能确立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重大事实,且复议动议未能确立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随后,我们基于类似理由驳回了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决定中的分析。概括而言,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因为其未针对审理主任关于其EB-2分类资格的不利决定进行回应或提出异议,从而放弃了其对该分类的资格主张,并援引了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规定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等依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两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重新开案动议未能确立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重大事实,且复议动议分别未能确立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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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既未针对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依据作出回应,也未以新的重大书面证据支持本动议。相反,第三次合并动议重复了申请人对自由裁量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请求。(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再次未说明其是否符合EB-2分类资格。)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既未陈述与我们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依据——具体而言,即我们关于第一次合并动议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要求的基本结论——相关的新重大事实,也未以新的书面证据予以支持,故其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将被驳回。8 C.F.R. §§ 103.5(a)(2), (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上所述,申请人未针对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依据作出回应,因此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具体而言,即我们关于第一次合并动议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要求的基本结论——在我们作出关于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故当前的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