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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40510808 日期:2026年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惠及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
外勤业务局(FOD)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所需资本。我们随后对后续上诉作出简易驳回。现本事项以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不正确。对动议的审查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8 C.F.R. § 103.5(a)(1)(i)的规定一般要求动议所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决定必须发生在先前30日内。因此,我们按法规原文遵循法规,并将审查限于在提交动议前30日内作出的先前决定。我们结合据以提交当前动议的本办公室决定,评估任何新事实、论点或关于法律或服务政策适用错误的指称。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INA 203(b)(5),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8年9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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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本办公室决定的动议新近以证据显示,其及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症状加重导致的健康挑战而受阻。申请人将其COPD疾病作为其无法及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基础陈述或额外证据的原因。
尽管我们对申请人所面临的并非不重大的健康挑战表示同情,我们仍必须认定申请人的医疗问题不构成重新开案或复议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理由。在Matter of Coehl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中,移民上诉委员会要求新事实和证据具有改变事项结果的潜力。
申请人的动议包含其若非因COPD疾病及症状造成的阻碍本会及时提交的“原打算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然而,即使该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被及时提交,也不会改变本事项的结果。
正如FOD所指出,“申请人EB-5投资资金的大部分”归属于~I--~由申请人配偶拥有的企业。申请人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储蓄、来自j I的贷款以及来自其配偶、其儿子和其儿媳的赠与。例如,部分资金来源于其与其配偶从 1在两个独立账户中维持的累积业务收益。另一部分系由1I I向申请人提供的贷款。随后,其配偶和儿媳还从I I取得贷款。实质上,资金的起源以及l I组织和业务运营的方式是评估申请人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关键考量。FOD的证据请求(RFE)特别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申请人配偶用于设立! I的初始资本的合法来源的证据”。但申请人提交的合同、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发票未能充分证明 最初如何获得资金以便其能够开始 I I业务运营。
申请人在动议中以证据支持的新事实——申请人声称这些事实在其从COPD[发作]症状康复期间被延迟——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用于设立 的资金合法来源。申请人首次陈述其妻子从其在一次造成多处严重伤害的严重机动车事故并一段残疾期后收到的个人意外保险保单赔付中获得的资金设立了I I。申请人主张,二十多年(原文为two dozen decades)的流逝妨碍其提供可支持用于设立 的资金合法性的额外文件的能力。尽管我们承认自某些相关文件可能形成以来时间已流逝,我们认定目前构成的记录不包含适当优势证据的佐证证据,以说明保险赔付资金是否被用于设立! I。见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211 (AAO 1998);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AO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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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Mo v. USCIS, 2024 WL 804267, *6 (D.D.C. Feb. 27, 2024)(指出USCIS要求提供20年前家庭开支证明并无错误)。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寻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
即使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及时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我们仍会认定其未确立其寻求福利的资格。申请人的新事实和证据不具有逆转本事项结果的潜力。因此,重新开案本事项缺乏正当理由。
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动议未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移民上诉委员会一般要求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时存在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正是主张原决定在某种方面存在缺陷。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7 (BIA 2006)。
申请人引用一份地区法院判决,该判决认为要求申请人证明所投资资金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法规不要求追溯资金在其直接来源之外的路径。见Battineni v. Mayorkas, 752 F.Supp.3d 195 (D.D.C 2024)。但其他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必须展示资金的完整路径。见Truong v. USCIS, No. 21-316 (RC), 2023 WL 4234658, at *5 (D.D.C. Jun. 28, 2023);Nguyen v. USCIS, 637 F.Supp.3d 822 (C.D. Cal. 2022)。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的先例效力不同,我们不受在同一地区内产生的案件中美国地区法院已公布判决的约束。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
此外,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已维持一份地区法院判决,该判决认定USCIS对法规的完整路径解释是其权威立场,如先例决定中所解释。Borushevskyi v. USCIS, 664 F.Supp.3d 117, 126-29 (D.D.C. 2023), aff'd, No. 23-5116, 2024 WL 2762146 (D.C. Cir. May 30, 2024);另见Nguyen v. USCIS, 637 F.Supp.3d 822, 835 (C.D. Cal. 2022)(维持USCIS对申请的否决,其中申请人将资金转移至货币兑换处“导致[申请人]资金的来源、保管和所有权出现明显中断”,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投资资金“系从合法来源获得”),aff'd, No. 22-56068, 2023 WL 8251320 (9th Cir. Nov. 29, 2023)。这些判决要求申请人记录资金路径,以证明投资于NCE的资金合法来源。
8 C.F.R. §§ 204.6(e) 和 204.6(j)(3) 的平实语言支持 FOD 的要求,即申请人须指明资金来源,并通过证明资金完整路径的文件材料予以证明。见 Truong v. USCIS, 2023 WL 4234658, at *5。此外,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另见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5 (Assoc. Comm'r 1998)(指出资金来源的文件材料“与资金是否合法取得这一问题相关,而这是 8 C.F.R. § 204.6(j)(3) 下的要求”)。因此,申请人未就其先前动议中要求复议我方决定的适当理由作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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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注意,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或复议动议不提供任何临时利益,例如中止任何决定的执行或延长先前设定的离境日期。8 C.F.R. § 103.5(a)(1)(iv)。申请人未证明我方应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方决定。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而在复议动议方面,申请人未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系基于我方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