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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303378 日期:2023年1月1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复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特殊才能-0)
申请人是一家武术学院和体育训练机构,雇用受益人为综合格斗(MMA)体能教练。申请人寻求延长受益人的0-1非移民身份,该签证类别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以下四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1)申请人未正确提交申请,因为初始提交的表格包含若干不完整部分,2)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事件,3)申请人未满足咨询意见要求,以及4)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此事现因复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关于申请的提交,表格I-129 0-1非移民申请表的说明第4页规定,申请人必须“完整且准确地回答所有问题。如果某项不适用或答案为‘无’,请键入或打印‘N/A’。”8 C.F.R. § 103.2(b)(1)的规定指出:“每项福利请求必须正确填写完整。”
此外,如本文相关,8 C.F.R. § 214.2(o)(2)(ii)(C)的规定要求说明活动或事件的性质、活动或事件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活动或事件的任何行程安排的副本。此外,该法第214(c)(6)(A)(i)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来自同行团体或劳工组织的咨询意见。另见8 C.F.R. § 214.2(o)(2)(ii)(D)和214.2(o)(5)。如果申请人证明不存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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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团体或劳工组织,则申请可在没有咨询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参见该法第214(c)(6)(C)条和8 C.F.R. § 214.2(o)(5)(i)(G)。
关于受益人,该法第101(a)(15)(O)(i)条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确立了0-1分类,该特殊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且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特殊才能领域工作。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特殊才能”定义为“一种专业知识水平,表明该人是已上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8 C.F.R. § 214.2(o)(3)(ii)。
接下来,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的替代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交“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的证据,或八类所列文件类别中至少三类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A)-(B)。
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0-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仅是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的机制。”)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本办公室将确定记录的整体情况和证据质量是否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致该个人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和8 C.F.R. § 214.2(o)(3)(ii), (iii)。1
II. 分析
申请人寻求继续雇用受益人,为其总裁I Ia(一名职业MMA格斗选手)担任MMA运动训练师,为期一年。在2021年11月提交的申请中,申请人未完整填写第3页第3部分,第3页第4部分大部分留空,并在第5页第11题提供了不明确的信息。初始支持文件仅包括受益人2020年联邦和州所得税申报表及W-2表、其最近的2021年工资单、申请人支持申请的函件、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合同,以及I 12021年一场比赛的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提交的补充材料附有 (一名职业MMA运动员,受益人曾为其提供体能和调理教练服务)的函件,以及与其相关的额外文件。
审理主任于2022年3月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为申请人提供了纠正申请中缺陷的机会;证明受益人的活动包括行程安排;满足咨询意见要求;并表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
1 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其中本办公室认为,“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来确定,而应由其质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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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律师提交了一封回应审理主任RFE的信函,该信函表明附有若干附件,且信函全文均提及这些附件。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对所请求分类的资格。更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RFE回应没有支持证据,因此未充分解决RFE中指出的缺陷,并指出律师的无支持主张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BIA 1988);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BIA 1983);Matter of Ramirez-Sanchez, 17 I&N Dec. 503, 506 (BIA 1980)。
在复议中,申请人主张RFE回应除支持信函外还附有由众多附件组成的文件。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满足法定和监管要求,包括8 C.F.R. § 214.2(o)(3)(iii)(B)中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为支持复议,申请人提供了FedEX标准隔夜快递收据副本,表明律师于2022年5月13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邮寄了一个重三磅的包裹。根据FedEX网站,该包裹于2022年5月16日送达USCIS,并由[已隐去]签收。证据充分表明申请人提交的不仅仅是支持其RFE回应的一封信函。申请人还提供了其主张已在RFE回应中提交的文件。因此,本办公室认为适当地将此事发回,由审理主任考虑其对资格的影响。审理主任的决定将被撤回,此事将被发回,以进一步考虑记录中的所有主张和文件,包括对审理主任RFE的回应和复议中的内容,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