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172023_01D8101

综合格斗运动体能教练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发回重审(2023年1月17日)

类别 O-1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I-129表格填写完整、受益人的活动或事件及行程说明、咨询意见要求、重大国际知名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RFE回复是否附有支持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武术学院及运动训练机构,受益人受雇担任综合格斗(MMA)运动训练师。上诉人请求延长受益人的O-1非移民身份,主张其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展现杰出能力,且成就已获广泛文件认可。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四项理由拒绝:I-129表格填写不完整、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事件、未满足咨询意见要求、未证明重大国际知名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O-1要求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成就获广泛文件认可,并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者;可凭重大国际知名奖项或至少八类证据中的三类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但满足初始标准本身不等于自动符合资格,还需整体衡量记录质量。

提交的证据

初次提交包括受益人2020年联邦及州所得税申报表、W-2、2021年工资单、上诉人支持信、与受益人的合同,以及一份2021年比赛协议;2021年12月补充提交一名职业MMA运动员的信函及相关材料。RFE回复阶段,主任认为仅收到律师信而无证据;上诉时上诉人提交FedEx隔夜快递收据,显示2022年5月13日寄出三磅包裹、5月16日由USCIS签收,并附上其主张已在RFE回复中提交的文件。

AAO 认定

AAO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RFE回复中提交的不只是一封信,而是包含随附文件;因此认为适宜发回,由主任考虑这些材料对资格的影响。AAO未就表格完整性、活动说明、咨询意见或三项证据标准等实体资格要素作出最终认定。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决定,发回重审,要求主任综合考虑记录中包括RFE回复及上诉材料在内的全部论证与文件,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O-1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RFE回复是否附有证据及发回的必要性,未确立任何约束性规则,也不代表其他O-1申请的成功率。AAO未讨论受益人是否实际满足O-1实体标准。

阅读提示

需核对:I-129第3、4节及第5页第11题的填写情况;RFE回复所附具体文件清单与FedEx签收记录;咨询意见是否存在及出具方;受益人活动日程与行程表;以及主张满足的三项法定证据类别及对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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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I-129表格填写完整

证据:初次提交的I-129第3页第3节未完整填写、第3页第4节大部分空白、第5页第11题信息不清。

认定理由:主任以此作为拒绝理由之一;AAO未对该缺陷作出最终认定,仅将全案发回由主任重新考虑。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3 段

受益人的活动或事件及行程说明

证据:主任指出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事件;法规要求说明活动性质、起止日期并附行程表。

认定理由:主任以此拒绝;AAO未作实体认定,发回重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3 页第 3 段

咨询意见要求

证据:主任认定未满足咨询意见要求;法规要求同行团体或劳工组织的咨询意见,若不存在可豁免。

认定理由:主任以此拒绝;AAO未作实体认定,发回重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3 页第 3 段

重大国际知名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

证据:主任认定未证明重大国际知名奖项或至少八类证据中的三类;上诉主张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附相关文件。

认定理由:主任以此拒绝;AAO未就各项证据标准是否满足作出认定,发回由主任审查全部材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2 段、第 3 页第 3 段

RFE回复是否附有支持证据

证据:FedEx隔夜快递收据显示2022年5月13日寄出三磅包裹、5月16日由USCIS签收,以及上诉人提交的其主张随RFE回复提交的文件。

认定理由:AAO认定证据足以证明RFE回复不止一封信,而是附有文件,因此适宜发回由主任考虑其影响。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303378 日期:2023年1月1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复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特殊才能-0)

申请人是一家武术学院和体育训练机构,雇用受益人为综合格斗(MMA)体能教练。申请人寻求延长受益人的0-1非移民身份,该签证类别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以下四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1)申请人未正确提交申请,因为初始提交的表格包含若干不完整部分,2)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事件,3)申请人未满足咨询意见要求,以及4)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此事现因复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关于申请的提交,表格I-129 0-1非移民申请表的说明第4页规定,申请人必须“完整且准确地回答所有问题。如果某项不适用或答案为‘无’,请键入或打印‘N/A’。”8 C.F.R. § 103.2(b)(1)的规定指出:“每项福利请求必须正确填写完整。”

此外,如本文相关,8 C.F.R. § 214.2(o)(2)(ii)(C)的规定要求说明活动或事件的性质、活动或事件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活动或事件的任何行程安排的副本。此外,该法第214(c)(6)(A)(i)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来自同行团体或劳工组织的咨询意见。另见8 C.F.R. § 214.2(o)(2)(ii)(D)和214.2(o)(5)。如果申请人证明不存在适当的

原文第 2 页

同行团体或劳工组织,则申请可在没有咨询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参见该法第214(c)(6)(C)条和8 C.F.R. § 214.2(o)(5)(i)(G)。

关于受益人,该法第101(a)(15)(O)(i)条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确立了0-1分类,该特殊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且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特殊才能领域工作。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特殊才能”定义为“一种专业知识水平,表明该人是已上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8 C.F.R. § 214.2(o)(3)(ii)。

接下来,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的替代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交“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的证据,或八类所列文件类别中至少三类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A)-(B)。

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0-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仅是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的机制。”)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本办公室将确定记录的整体情况和证据质量是否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致该个人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和8 C.F.R. § 214.2(o)(3)(ii), (iii)。1

II. 分析

申请人寻求继续雇用受益人,为其总裁I Ia(一名职业MMA格斗选手)担任MMA运动训练师,为期一年。在2021年11月提交的申请中,申请人未完整填写第3页第3部分,第3页第4部分大部分留空,并在第5页第11题提供了不明确的信息。初始支持文件仅包括受益人2020年联邦和州所得税申报表及W-2表、其最近的2021年工资单、申请人支持申请的函件、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合同,以及I 12021年一场比赛的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提交的补充材料附有 (一名职业MMA运动员,受益人曾为其提供体能和调理教练服务)的函件,以及与其相关的额外文件。

审理主任于2022年3月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为申请人提供了纠正申请中缺陷的机会;证明受益人的活动包括行程安排;满足咨询意见要求;并表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

1 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其中本办公室认为,“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来确定,而应由其质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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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律师提交了一封回应审理主任RFE的信函,该信函表明附有若干附件,且信函全文均提及这些附件。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对所请求分类的资格。更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RFE回应没有支持证据,因此未充分解决RFE中指出的缺陷,并指出律师的无支持主张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BIA 1988);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BIA 1983);Matter of Ramirez-Sanchez, 17 I&N Dec. 503, 506 (BIA 1980)。

在复议中,申请人主张RFE回应除支持信函外还附有由众多附件组成的文件。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满足法定和监管要求,包括8 C.F.R. § 214.2(o)(3)(iii)(B)中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为支持复议,申请人提供了FedEX标准隔夜快递收据副本,表明律师于2022年5月13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邮寄了一个重三磅的包裹。根据FedEX网站,该包裹于2022年5月16日送达USCIS,并由[已隐去]签收。证据充分表明申请人提交的不仅仅是支持其RFE回应的一封信函。申请人还提供了其主张已在RFE回应中提交的文件。因此,本办公室认为适当地将此事发回,由审理主任考虑其对资格的影响。审理主任的决定将被撤回,此事将被发回,以进一步考虑记录中的所有主张和文件,包括对审理主任RFE的回应和复议中的内容,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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