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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8355375 日期:2024年1月1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公司,拟聘用受益人担任商业战略与运营顾问。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的经验要求。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进行的职业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认证,证明:(1) 没有足够多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以及 (2) 聘用非公民担任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将已获批准的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参见本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 须判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部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k)(3)(i)(B)。
最后,如果 USCIS 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参见本法第245(a)(1)条,8 U.S.C. § 1255(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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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具体而言,申请人在劳工证上表明了以下信息:职位名称——“商业战略与运营顾问”(H4),该职位要求24个月经验(H6),不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H10)。尽管劳工证表明受益人具有作为“病毒式营销人员”的替代职业经验(K.b.1.-9.),而劳工证不允许受益人将该经验用作所提供职位的经验,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作为“商业战略与运营顾问”的所需经验。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RFE)时,申请人主张“USCIS 官员将‘职位’一词狭义地解释为仅指完全相同的职位名称”。此外,申请人声称“USCIS 确实有实践明确规定,在决定两个职位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以用于职位转换目的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并引用了 7 USCIS Policy Manual E.5(B)(6),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然而,审理主任认定该政策指引涉及的是“职位邀请本身已发生变化但仍属于同一职业分类的情形”,而记录并未反映职位邀请已从商业战略与运营顾问变为其他职位。此外,审理主任认定,任何职位邀请的变更都不能否定劳工证关于该职位邀请要求两年经验且不计入替代职业经验的要求。而且,审理主任比较了来自 K-O- 和 S-W- 的两封工作经验证明信,认定受益人仅具备劳工证(H11)所列作为病毒式营销人员的部分所需经验。因此,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受益人作为病毒式营销人员的经验与商业战略与运营顾问不同,因而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列的两年所需经验。
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了与补件通知相同的论点,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实践“已被所有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申请人引用 7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E.5 并不适用于职业移民申请的审理。相反,该政策“允许某些在职业移民身份调整程序中遭遇延误的身份调整申请人,在其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表格 I-485)待决期间,享有一定的更换工作或雇主的灵活性”。
此外,正如审理主任所论述的,由于劳工证要求商业战略与运营顾问职位具备两年相关经验,且不允许替代职业的经验,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 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中的职位邀请部分,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 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例如,Madany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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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裁定“劳工部负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责任”)(原文强调)。
最后,尽管申请人主张工作经验证明信满足劳工证要求,我们不予认同。举例而言,劳工证将“[进]行时间研究”列为一项工作职责。然而,两封信均未提及受益人作为病毒式营销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进行时间研究的经验。“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是指履行劳工证上所述所提供职位关键职责的经验。例如,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3 (BALCA Oct. 24, 2011)(引注省略)。
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所载的所需经验。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