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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协调员/教育科技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1月17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基础资格、拟议工作的范围(是否包含2023年医院职位)、Dhanasar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推进拟议工作的定位、Dhanasar第三要素:豁免是否有利于美国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在第二要素下综合全部相关因素和定位证据重新撰写;在第三要素下将相关因素适用于本案并解释申请人的证据为何未证明豁免利益;就国家重要性证据不足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如记录支持还可通知其他潜在拒绝理由,收到及时回应后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第二、第三要素及国家重要性均未在本次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write the decision under Dhanasar's third pro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nform her of the insufficient evidence and provide h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学校及企业教学协调员,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类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其拟在美设立内容开发与教育科技咨询、顾问及培训公司,为中型和大型学校及企业开发在线远程学习课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structional coordinator for schools and businesses, seek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second-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nd a waiver of the category's job offer requir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he stated that the firm would help medium- and large-sized schools and businesses develop online, "distance learning" cour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2022年11月提交I-140申请,主张设立教育科技咨询培训公司,商业计划预计运营五年内年收入743,424美元并雇用八人。

    核对原文依据
    At the time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in November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Her business plan projects that, within five years of operation, her company would generate annual revenues of $743,424 and employ eight peop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申请人针对原审主任的补件要求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巴西天使投资人信件、巴西房产、潜在客户信件、潜在美国投资人信件及在巴西共同创办非营利组织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most of which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Copies of bank statements and a letter from a Brazilian "angel inves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代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豁免的实质条件,因而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finding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the requested EB-2 category,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she did not demonstrate a waiver's meri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原审主任错误认定其推进拟议工作的定位证据不足,并主张权衡之下豁免将有利于美国;上诉阶段提交2023年7月一家美国医院提供教学设计师职位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in finding insufficient evidence ofher positioning to advance her proposed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she submits evidence that, in July 2023, a U.S. hospital offered her a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AAO决定

    AAO撤回原审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重新撰写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分析;AAO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国家重要性,且原审主任未就此缺陷通知申请人,故发回重审时应通知并给予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 Director did not notify the Petitioner ofthis evidentiary deficiency. Thus,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nform her of the insufficient evidence and provide h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基础资格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属于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者,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A)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符合该类别资格,AAO未推翻该认定,本次争议集中在全国利益豁免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ound the Petitioner eligible for the requested EB-2 category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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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工作的范围(是否包含2023年医院职位)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证明资格,见8 C.F.R. § 103.2(b)(1);不得对已提交申请作实质性变更,见Matter of Izumm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上诉时提交2023年7月美国医院教学设计师职位邀请,主张其定位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对该2023年职位邀请的意见。

2023年7月美国医院“学习卓越中心”教学设计师职位邀请

证明目的
上诉中用以证明申请人在相关领域的定位。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提交时资格规则排除其作为拟议工作组成部分,未据此重新界定拟议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时间晚于2022年11月申请,不能用于变更已提交申请的拟议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a U.S. hospital offered her a job in its "center for learning excellence" as an instructional desig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her proposed endeavor cannot comprise or include the work the hospital offered to her in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于2022年提交,2023年医院职位不能构成或纳入拟议工作,因此拟议工作仅包括最初设立咨询培训公司的计划;该证据不用于重新界定拟议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petition in 2022, her proposed endeavor cannot comprise or include the work the hospital offered to her in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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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拟议美国工作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1 (AAO 2016);国家重要性聚焦具体拟议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教育科技提升学生学习,美国学区和企业在利用教育科技实现增长潜力,其公司会创造美国就业和税收,STEM领域进步受重视,并提交学校副督学的专家意见信。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曾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一要素,但AAO认为,与原审主任的认定相反,申请人也未证明其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关于教育科技提升学生学习、学区和企业的需求、创造就业税收及STEM重要性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公司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主张针对教育科技领域整体,未落实到申请人具体公司的规模、范围和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具体公司按预计规模和范围如何产生国家影响,未证明惠及经济萧条地区或引入领域进步。
核对原文依据
education technology enhances student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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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has not explained how her proposed company, at its projected size and scope, could generate enough jobs and economic benefits to have a national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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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校副督学专家意见信

证明目的
证明教育具有国家和全球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单独评价该信,仅概括申请人提交了该信;其结论针对教育领域整体,未建立具体拟议工作的国家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信如何将国家重要性联系到申请人的具体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from a U.S. associate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 stating that education has national and glob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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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申请人创办教育科技公司的具体提议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其未证明该具体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其未说明按预计规模和范围如何产生足以具有国家影响的工作和经济利益,也未证明惠及经济萧条地区或为美国教育科技领域带来进步,故未达到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r particular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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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r meritorious proposal to provide education technology to U.S. schools and businesses would have "broad"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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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推进拟议工作的定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综合考量申请人的教育、技能、知识及相关或类似努力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的存在,实现拟议工作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对该工作的兴趣,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主任错误认定其推进拟议工作的定位证据不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承认申请人在教育科技领域的技能和经验,但认为其未证明在与拟议美国公司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也未证明潜在客户或投资者的兴趣。

银行对账单及巴西“天使投资人”信件(拟投资约50,000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潜在投资者对拟议工作的兴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主任忽视了该证据,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缺失,仅指出原审未予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bank statements and a letter from a Brazilian "angel investor" who would purportedly invest about $50,000 in the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在巴西拥有房产、可出售以投资其公司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资金投入拟议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主任忽视了该证据,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缺失,仅指出原审未予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owns a home in Brazil that she claims she could sell for money to invest in her ven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来自教堂和房地产公司等潜在客户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潜在客户对拟议工作的兴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主任忽视了该证据,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缺失,仅指出原审未予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from potential customers, including a church and a real estat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潜在美国投资人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美国投资者对拟议工作的兴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主任忽视了该证据,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缺失,仅指出原审未予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 a potential U.S. inves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在巴西共同创办非营利组织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在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主任忽视了该证据,并认为其可能表明在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但未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缺失,仅指出原审未予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co-founded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 Brazil, possibly indicating a record of success in a similar ven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原审主任未考量全部相关因素,未考虑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以及实现拟议工作的进展,并忽视了补件中提交的多项证据;因此撤回原审主任在该要素上的认定,发回重审时须综合全部因素和证据重新判断,本次未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consider the existence of a model or plan for future activities or progress towards achieving the proposed ven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f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Dhanasar第三要素:豁免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权衡竞争利益,考量因素包括:鉴于申请人资格或拟议工作的性质,获得职位邀请或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有其他合格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会受益于申请人的贡献;申请人的贡献所涉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可放弃劳工证程序,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91;拒绝须书面说明具体理由,见8 C.F.R. § 103.3(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权衡之下豁免将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结论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权衡之下豁免有利于美国的书面证据,决定中列出了可考量因素但未将任何因素适用于本案,也未解释其证据为何未证明豁免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原审主任缺乏分析,仅罗列因素而未适用,也未按法规说明具体拒绝理由,导致无法对第三要素进行充分审查;因此撤回该要素上的决定并发回重审,本次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apply any factors to the Petitioner's case or explain why her evidence did not demonstrate a waiver's benefi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irector's lack of analysis prevents us from adequately reviewing the decision under Dhanasar's third pro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提交日期与2023年医院职位邀请的时间关系,理解提交时资格规则对拟议工作范围的限制。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benefit requ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预计的年收入和雇用人数,以及AAO关于具体公司规模与范围不足以显示国家影响的论述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Her business plan projects that, within five years of operation, her company would generate annual revenues of $743,424 and employ eight peop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She has not explained how her proposed company, at its projected size and scope, could generate enough jobs and economic benefits to have a national imp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中提交的投资者、客户、房产及非营利组织证据,注意AAO仅指出原审未予考量,并未在本次评价其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most of which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s the Director insufficiently considered the Petitioner's pos1t10ning to advance her proposed endeavor,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f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将第三要素因素适用于本案并说明具体理由,这是AAO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apply any factors to the Petitioner's case or explain why her evidence did not demonstrate a waiver's benefi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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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34555 日期:2024年1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学校和企业的教学协调员,寻求根据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并豁免该类别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有裁量权豁免该类别的职位offer——以及因此相关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要求——如果申请人证明豁免这些美国工人保护将“符合国家利益”。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虽然认定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EB-2类别资格,但主任得出结论认为她未证明豁免的实质。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主任在认定其定位以推进拟议工作的证据不足方面有误,并且总体而言豁免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行使重新上诉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得出结论,在认定其定位以推进拟议工作的证据不足时,主任遗漏了相关因素并忽视了证据。我们还得出结论,主任未解释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对美国利益的特定理由。因此,我们将撤销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EB-2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要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要么作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见本法第203(b)(2)(A)条。为保护美国工人的就业,该类别通常要求潜在雇主向非公民提供职位并获得DOL认证以永久雇用他们在该国工作。见本法第212(a)(5)(D)条,8 U.S.C.

原文第 2 页

§ 1182(a)(5)(D)。为避免职位offer/劳工认证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豁免美国工人保护将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

本法或法规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因此,为裁决这些豁免请求,我们建立了一个框架。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1 (AAO 2016)。如果其他方面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非公民的资格,申请人如果证明以下内容,则可能值得豁免职位offer/劳工认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

  • 他们拟议的美国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他们“定位良好”以推进其预期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劳工认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A. 拟议事业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06年在巴西获得社会传播学士学位。随后她留在巴西,她的祖国工作。她的工作包括超过六年的教学协调员,为学校和企业开发教育课程。2015年,她来到美国继续深造。她于2020年获得商业领导学士学位,然后攻读教育硕士学位,专攻教学技术。她还通过与学习相关的实习和校园工作获得了美国经验。

在2022年11月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表示她打算留在美国建立一家“内容开发和教育技术领域的咨询、顾问和培训公司”。她表示该公司将帮助中型和大型学校和企业开发在线“远程学习”课程。她的商业计划预计,在运营五年内,她的公司将产生743,424美元的年收入并雇用八人。在上诉中,她提交证据表明,2023年7月,一家美国医院在其“学习卓越中心”向她提供了一份教学设计师的工作。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资格。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A]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进行重大变更,以使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服务要求。”)由于申请人于2022年提交申请,其拟议事业不能包含或包括医院于2023年向她提供的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她的拟议事业仅包括她建立咨询和培训公司的最初计划。

原文第 3 页

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EB-2类别资格,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主任还得出结论认为她满足Dhanasar的第一项标准,认定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质疑主任根据Dhanasar第二项标准认定其定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的证据不足,以及根据第三项标准认定豁免对美国利益的益处。

B. 推进事业的定位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定位良好以推进其拟议事业,我们必须关注该非公民。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我们必须考虑多个因素,包括:

  • 他们的教育、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
  • 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的存在;
  • 实现其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
  • 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对该事业的兴趣。

同上。申请人无需证明其事业更有可能成功。但他们必须证明他们定位良好以推进它。同上。

主任承认申请人在教育技术领域的技能和经验。但主任认定其在与其拟议美国事业相关或类似的努力中成功的证据不足,以建立一家教育技术公司。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他方对其事业的兴趣,例如潜在客户或投资者。

主任未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在讨论对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兴趣及其教育、技能、知识和成功记录时,主任未考虑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的存在或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

此外,主任忽视了以下证据,其中大部分是申请人在回应主任的额外证据请求时提交的:

  • 银行对账单副本和一位巴西“天使投资者”的信函,该投资者据称将向拟议事业投资约50,000美元;
  • 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巴西拥有一处房屋,她声称可以出售以获得资金投资于她的企业;
  • 来自潜在客户的信函,包括一家教堂和一家房地产公司;
  • 来自一位潜在美国投资者的信函;以及
  • 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巴西共同创立了一个非营利组织,可能表明在类似企业中的成功记录。

由于主任未充分考虑申请人推进其拟议事业的定位,我们将撤销主任的认定。为避免在该标准下初次考虑因素和证据,我们接下来将审查主任根据Dhanasar第三项标准的决定。

原文第 4 页

第一审中根据该标准,我们接下来将审查主任根据Dhanasar第三项标准的决定。

C. 豁免对美国利益的益处

Dhanasar的第三项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和劳工认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在考虑豁免对美国利益的益处时,USCIS必须权衡相互竞争的利益。同上。一方面,国会试图通过要求职位offer和劳工认证来保护国内工人,以促进国家利益。同上。另一方面,通过创建国家利益豁免,国会认识到其他因素可能超过劳工认证过程中固有的益处。同上。

在进行这种平衡分析时,USCIS必须评估以下因素,例如是否:

  • 鉴于非公民的资格或拟议事业的性质,获得职位offer或劳工认证将不切实际;
  • 即使假设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美国仍将从非公民的贡献中受益;以及
  • 非公民贡献的国家利益足够紧迫,值得放弃劳工认证过程。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9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总体权衡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审理主任的决定列出了可考虑的因素。但该决定未将任何因素适用于申请人的案件,也未解释为何其证据未能证明豁免的益处。参见 8 C.F.R. § 103.3(a)(l)(i)(要求 USCIS“以书面形式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

审理主任缺乏分析,导致我们无法依据 Dhanasar 第三项要件充分审查该决定。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该项要件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依据 Dhanasar 第三项要件重写决定,将相关因素适用于申请人的案件,并解释为何其证据未能证明豁免的益处。审理主任还应依据 Dhanasar 第二项要件重写决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及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事业的证据。

D. 国家重要性

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申请人亦未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确定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USCIS 必须聚焦于特定事业,具体聚焦于其“潜在预期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原文第 5 页

Dec. at 889。“例如,某项事业可能因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乃至全球影响而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同上。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业甚至可以仅聚焦于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同上 at 889-90。“例如,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

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主张其拟设立的美国公司将具有国家影响,因为教育技术能增强学生学习。她主张其事业的重要性,称美国学区和企业需要“利用”教育技术“以实现其全部增长潜力”。申请人还主张其拟设立的企业将创造美国就业和税收,且 USCIS 认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进步的重要性。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此外,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美国某学区副学监的专家意见书,称教育具有国家和全球重要性。

我们认可申请人创办教育技术公司的提议具有实质价值。然而,如前所述,在考虑国家重要性时,USCIS 必须聚焦于特定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外国人拟从事的特定事业。”)(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尽管教育技术领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增强学生学习并在全国范围内创造就业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潜力,但申请人未证明其特定事业具有国家影响。她未解释其拟设立的公司在其预计规模和范围内如何能创造足够就业和经济效益以产生国家影响。记录亦未确立其特定提议将使经济萧条地区受益。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特定提议将如何为美国教育技术领域带来进步。

在 Dhanasar 案中,我们认定向美国大学生教授 STEM 领域课程的提议具有实质价值。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3。但我们认定该事业缺乏国家重要性,因为该提议不会“更广泛地”影响美国 STEM 教育。同上。同样,申请人未证明其向美国学校和企业提供教育技术的具有实质价值的提议将对该领域或国家经济产生“广泛”影响。

审理主任未就该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因此,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告知其证据不足,并给予其合理的回应机会。

如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通知申请人任何其他潜在的拒绝理由。但审理主任必须给予其对发回重审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应的合理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原文第 6 页

III. 结论

在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时,审理主任遗漏了相关因素并忽视了证据。在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对美国的益处时,审理主任未说明该结论的理由。记录亦未确立申请人拟从事事业所主张的国家重要性。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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