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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D- 公司案 日期:2017年1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工业纺织品制造商,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将受益人归类为移民,并在美国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工艺工程师。参见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2016年9月23日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我们注意到,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的拒绝通知因无法投递被退回USCIS。然而,USCIS于2016年10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拒绝通知的副本。该拒绝通知副本未被退回USCIS作为无法投递。尽管我们在送达拒绝通知后已给予申请人额外时间提交上诉依据陈述,但迄今为止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
由于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在下述决定中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这些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满足该举证责任,上诉将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D- INC, ID# 326281 (AAO Jan.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