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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 C-H-L-A- 日期:2019年1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儿童医院,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未附有适当的劳工证申请为由驳回了申请。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作为申请人劳工证申请一部分提交的现行工资确定(PWD)在申请提交时已不再有效。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PWD在随劳工证申请和申请一同提交时是有效的,因此申请提交适当,应当获批。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申请针对的是A类职业。A类职业是编篡于20 C.F.R. § 656.5(a)的职业,劳工部已认定,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并且类似雇用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不会因雇用外籍人士从事此类职业而受到不利影响。当前的A类职业清单包括专业护士。同上。A类职业的申请不要求雇主在向USCIS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劳工部获得经认证的ETA表格9089(劳工证)。相反,申请直接提交给USCIS,并附上一式两份未经认证的ETA表格9089(劳工证申请)。参见8 C.F.R. §§ 204.5(a)(2)和(k)(4);另参见20 C.F.R. § 656.15。
作为A类职业劳工证申请的一部分,雇主还必须从劳工部国家处理中心(NPC)获得PWD(表格ETA 9141)。参见20 C.F.R. § 656.15(b)(1)。劳工证申请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给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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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A类职业,且须在PWD指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参见20 C.F.R. § 656.40(c)。
二、分析
本案的问题是,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I-140申请),是否附有有效的PWD提交。20 C.F.R. § 656.40(c)关于PWD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国家处理中心必须指定现行工资的有效期,该有效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90天或超过自确定之日起1年。为使用NPC提供的现行工资标准,雇主必须在NPC指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其申请或开始本部分§§ 656.17(e)或656.21所要求的招聘期。
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提交了I-140申请。申请附有劳工证申请和一份有效期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8月10日的PWD。审理主任认定,当劳工证申请和I-140申请提交给USCIS时,PWD已不再有效。因此,审理主任以缺少所需PWD为由驳回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PWD在I-140申请和劳工证申请提交时是有效的,因为其在PWD有效期内张贴了20 C.F.R. § 656.10(d)所要求的提交通知。实质上,申请人主张,通过张贴所要求的提交通知,其在PWD有效期内开始了招聘,因此符合20 C.F.R. § 656.40的要求。
然而,受20 C.F.R. § 656.10(d)管辖的提交通知并非20 C.F.R. § 656.17(e)或20 C.F.R. § 656.21所述的招聘。这两项规定——20 C.F.R. § 656.17(e)(基本劳工证流程中要求的提交前招聘)或20 C.F.R. § 656.21(监督招聘)——均不适用于A类职业的劳工证申请。因此,根据20 C.F.R. § 656.40(c),A类护士的雇主必须在NPC签发的PWD有效期内提交其劳工证申请。A类护士的劳工证申请与I-140申请一同提交,这意味着I-140申请也必须在PWD有效期内提交。
在本案中,PWD的有效期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8月10日。I-140申请和包含PWD的劳工证申请于2017年10月20日提交给USCIS。该日期比PWD有效期届满晚了两个多月。因此,I-140申请及随附的劳工证申请未在PWD有效期内提交,不符合20 C.F.R. § 656.40(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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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上诉将被驳回,因为申请未附有有效的现行工资确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H-L-A-, ID# 2651194 (AAO Jan.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