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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科学家,在发育与细胞生物学领域担任研究研究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1月1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评审(judging)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不成立 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appeal is dismissed),维持主任拒绝I-140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包括重大意义原创贡献在内的至少三项监管标准,故未达到杰出能力分类的初始证据门槛;最终实质审查未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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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the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of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documents tha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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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科学家,持2014年在美国大学取得的生物医学科学博士学位,自2016年至提交申请时在某研究机构担任发育与细胞生物学领域的研究员(research fellow);该职位要求博士学位,属有时限、可续聘的任命,旨在为初级科学家提供生物医学研究经验。申请人通过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第一优先类别移民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cient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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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olds a Ph.D. in biomedical sciences from a U.S. university that he earned in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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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judging)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两项标准,但未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deci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wo of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judging and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but that he had not satisfied the criterion associated with original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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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AAO称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主任犯错并忽视其提交的原创贡献证据,并坚持其满足重大意义贡献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还表示计划在提交上诉后不久转入新的研究机构。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e Director made mistakes 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indicates in the appeal that he plans to move to a new institute soon after fil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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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3年1月18日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驳回上诉,维持主任关于未满足重大意义原创贡献标准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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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其在领域的贡献是原创的,且达到对整个领域而非仅对某一项目或组织的重大意义(major significance);贡献须已经实现,而非潜在的未来改进。引注: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 (D.D.C. 2013);Nielsen v. Preap, 139 S. Ct. 954, 969 (2019)。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重大意义贡献标准,并称主任犯错、忽视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芬兰某大学教授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研究发现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主任的看法,认为该信将申请人的发现描述为对领域知识的渐进式补充,而非已经实现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申请人的发现如何带来领域的显著改进或推动领域前进。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escribes the Petitioner's findings as what appears to be incremental additions to the field's knowledge rather than already realize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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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助理教授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研究对领域产生了影响,且他人已使用其成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较好地描述了申请人研究对领域的影响,但仍未说明这些影响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描述申请人成果被扩大使用后如何以显著方式影响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his letter also falls short of explain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ose imp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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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推荐信整体(主任未逐封引用)

证明目的
证明主任忽视了对申请人有利的推荐信内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主任虽可对信件作更深入分析,但已考虑该证据并认定不足以满足标准;USCIS决定无须引用每一封信,且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指出任何被忽视且能证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信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被忽视且能证明领域重大意义的信件。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not erroneous that a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cision does not cite from each and every letter in support of a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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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发表文章的期刊声望

证明目的
证明其研究能力及在学术界的卓越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说明期刊声望如何等同于该标准的要求;在高声望期刊发表可能表明研究有价值,但不必然意味着该研究已对整个领域作出显著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据表明发表本身构成重大意义的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Simply because publishing in prestigious journals might suggest his research is valuable,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his valued research has significantly contributed to the field as a 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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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发表文章及其引用记录(累计引用数量)

证明目的
通过引用总量证明其工作在领域内的影响力和比较优势。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只关注累计引用总数,未聚焦任何单篇文章,也未与领域内其他领先文章比较;累计引用比较通常更适合在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领域内其他公认重大贡献的引用率作比较,未显示大量引用作者对其工作有异常依赖,也未确立其专业领域的平均或高引用率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ocuses on his total number of citations, but not on any particular single article while also comparing that recognition to other leading articles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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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example, he did not provide the citation rates of other recogniz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within the field for comparison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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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邀请及职位邀请(job offers)

证明目的
作为支持重大意义贡献标准的材料之一。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列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提及会议邀请和职位邀请,但未对其单独作出评价;本次分析集中于推荐信、期刊声望和引用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会议邀请和职位邀请单独指出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rticles he authored and their associated citation record, support letters, conference invitations, and job off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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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审查推荐信、发表期刊声望与引用记录后认为,申请人未能说明其成果如何显著推动整个领域,而非仅增加领域知识或影响特定项目;发表在高声望期刊或累计引用数量本身不足以证明重大意义,且申请人未提供与领域内其他重大贡献的引用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mary requirements here are that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in their field were original and they rise to the level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as a whole, rather than to a project or to an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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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considering al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claims under this criterion, he has not shown that his work has resulted in a marked impact with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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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judging)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所列标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两项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主任阶段主张满足三项标准,其中包括评审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两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的认定,认为记录支持申请人满足评审和学术文章两项标准;但满足两项仍不足三项门槛,故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Petitioner's satisfaction of the judging and scholarly articles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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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国际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其获得此类奖项。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必须满足十项替代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ndicated or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he mus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alternat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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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所述两步审查:先计数标准,满足所需数量后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杰出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因此无需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AAO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与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result, we do not need to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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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时,应区分信件是否说明申请人成果对整个领域的显著影响,而非仅描述成果被他人使用或对特定项目有用;本案AAO正是以这一口径评价两封推荐信。
    核对原文依据
    Essentially, Ms. I Idoes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s findings have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improvements in the field or how they have propelled the field forw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引用记录时,应区分累计引用总数与单篇文章引用比较;本案AAO指出累计引用比较通常更适合最终实质审查,而本标准的引用比较应针对单篇文章并与领域内其他重大贡献的引用率对照。
    核对原文依据
    We view a comparison of citations to individual scientific articles to be more relevant for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期刊声望证据时,应注意发表本身不等于重大意义贡献;本案AAO要求申请人说明期刊声望如何转化为该标准所要求的领域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publication in a popular or highly ranked journal alone demonstrates a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阶段对主任决定的重新审查,AAO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发回重审或批准并非本案结果,本案结果为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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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227865 日期:2023年1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才能)

申请人是一名科学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 appeal 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我们将驳回 appeal。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特殊才能的移民,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该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特殊才能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实质性惠及美国。

“特殊才能”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04.5(h)(3) 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持有美国某大学于2014年授予的生物医学科学博士学位,自2016年至其提交申请之时,其在[已隐去]作为发育与细胞生物学领域的研究研究员开展研究。在[已隐去],研究研究员是指拥有博士学位且处于有期限、可续任任命的人员。研究奖学金的目的在于为初级科学家提供生物医学研究经验,同时他们提供与该研究所或中心项目需求相关的服务。那些在博士后培训之外拥有相当经验的人员可被指定为高级研究研究员。Research Fellow,[已隐去] Research [已隐去] D 2022),https:/~-------------------~esearch-fellow。 申请人在 appeal 中表示,其计划在提交 appeal 后不久迁往一个新的研究所。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三项法规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与评审和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相关的两项标准,但未满足与原创贡献相关的标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支持申请人满足评审和学术文章标准。在 appeal 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与重大意义贡献相关的证据标准,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我们不同意该评估。

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提供了其撰写的文章及其相关引用记录、支持信、会议邀请和录用通知。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在 appeal 中,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犯了错误并

原文第 3 页

忽视了其在该标准下提供的证据。最终,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的证据在此不满足这些要求。

此处的首要要求是,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贡献是原创的,且其达到整个领域内重大意义的水平,而非仅对某个项目或某个组织具有意义。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引用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法规用语“重大意义”并非多余,因此其具有一定含义。Nielsen v. Preap, 139 S. Ct. 954, 969 (2019)(认定法规中的每个词和每项条款均应赋予效力,任何条款均不应被无必要地解释为与其他条款重复或毫无后果)。此外,申请人的贡献必须已经实现,而非潜在的、未来的改进。重大意义的贡献意味着申请人的工作已显著影响该领域。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以满足该标准平文要求。

我们从申请人领域内人士的来信开始。在 appeal 中,申请人指明了两封我们应考虑的信件。第一封来自[已隐去],芬兰某大学的教授。在审查她的信件后,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她将申请人的发现描述为看似对该领域知识的增量补充,而非已经实现的重大贡献。实质上,[已隐去]女士未解释申请人的发现如何导致该领域的显著改进,或如何推动该领域向前发展。

接下来是__________大学一位助理教授的信件。虽然[已隐去]先生较好地描述了申请人的研究对该领域产生的影响,但其信件同样未能解释这些影响的重要性。尽管该教授告知我们申请人的发现促成了什么以及他人如何使用这些发现,但其未描述申请人发现被扩大使用如何以显著方式影响该领域。

关于记录中的信件,尽管审理主任本可对信件提供更深入的分析,但该证据至少已被考虑,并被认定不足以满足该标准下的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决定未引用支持申请的每一封信件,这并非错误。Chen v. U.S. Dep't of Justice, 471 F.3d 315, 338 n.17 (2d Cir. 2006));Yan Lan Wu v. Ashcroft, 393 F.3d 418, 424-25 (3d Cir. 2005);Morales v. I.N.S., 208 F.3d 323, 328 (1st Cir. 2000)。特别是在审理主任已处理任何所主张信件内容的情况下,他们不必直接讨论每一封信件。Amin, 24 F.4th at 394。而在 appeal 中,申请人未指明任何审理主任未能考虑其内容、且同时能说明其更广泛领域贡献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信件。

转向申请人工作发表所在出版物的地位,申请人声称此类成就“有力证明其研究能力及在学术界的卓越贡献”。所缺乏的是申请人关于这如何等同于该标准要求的说明。仅仅因为在知名期刊上发表可能表明其研究有价值,并不必然意味着其有价值的研究已对整个领域作出显著贡献。仅凭出版物本身不足以满足 8 C.F.R. § 204.5(h)(3)(v),除非有证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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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具有重大意义。在此,申请人未证明仅在热门或高排名期刊上发表即表明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其关于其已发表作品被引用总量或总数的论点也不符合本项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关注的是其引用总数,而非任何特定的单篇文章,同时也没有将该认可与其领域内其他领先文章进行比较。一般而言,将申请人的累计引用次数与领域内其他人的引用次数进行比较,以试图得出其在该领域相对影响力的结论,往往更适合在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之后的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此种比较可能有助于确定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其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中。

我们认为,为确立整个领域对某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的总体看法,将引用次数与个别科学文章进行比较对本项标准更为相关。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Appendices),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另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一项认定,即一名交谊舞者未满足本项标准,因为她未能证实其在整个领域内的影响力)。例如,他未提供该领域内其他公认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的引用率以供比较。申请人也未证明有相当数量的引用作者对其作品给予了不同寻常的依赖。申请人也未确立其专业领域内的平均或高引用率是多少。

即使考虑申请人在本项标准下的所有上诉主张,他也未证明其工作已在该领域内产生了显著影响。最终,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项标准字面要求的证据。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中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了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该分类面向的是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正朝着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 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符合“特殊才能”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 section 203(b)(l)(A)。此外,记录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 section 203(b)(l)(A) 和 8 C.F.R. § 204.5(h)(2)。

原文第 5 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特殊才能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本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本上诉予以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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