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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59149 日期:2024年1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批发零售商,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以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要求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为由驳回了申请。在上诉中,我们将该决定发回重审,要求审理主任裁定劳工证是否支持特殊能力人员的归类,或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符合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随后,审理主任再次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表明该职位要求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员或特殊能力人员的职业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认证,证明:(1) 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以及 (2) 该职位雇用非公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裁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部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k)(3)(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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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a)(1)条,8 U.S.C. § 1255(a)(1)。
首先,申请人主张“劳工证对EB-2移民申请无关紧要”,且“本机构在此情形下要求劳工证的法规和表格说明属于越权”。我们无需进一步处理这些主张,因为申请人在第一次上诉中提出了相同的论点,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予以处理,且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未提供任何新信息以推翻我们对此问题的裁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该申请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类别。如审理主任第一次决定所示,劳工证(H4)表明“SAP安全分析师”职位没有最低学历要求。无论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拥有高等学位,根据劳工证,该职位并不要求高等学位。8 C.F.R. § 204.5(k)(4)(i)的法规规定,“个性化劳工证、A类申请或试点项目申请的职位提供部分必须证明该职位要求持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1 由于劳工证反映该职位不要求高等学位,受益人不能被视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类别。
同样,申请人主张“不存在职位本身必须要求特殊能力这样的要求”。相反,如上所述,8 C.F.R. § 204.5(k)(4)(i)的法规要求“个性化劳工证的职位提供……必须证明该职位要求……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尽管申请人就受益人作为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提出主张,但申请人并未主张“SAP安全分析师”职位要求特殊能力。2 在此,劳工证不要求最低学历(H4)、不要求培训(H5)、不要求该职位经验(H6)。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劳工证上为该职位列出的任何额外工作职责涉及特殊能力。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裁定“劳工部承担设定劳工证内容的责任”)(原文强调)。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劳工证要求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另见6 USCIS政策手册F.5(A)(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基础永久劳工证申请或A类申请中认证的职位必须至少要求持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 2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