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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加油站门店经理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8年1月19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调整身份申请待决至少180天、新工作通知及同一或类似职业类别、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受益人两年相关经验、职位真实性与受益人工作意图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加油站,拟以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类别为受益人担保门店经理职位,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后撤销批准,认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有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也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两年相关经验;主任还指出受益人是劳工证所列现任雇主公司的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兼总裁,因而质疑职位是否为真实工作邀请及受益人是否打算为申请人工作。

程序经过

主任先批准I-140,随后撤销批准;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主任均予拒绝。本次是受益人对主任决定提出的上诉。AAO指出,主任未先裁定受益人是否具备参加撤销程序的受影响一方资格,故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

争议标准

一般规则下受益人不是撤销程序中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但依据INA第204(j)条及Matter of V-S-G- Inc.,符合条件并已适当请求携带(port)的I-140受益人可被视为受影响一方。发回后主任须审查:调整身份申请在请求携带时是否已待决至少180天、USCIS是否收到关于新工作的充分通知、新工作是否与申请职位属于同一或类似职业类别。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劳工证将受益人列为某公司现任雇主的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兼总裁;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AAO未在本次决定中审查支付工资能力或两年经验的实体证据,也未认定受益人已适当携带。

AAO 认定

AAO未认定受益人已适当携带,也未认定其具备受影响一方资格;仅认定主任在撤销决定前未就此作出裁定,因此应发回由主任先行判断。支付工资能力、两年经验及职位真实性等实体问题本次未讨论。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进一步程序;如认定受益人为受影响一方且新决定不利,应认证至AAO。发回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撤销程序中受益人的受影响一方资格与发回程序,不确立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未审查EB-3技术工人的实体资格。

阅读提示

核对调整身份申请待决时长与携带请求时间、向USCIS提交的新工作通知、新旧职位职业类别比较材料,以及主任发回后重新发出的NOIR及回应。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

证据:受益人主张符合携带资格;主任在撤销决定前未作裁定;Matter of V-S-G- Inc.及INA第204(j)条

认定理由:AAO认为需由主任先判断受益人是否适当携带,故撤销并发回,未自行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7 段

调整身份申请待决至少180天

证据:受益人携带资格主张;8 C.F.R. § 245.25(a)(2)

认定理由:发回后由主任审查,本次未认定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

新工作通知及同一或类似职业类别

证据:USCIS是否收到新工作充分通知;新旧职位职业类别比较;PM-602-0152

认定理由:发回后由主任审查,本次未认定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

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主任撤销理由涉及记录未证明支付能力;本次未审查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讨论该实体问题,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5 段

受益人两年相关经验

证据:主任撤销理由涉及劳工证要求的两年经验;本次未审查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讨论该实体问题,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5 段

职位真实性与受益人工作意图

证据:受益人为劳工证所列现任雇主公司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兼总裁;主任质疑真实工作邀请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讨论该实体问题,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5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T-I- 日期:2018年1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加油站,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商店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ii)条,8 U.S.C. § 1153(b)(ii)。该类别允许雇主担保一名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1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截至批准时,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且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在所提供的职位或相关职业中两年的经验。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是劳工证上列为当前雇主的一家公司的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和总裁,并认定申请人的职位似乎并非真实的职位邀请,或受益人并不打算为申请人工作。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

此事现因受益人的上诉而由我们审理。尽管通常并非如此,但在下述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被视为移民申请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在本案中,由于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下述决定进行进一步程序。

I. 受益人是否为受影响一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对申请的撤销提出上诉。见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在程序中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身份)。然而,某些“符合可携带性资格”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均可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本身即可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

原文第 2 页

案由 T-I-

被撤销的I-140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一方。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根据该法第204(j)条的可携带性规定,已批准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更换工作或雇主后,在某些条件下仍可保持有效。有效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其身份调整申请至少已待决180天的,如果新工作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可将该申请“携带”至新工作。因此,即使签证类别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基础申请仍可为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之目的而保持有效。

在 Matter of V-S-G- Inc. 中,我们认定:“有效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凡符合更换工作或雇主资格且已根据[第204(j)条]适当请求更换的,就撤销程序而言,属于DHS法规下的‘受影响一方’……”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在此,受益人主张其符合可携带性资格,但由于撤销决定早于 Matter of V-S-G- Inc.,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是否已适当携带、因而在撤销程序中应被视为受影响一方。

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裁定受益人是否根据该法第204(j)条适当携带。该裁定涉及考虑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在请求携带时是否已至少待决180天。见8 C.F.R. § 245.25(a)(2)。该裁定还涉及考虑USCIS是否收到关于受益人新工作的充分通知,以及该工作是否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同上;另见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152,《关于在 Matter of V-S-G- Inc. 之后向AC21受益人发出的I-140批准被撤销的通知及 standing 的指导》(2017年11月11日),http://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如果认定受益人已适当携带,审理主任将向申请人和受益人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如果受益人未适当携带,审理主任应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NOIR。在收到对新的NOIR的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II. 结论

基于上述,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重审,以裁定受益人作为受影响一方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

原文第 3 页

案由 T-I-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如果受益人被视为受影响一方,且新决定不利,则新决定应 certified 至我们进行审查。

引用为 Matter of T-1-, ID# 591784 (AAO Jan. 19,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1-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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