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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127968 日期:2022年1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国家利益豁免,免除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有特殊能力,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该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的合并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始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的事实和论点,只要它们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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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k)(3)(ii)的规定列出了证明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资格的特定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B)的标准,我们同意。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8 C.F.R. § 204.5(k)(3)(ii)(D)的标准。我们告知申请人,由于其未涉及其余标准,我们认为这些标准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R-A-M-,25 I&N Dec. 657, 658 n.2(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Sepulveda v. U.S. Att'y Gen.,401 F.3d 1226, 1228 n.2(第11巡回法院2005年),引用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161 F.3d 1343, 1344(第11巡回法院1998年);Hristov v. Roark,No. 09-CV-27312011,2011 WL 4711885 at *1, *9(E.D.N.Y. 2011年9月30日)(原告的主张因未向AAO上诉提出而被放弃)。因此,我们将审查限于8 C.F.R. § 204.5(k)(3)(ii)(D)的标准,该标准要求“[证]据表明外籍人士已获得薪金或其他服务报酬,证明其具有特殊能力。”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讨论了所提交文件的缺陷,并解释为满足该标准,证据必须表明申请人已获得的薪金或服务报酬表明其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而非相对于美国一般民众具有所主张的特殊能力。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我们最终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报酬是其特殊能力的结果,而非其职位和工龄的标准化薪酬表的结果。1
在动议中,申请人笼统地主张,由于我们未认定申请人满足六项标准中至少四项,因此构成“法律错误”。然而,申请人未涉及我们的结论,即由于其在上诉中仅主张满足报酬标准,其余标准被视为已放弃。2 无论如何,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1)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基于初始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申请人还提供了一封来自[已隐去]首席安全顾问的新信函,以及关于其总薪酬的更新信息。该信函表明:
[要]被聘用[ ]即使是在入门级职位,[候选人]也必须具备出色的资历,并在以下领域拥有经证明的经验:广泛的警察或军事背景,具有经证明的调查技能和成就;至少10年先前经验和成就的证据……[该]职位是一个非常苛刻和危险的职位,而且
1 例如,正如我们所解释的,来自[已隐去]的信息表明,“在国际招聘的专业及更高类别中,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参照薪酬最高的国家公务员确定”,并且“基本工资由职位空缺中指定的职位等级和是否存在任何受抚养人确定,在整个[已隐去]系统中是相同的。”我们还指出,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其他职位类别的信息,但未提供关于其自身职位的信息。 2 由于其余标准已被放弃,我们将讨论限于为支持8 C.F.R. § 204.5(k)(3)(ii)(D)标准而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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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获得的高薪酬无疑反映了该职位的要求,但也[反映]了他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然而,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报酬是基于其特殊能力而非其雇主的标准化薪酬表。没有更多证据,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该标准。
三、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足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D)标准的新证据。因此,其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此外,其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因此,其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