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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816025 日期:2023年1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下称《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6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非公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1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基于多项独立且替代性理由拒绝了该申请,其中包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的EB-5资金的合法来源。见 8 C.F.R. § 204.6(e)(界定“资本”)(2016年);另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11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主任关于合法资金来源的不利认定提出质疑、予以回应或提及。因此,我们“认定该问题已被放弃,并[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来源于非法手段。”随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复议和重新开案的合并动议。
本事项再次因要求复议和重新开案的合并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和补充文件。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I. 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对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适用,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 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 8 C.F.R. § 103.5(a)(2)。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见《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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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此外,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II. 分析 申请第2页称,申请人于2004年3月向NCE,即I ___ Inc.,作出了其初始投资92,500美元。申请还称,其在其2016年提交申请时的总资本投资为2,728,000美元。在2018年11月一封信函的第11页,申请人称“[其]用于投资[该NCE]的资金来源来自[其]及其妻子……多年来赚取的收入以及出售两(2)处住宅物业所获得的收益……”。该2018年信函随后表明,申请人“从1985年至1988年受雇担任汽车车身修理工”,并“从1988年至2005年也担任汽车车身修理工”。主任在决定中解释称,“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人于1999年获得其初始工作许可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1985年至1999年期间获得了就业授权,因此未能充分证明其声称投资于该NCE的资金的合法来源。
正如我们在上诉决定第2页所解释的,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主任关于合法资金来源的不利认定提出质疑、予以回应或提及。因此,我们“认定该问题已被放弃,并[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来源于非法手段。”在以一项决定性问驳回上诉后,我们拒绝审议并保留审议主任的其他独立且替代性拒绝理由。
随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复议和重新开案的合并动议。我们驳回了其要求复议本事项的动议,认定在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我们先前的[上诉]驳回因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不正确。”我们在我们的动议决定中解释称,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认定申请人因未在其上诉状或上诉通知中提出[合法资金来源]问题而在上诉中放弃了该问题,且[在动议中]其未援引任何[法律依据]以证明[上诉]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接下来,我们驳回了其要求重新开案的动议。我们指出,申请人提供了“一份难以辨认的就业授权卡副本”,且“卡上的大部分信息,包括相关身份信息,均被遮挡,且该就业授权无法在USCIS记录中以其他方式核实。”
本事项再次因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我们将驳回申请人要求复议本事项的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投资于该NCE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然而,申请人未具体回应我们认定其在上诉中放弃该问题的上诉决定。同样,申请人未证明、甚至未主张,我们的动议决定——即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或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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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出动议决定时面前的证据而不正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提交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3)。
同样,我们将驳回申请人要求重新开案本事项的动议。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供了一份1989年美国司法部关于一项移民申请的文件,以及一份1999年签发的就业授权卡副本。然而,这些文件并未推翻或回应我们上诉决定中的结论,即申请人因未及时提出合法资金来源问题而在上诉中放弃了该问题。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另见 Rizk v. Holder, 629 F.3d 1083, 1091 n.3 (9th Cir. 2011)(认定未在状书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申请人未援引任何法律依据表明我们应审议与其在上诉中已放弃的问题有关的材料,或表明在动议中提交此类文件可否定其在上诉中对决定性问题的放弃。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提交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2);另见 8 C.F.R. § 103.5(a)(1)(i)(指出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