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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首席顾问(信息技术)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6年1月2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薪酬或服务报酬体现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学术记录标准(8 C.F.R. § 204.5(k)(3)(ii)(A))、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8 C.F.R. § 204.5(k)(3)(ii)(B))、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可比证据
不成立 薪酬或服务报酬体现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SCOPS拒绝原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能力分类的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未对学术记录标准和国家利益豁免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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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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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高级首席顾问,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认定其未证明特殊能力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本次为上诉后由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enior lead consultant,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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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w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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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特殊能力,也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w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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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此前已发出补件通知,指出支持信存在格式和语言相同、缺少信头及签名等异常,并质疑其可信度;还指出这些信未充分证明行业认可和重大贡献,只讨论技能和专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pointing to a previously issue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stating that the letters of support provided with the petition included irregularities such as identical formats and language and a lack ofletterheads and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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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letters did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but merely discussed his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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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申请人在补件回应中未处理指出的矛盾,而是提交了新的支持信;原审决定称这些新信仍只讨论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而非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ddress these noted discrepancies in the RFE response but submitted new support letters, which again only discussed services he provided to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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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对SCOPS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其已证明上文讨论的薪酬标准和行业认可标准下的资格,并具备特殊能力;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he demonstrated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criteria discussed above and that he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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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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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薪酬或服务报酬体现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获得薪酬或其他服务报酬,且该报酬体现特殊能力;须以外国税务文件、工资单、人事或雇佣记录等独立证据充分记录。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美国将以年薪80,000美元受雇;关于巴西薪酬,其材料存在不一致陈述:支持信称平均毛薪为R$233,958,会计师信称某未指明年度年毛收入为R$442,000,合伙人信称年均R$300,000;并称该报酬接近巴西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体现其特殊能力、丰富经验及高级管理人员地位。

原审意见

SCOPS认为,尽管申请人的报酬在其任职期间似乎高于平均水平,但证据未证明该报酬是其在相关领域特殊能力的直接结果。

巴西某市电子服务发票清单(部分翻译、未注明日期)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境外公司收到146笔付款,从而支持其薪酬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给予该材料零权重,因为清单未完整翻译,缺少法规要求的完整认证英文翻译,无法确定其是否支持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完整且经认证的英文翻译;即使就已翻译部分看,清单反映的是公司收入,不能证明申请人任何年度的年薪或收入。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 complete certified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the invoice listing as required, we accord it no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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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st of invoices claims 146 asserted payments to the Petitioner's company in varying amounts over many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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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会计师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其巴西信息技术公司的所有者,并在2009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以高级顾问等身份获得每年R$442,000的毛收入(原文该句写作$442,000,但结合上下文应为雷亚尔金额,需按原文保留并注明单位不一致)。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与申请人其他材料关于年薪的陈述互相矛盾,且未解释年度数字的计算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支持信所述平均毛薪R$233,958及合伙人信所述年均R$300,000不一致;未提供税务或工资记录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 his accountant stating that he was the owner of his ow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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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letter from his accountant reflected that his annual gross income in an unidentified year was R$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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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合伙人的“专业经验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担任相关职位,月薪5,000美元(R$25,000),年均60,000美元(R$300,000)。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与申请人其他薪酬陈述冲突,且合伙人身份使申请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全部发票款项存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年薪数字与其他信件不一致,依据未详细解释;缺少独立税务或工资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a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letter" from a partner of his company stating that he was employed in the discussed positions earning "a salary of $5000 (R$25,000) monthly or $60,000 (R$300,000) annual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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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etter from his "partner" at his company, leaving question as to what extent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entitled to all the proceeds of these paid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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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打印件,显示巴西顾问平均基本年薪为R$223,973

证明目的
用以比较申请人的薪酬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分析中提及该材料,但未将其作为独立证明申请人报酬体现特殊能力的充分依据;核心问题仍是申请人自身薪酬缺乏客观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网站数据本身的缺陷;主要缺口在于申请人自身薪酬缺乏税务、工资单等独立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intout from a website indicating that the average base salary of anl !consultant in Brazil was R$223,973 per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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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充分证明其境外薪酬或报酬,因而无法据此认定报酬体现特殊能力;同时指出申请人未清楚说明SCOPS在该标准上的认定为何有误,故维持原审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hat he commanded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for his services, demonstrating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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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objective evidence of his salaries and renumeration abroad we have no basis to conclude that his renumeration was reflec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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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的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此前提交的支持信可以证明其符合该标准,并具备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SCOPS在补件通知中指出支持信存在格式和语言相同、缺少信头及签名等异常,可信度存疑;并认为这些信未充分证明行业认可和重大贡献,只讨论技能和专业经验。原审决定还指出申请人未在补件回应中处理这些矛盾,新提交的支持信仍只讨论服务内容。

随原申请提交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同行或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维持SCOPS认定,认为这些信存在格式和语言相同、缺少信头及签名等异常,可信度存疑,且内容只讨论技能和专业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处理补件通知指出的矛盾;未说明具体成就或对行业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of support provided with the petition included irregularities such as identical formats and language and a lack ofletterheads and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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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did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but merely discussed his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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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回应中提交的新支持信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申请人的行业认可和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新信仍只讨论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而非成就和重大贡献;申请人未处理此前指出的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内容仍限于服务描述和专业能力,未体现明确定义的成就或行业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submitted new support letters, which again only discussed services he provided to clients, not his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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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并维持SCOPS的认定,认为支持信存在未处理的矛盾,且内容仅反映申请人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及其自称的信息技术专长,而非明确定义的成就或对领域的贡献;申请人上诉时也未具体指出原审认定错误或提交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the support letters provided by the Petitioner include unaddressed discrepa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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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r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capabilities, skills, and his ability to perform his job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achievements or contributions to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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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记录标准(8 C.F.R. § 204.5(k)(3)(ii)(A))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学术记录证据。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就该项标准提出具体主张;上诉时其主张已证明上文讨论的薪酬标准和行业认可标准下的资格,并具备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和(F)两项标准,即使其满足(A)项标准,也无法达到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就该标准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no purpose would be served in determining if he meet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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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8 C.F.R. § 204.5(k)(3)(ii)(B))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所从事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已证明该标准下的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分析中确认SCOPS已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本次上诉未对此提出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B), related to him submitting evidence that he had at least ten years offull-time experience in his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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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特殊能力资格;须综合全部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水平,并将实质性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上具备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SCOPS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认定,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整体上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不改变SCOPS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并指出由于未达到该分类的门槛要求,分析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也没有实际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he has not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we will not disturb SCOP's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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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threshold requirement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an analysis of SCOPS' s conclusions as to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ould also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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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2分类下的职位邀请要求可申请国家利益豁免;须先满足EB-2分类门槛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未满足特殊能力分类的门槛要求,分析SCOPS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结论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本次未对国家利益豁免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n analysis of SCOPS' s conclusions as to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ould also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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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证据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如果六类证据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证明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上诉时笼统提及“已完成的信息技术整合组合”,暗示这可作为可比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此的具体意见。

申请人关于“已完成的信息技术整合组合”的陈述

证明目的
暗示可作为可比证据证明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陈述过于笼统,未说明标准不适用或为何构成可比证据,拒绝进一步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六类标准为何不适用于其职业;未具体说明信息技术整合组合与特殊能力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provides no specific explanation as why his complet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egrations represent comparable evidence of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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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说明六类标准为何不适用于其职业,反而主张这些标准适用;也未具体解释其完成的信息技术整合为何构成特殊能力的可比证据,因此拒绝在上诉中进一步处理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rticulate how th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A)-(F)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his occupation; in fact, he asserts that they do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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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薪酬标准时,应区分申请人个人薪酬与公司收入;发票清单反映公司收款,不能直接等同于个人年薪,且外国语言文件须附完整认证英文翻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isting of invoices paid to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company does not substantiate his annual salary or income in any given ye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ny document in a foreign language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foll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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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行业认可标准时,应比较支持信是否具有独立来源特征(信头、签名、不同格式和语言),以及内容是否描述具体成就和行业贡献而非仅罗列服务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irregularities such as identical formats and language and a lack ofletterheads and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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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ir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capabilities, skills, and his ability to perform his job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achievements or contributions to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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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学术记录标准和国家利益豁免作实质认定,不能将未审理事项理解为已失败或已批准;本次程序范围限于上诉审查原审拒绝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no purpose would be served in determining if he meet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n analysis of SCOPS' s conclusions as to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ould also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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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777140 日期:2026年1月20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高级首席顾问,寻求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1 此外,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本法第203(b)(2)(A)条。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见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2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1 申请人未主张其持有高等学位,记录亦未显示其持有高等学位。 2 若此类证据不 readily 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在上诉中,申请人模糊地提及他的“已完成[信息技术]集成组合”,并建议这应被视为可比证据。然而,申请人未阐明8 C.F.R. § 204.5(k)(3)(ii)(A)-(F)项下的标准如何不 readily 适用于其职业;事实上,他主张这些标准确实适用。申请人亦未具体解释为何其已完成的信息技术集成代表其特殊能力的可比证据。因此,本办公室拒绝在上诉中进一步处理此问题。

原文第 2 页

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水平,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二、分析

SCOPS认定申请人已确立8 C.F.R. § 204.5(k)(3)(ii)(B)标准的资格,该标准涉及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然而,在驳回申请时,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以下所主张的标准:1)8 C.F.R. § 204.5(k)(3)(ii)(A),涉及学术记录证据,即其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2)8 C.F.R. § 204.5(k)(3)(ii)(D),涉及证明该个人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以及3)8 C.F.R. § 204.5(k)(3)(ii)(F),具体涉及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在上述标准下的资格,并且其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

证明该个人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表示其将在美国受雇为高级首席顾问,年薪80,000美元,并称其在国外受雇为巴西的[已隐去]顾问,平均总薪资为R$233,958,年总收入为R$442,000。申请人主张该报酬几乎是巴西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他表示其薪酬证明了“申请人的特殊能力”、“丰富经验”和“作为该领域高素质高管的地位”,并且是“其卓越资历及其在专业上受到高度评价的明确指标”。为支持此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网站打印件,显示巴西[已隐去]顾问的平均基本年薪为R$223,973。随申请一并提交的还有其会计师的一封信,称其是巴西自己信息技术公司的所有者,并自2009年8月至2022年2月受雇为“[已隐去]E5高级顾问WMS及高级咨询技术员”,年总收入为每年442,000美元。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一封来自其公司合伙人的“专业经验信”,称其在上述职位受雇,赚取“月薪5,000美元(R$25,000)或年薪60,000美元(R$300,000)(平均)”。

在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此标准时,SCOPS指出,尽管申请人的报酬在其受雇期间似乎高于平均水平,但证据并未证明该报酬是该领域特殊能力的直接结果。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先前提供的证据,并主张这证明“与高级、细分专业知识相称的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

经审查,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为满足字面

原文第 3 页

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获得薪资或服务报酬,且必须通过独立证据充分记录,例如外国税务文件,或工资单、人事或雇佣记录,这些也可能提供有关任何非薪资报酬的信息。然而,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来自巴西[已隐去]市的无日期“电子服务发票清单”,适用于其声称的国外信息技术公司。这份部分翻译的文件声称列出了2015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向其外国公司支付的146张发票。然而,逐项发票清单未完整翻译。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翻译者必须证明英文翻译完整准确,且其有能力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同上。由于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发票清单的完整认证英文翻译,本办公室对其不予任何权重,因为无法确定其是否支持其主张。

然而,就已翻译的部分而言,发票清单声称在多年间向申请人公司支付了146笔不同金额的款项。尚不清楚此证据如何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声称的国外年薪的主张,因为它似乎反映的是其公司的收入。向申请人声称的公司支付的发票清单不能证实其在任何给定年份的年薪或收入,此外,其未提交其他支持性税务或工资单文件以佐证其声称的报酬。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合伙人”的一封信,这留下了申请人将在何种程度上有权获得这些已付发票全部收益的问题。此外,申请人的信件就其所述年薪提供了相互矛盾的陈述。例如,在随申请提供的支持信中,申请人表示其在约13年期间的平均总薪资为R$233,958,而其会计师的另一封信则反映其在某一未指明年份的年总收入为R$442,000。更进一步,其合伙人的一封信称其在约14年期间平均每年赚取R$300,000。在每种情况下,这些年度数字的依据均未详细解释,且申请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很少以证实其每年赚取多少。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差异和模糊之处,指向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因此,由于申请人未就其在美国境外的薪酬和报酬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我们无依据认定其报酬反映了特殊能力。此外,申请人未清楚阐明为何SCOPS对该项标准的认定有误;因此,我们同意,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薪酬达到可表明特殊能力并符合8 C.F.R. § 204.5(k)(3)(ii)(D)项标准的资格。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予认可的证明。8 C.F.R. § 204.5(k)(3)(ii)(F)。

SCOPS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项标准,并援引此前发出的补件通知(RFE),指出随申请提交的支持信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格式和措辞雷同,以及缺少信头纸和签名。SCOPS在补件通知中认定,提交的讨论申请人所主张成就和重大贡献的支持信中的这些不规范之处,使其可信度存疑。

原文第 4 页

SCOPS在补件通知中进一步指出,这些信件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因其成就及对行业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而仅讨论了其技能和专业经验。在决定中,SCOPS指出,申请人未在补件通知答复中处理这些已指出的不一致之处,而是提交了新的支持信,这些信件再次仅讨论了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而非其成就及对行业的重大贡献。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向SCOPS决定中已讨论的此前提交的支持信。申请人未阐明SCOPS就所提供证据及该项标准所作的认定有何错误,也未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其资格。申请人必须在上诉中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8 C.F.R. § 103.3(a)(1)(v)。因此,我们采纳并维持SCOPS关于该项标准的认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我们同意SCOPS的意见,即申请人提供的支持信包含未予处理的不一致之处。这些信件也未讨论申请人因其成就及对行业的重大贡献而获得的认可,而仅反映对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及其所声称的信息技术专长的评述。即使我们接受所提交支持信中包含的主张,其中对申请人能力、技能及其履行工作能力的讨论,也不属于明确界定的成就或对其领域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的认可,符合8 C.F.R. § 204.5(k)(3)(ii)(F)的规定。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D)和(F)项下的标准,因此判定其是否符合8 C.F.R. § 204.5(k)(3)(ii)(A)项下与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学术记录证据相关的标准已无意义。即使其符合该项标准,也无法满足三项标准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至少三项标准,并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水平。此外,由于其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我们不会推翻SCOPS的最终实质审查认定,即申请人未在整体上证明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 encountered 的专业水平。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该分类的门槛要求,分析SCOPS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结论同样没有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

原文第 5 页

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1-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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