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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发回重审(2025年1月21日)

类别 EB-5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首席的否决决定,将案件发回移民投资人项目办公室,要求录入与前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发回不表示批准申请;发回后首席应先补全并审查完整记录(包括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如无法补入缺失材料且新决定将部分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应重新发出NOID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新决定若仍不利,须按8 C.F.R. § 103.3(a)(1)(i)对证据作出足够详细、实质的分析,说明具体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s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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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Chief cannot supplement the record with the missing materials, and if the decision will be based in part on materials not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she should issue a new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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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提交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于2019年2月25日向一个由USCIS指定区域中心赞助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新商业企业计划从18名移民投资人募集900万美元,在亚利桑那州一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两个住宅社区,共53套豪华住宅。申请人称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因此适用50万美元投资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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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February 25, 2019, he invested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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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quired amount of qualifying capital was downwardly adjusted from $1,000,000 to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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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移民投资人项目办公室首席否决I-526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的50万美元投资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岗位;首席称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部分依据“公开来源检索”作出不利认定,但决定未标明这些来源,记录中也没有相关材料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investment in the NCE will create full-time positions for at least 10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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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roject is "vastly delayed and vastly underfu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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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ed in part on "open-source sear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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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及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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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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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brief and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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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2025年1月21日,AAO撤回首席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录入与前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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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hief's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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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及8 U.S.C. § 1153(b)(5)(A)(ii)要求证明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两年期自I-526裁定后六个月起算。若岗位尚未创造,须提交符合Matter of Ho标准的综合商业计划,该计划须足够详细、可信,使USCIS能就创造岗位潜力作出合理推断,仅有结论性主张不足。区域中心投资人可依赖经济方法证明间接岗位,但方法须合理并有充分证据支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50万美元投资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记录未证明该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称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指出申请人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已取得推进两个住宅社区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许可或批准及融资;该不利认定部分依据未向申请人披露的公开来源检索。

综合商业计划及项目文件(更新版保密发行备忘录,2017年10月)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拟募集900万美元、开发两个住宅社区共53套住宅,并据此预测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本次未对该商业计划或岗位预测的充分性、可信性作出实体评价;因程序瑕疵发回,要求首席在完整记录基础上重新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首席认为项目严重延迟且资金不足,且申请人未证明已取得全部必要许可或批准及融资;AAO未就这些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CE proposes to raise $9,000,000 from 18 immigrant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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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NCE had all necessary permits or approvals and financing to proc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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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在2023年进行的公开来源检索材料

证明目的
首席用以支持项目延迟、资金不足及岗位创造不可信的不利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决定未标明这些来源,记录中也没有副本;首席虽在NOID中提供链接,但材料未并入记录。AAO认定这使申请人无法知悉并回应不利信息,记录不完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公开来源材料未纳入记录、未向申请人披露;决定未具体说明其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identify these sources, and the record lacks copies of any open-source materials the Chief may have revie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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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ies of this information were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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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对首席决定提出异议并补充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要求发回后首席在审查完整记录时一并考虑这些材料,本次未逐项评价其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brief and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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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就岗位创造预测本身作出实体认定,而是认定首席依据了未纳入记录、未向申请人披露的公开来源材料,违反8 C.F.R. § 103.2(b)(16)(i)的披露与回应要求,且记录不完整。因此AAO撤回首席决定并发回,要求补全记录、必要时重新发出NOID,并在新决定中作出充分详细的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Ifa decision will be unfavorable to the petitioner and is based on derogatory information considered by USCIS and of which the petitioner is unaware, the petitioner must be advised of this fact and offered an opportunity to rebut th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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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ef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suring that the record is 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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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ef should identify and incorporate any documents, which may have been inadvertently omitted from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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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首席决定所依据的公开来源检索材料是否已并入记录并向申请人披露;这是本次发回的核心程序原因,不涉及对岗位创造预测的实体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copies of any open-source materials the Chief may have revie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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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首席是否已取得并审查全部项目许可、批准及融资证据;AAO本次未就这些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发回后仍由首席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NCE had all necessary permits or approvals and financing to proc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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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2019年提交申请时有效的法律;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仅作背景说明,不构成本次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is petition in 2019,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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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30355051 日期:2025年1月21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员工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外国国民可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第575条(2015年)修订。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NCE的投资将为至少10名合格员工创造全职职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由我们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依据8 C.F.R. § 204.6(j)(4)(i)的要求,申请必须证明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员工创造全职职位。另见8 U.S.C. § 1153(b)(5)(A)(ii)。就表格 I-526 的审理和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期间被视为自表格 I-526 审理后六个月起算。

依据8 C.F.R. § 204.6(j)(4)(i),为证明NCE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员工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1 2022年3月15日,Joseph Biden总统签署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审理。

原文第 2 页

(A) 由十(10)名合格员工的相关税务记录、I-9表格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材料,前提是此类员工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未来两年内将需要少于十(10)名合格员工,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员工将于何时受雇。

申请无需证明NCE已经创造了10个合格员工的全职职位。然而,在职位尚未创造的情况下,申请必须包括一份综合商业计划,证明未来两年内至少需要10名合格员工。Matter of Ho 解释称,综合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并不能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推测更为可靠。Id. 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在区域中心内投资NCE的申请人可依赖经济方法来证明投资将因对NCE的投资而创造间接就业,但此类方法必须合理。见Pub. L. No. 102-395;8 C.F.R. §§ 204.6(e), (j)(4)(iii), (m)(7)(ii)。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使USCIS能够确定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间接就业是指在NCE之外持有但由NCE创造的就业。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例如,间接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就业实体(JCE)(当JCE不是NCE时)的员工所持有的就业,以及NCE或JCE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或服务生产商的员工所持有的就业。Id.

申请人在其申请第6页表明,2019年2月25日,其投资了$500,0002 于 由3 依据I I(NCE)赞助的 移民投资者试点项目。根据日期为2017年10月的更新版保密发行备忘录,NCE拟从18名移民投资者处筹集$9,000,000,并资助收购和开发位于亚利桑那州I 的一宗房地产地块。NCE拟开发和建设两个社区,I 位于山坡上两块相邻地块。将建在山顶,并将设有17套豪华住宅。将建在斜坡下部,并将设有36套豪华住宅。

2 申请人表明该项目位于TEA,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下调至$500,000。见8 C.F.R. § 204.6(t)(2)(2018年)。 3 I 是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NCE的$500,000投资将按8 C.F.R. § 204.6(i)(4)的要求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员工创造全职职位。审理主任认定该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简要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NCE拥有推进其开发和建设两个住宅社区计划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批准及融资。审理主任还表示,其关于创造就业要求的不利认定部分基于“开源检索”。4 然而,该决定未指明这些来源,且记录中缺少审理主任可能审查过的任何开源材料的副本。如果一项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考虑而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提供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

为确保公平和完整地审议我们面前的程序,程序记录必须包含所有被考虑证据的副本。审理主任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见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在审查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并作出新决定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程序记录之外的任何文件。如果审理主任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且如果决定将部分基于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则其应发出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该新决定,如果不予批准,应按8 C.F.R. § 103.3(a)(1)(i)的要求包含对证据的足够详细和实质性的分析,以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4 尽管审理主任在意图否决通知(NOID)中指明并提供了开源信息的链接,但这些信息的副本未被纳入记录。此外,该决定表明审理主任于2023年进行了更新检索。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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