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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6063002 日期:2025年1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生产工程领域的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以国家利益为由获得职位offer要求的豁免。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参见 Matter of Coelho,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本办公室可以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的最新决定,即2024年9月驳回申请人合并动议的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3年8月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在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时,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本办公室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亦未确立复议的正当理由。
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逐字重复了其此前合并动议和上诉中关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若干论点,但未解释为何本办公室应认为这些主张比之前更具说服力。为支持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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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其咨询公司将向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补充信息,以及解释这些服务益处的文章。然而,正如本办公室此前所解释的,我们必须聚焦于申请人的特定事业。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第一项要件,即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特定事业。”)(着重号为原文所加)。这些文章可能证明这些服务对企业的重要性,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特定事业将满足 Dhanasar 案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补充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其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