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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T-S-, INC. 案 日期:2018年1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和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计算机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截至批准之时,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并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最低学历和经验,且该工作邀请是真实的。
此事现因受益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尽管通常并非如此,但在下文所述的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被视为移民申请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在本案中,由于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决定进行进一步程序。
I. 受益人是否为受影响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对申请的撤销提出上诉。参见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在程序中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方”身份)。然而,某些符合“可携带性”条件的被撤销I-140签证申请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因“良好和充分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本身即可构成撤销的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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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S-, Inc.案
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参见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根据该法第204(j)条的可携带性规定,已批准的申请在某些条件下即使合格受益人更换工作或雇主后仍可保持有效。有效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其身份调整申请至少待决180天的,如果新工作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可将申请“携带”至新工作。因此,即使签证类别的申请人及其受益人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基础申请仍可为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之目的保持有效。
在Matter of V-S-G- Inc.案中,我们裁定“[有效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有资格更换工作或雇主并已根据第204(j)条适当请求如此做的,在撤销程序之目的下属于DHS法规下的‘受影响方’……。”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在本案中,受益人主张其符合可携带性资格,但由于撤销决定早于Matter of V-S-G- Inc.案,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是否已适当携带以及因此是否应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
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裁定受益人是否根据该法第204(j)条适当携带。该裁定涉及考虑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在请求携带时是否已至少待决180天。参见8 C.F.R. § 245.25(a)(2)。该裁定还涉及考虑USCIS是否收到关于受益人新工作的充分通知,以及该工作是否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同上;另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152,《关于AC21受益人在Matter of V-S-G- Inc.案后I-140批准被撤销的通知和地位指南》(2017年11月11日),http://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如果认定受益人已适当携带,审理主任将向申请人和受益人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如果受益人未适当携带,审理主任应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NOIR。在收到对新的NOIR的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II. 结论
基于上述,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受益人作为受影响方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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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S-, Inc.案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如果受益人被视为受影响方,且新决定不利,则新决定应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
引用为Matter of T-S-, Inc., ID# 78793 (AAO Jan.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