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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5531880 日期:2021年1月22日
对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924,移民投资者计划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0年,国会设立了EB-5计划I,以通过外国投资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符合该计划要求的外国国民投资者首先获得有条件身份,随后有机会去除条件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2 投资者可以资助自己的项目,或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进行投资。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a)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1992年10月6日),经修订。
USCIS于2014年3月指定上诉人为参与该计划的区域中心。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主管于2017年5月签发了终止上诉人区域中心指定的意向通知(NOIT),随后,在上诉人未对NOIT作出回应后,于2017年9月终止了上诉人的指定,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见8 C.F.R. § 204.6(m)(6)。2017年12月,上诉人提交了重新开案终止程序的动议,该动议被主管驳回。
在上诉中,上诉人提供了额外证据并请求恢复区域中心指定。其主张其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从未收到NOIT,且30天的回应期限3应适用衡平法上的时效中止。
经重新审查(de novo),我们将驳回上诉。
1 通常所称的EB-5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外国国民投资者签发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签证。 2 外国国民投资者提交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证明其符合有条件居民身份的标准,其中包括证明其投资(至少500,000美元或1,000,000美元,取决于地理区域)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两年后,投资者可提交表格I-829,企业家去除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如获批准,投资者将获得美国完整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初始投资仍在创造所需数量的合格就业岗位。 3 区域中心将自收到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获得30天时间,以反驳终止意向通知中所述的理由。8 C.F.R. § 204.6(m)(6)(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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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
上诉人或在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的任何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动议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但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的,如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上诉人或在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移民局可酌情予以宽恕。8 C.F.R. § 103.5(a)(1)(i)。
II. 分析
USCIS基于附有表格I-526范例的实际项目授予上诉人区域中心指定。4 上诉人于2014年至2016年提交了三份表格I-924A,区域中心年度认证,表明上诉人没有任何EB-5资本投资或就业创造需要报告。2017年3月,主管签发了NOIT,认定上诉人似乎不再继续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主管于2017年9月终止了区域中心指定,此前上诉人未对NOIT作出回应,但给予上诉人33天时间就该决定提交动议或上诉。
上诉人于2017年12月提交了逾期重新开案该决定的动议。其主张区域中心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从未收到NOIT,因此33天的期限应适用时效中止。为支持该主张,上诉人提供了来自[已隐去]和[已隐去]的宣誓书,二人为区域中心的共同管理人员。宣誓书确认了上诉人的邮寄地址,该地址也是[已隐去]的居住地址。两名管理人员均表示他们从未收到NOIT,仅在2017年11月30日由第三方告知时才得知上诉人的终止。
主管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称“USCIS记录显示NOIT和终止通知(NOT)均发送至上诉人的记录地址,且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中任何一份通知被退回为无法投递”,并指出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USCIS存在错误,因此未证明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上诉人的控制范围。此外,主管以未陈述新事实为由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5
我们面前的唯一问题是上诉人逾期重新开案其区域中心指定终止的动议是否被适当驳回。我们认定确实被适当驳回。
上诉人主张他们未收到NOIT或NOT,因为他们当时正在向潜在外国投资者营销区域中心,因此根据衡平法上的时效中止原则,他们应有机会提供充分证据以推翻NOIT。其援引
4 为证明区域中心将促进经济增长,上诉人可提交假设性或实际项目的提案。包含表格I-526移民投资者范例申请在内的“实际项目”需要比未附范例的假设性或实际项目提供更多细节。6 USCIS政策手册G.6,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另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83,EB-5审理政策14 n.2(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5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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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op-Gonzalez v. INS, 272 F.3d 1176, 1193(第九巡回法院2001年),以支持因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而不知晓提交期限的,应适用衡平法上的时效中止这一主张。
然而,记录不支持上诉人的主张。USCIS记录显示通知于2017年9月25日邮寄至上诉人的记录地址。虽然[已隐去]和[已隐去]均表示他们因长期在国外而未收到任何通知,但他们未提供任何信息说明他们建立了何种程序以确保在国外期间及时收到信件。因此,上诉人未证明导致其不知晓提交期限的情况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根据其所依赖的判例,其未证明衡平法上的时效中止适用,也未证明根据8 C.F.R. § 103.5(a)(1)(i)逾期提交应予宽恕。
上诉人主张宪法正当程序条款要求USCIS向区域中心提供终止区域中心的意向通知以及回应NOIT的机会。具体而言,上诉人表示“由于从未收到通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没有任何东西告知相关方该诉讼的待决状态并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机会。”USCIS根据法定和监管授权管理EB-5计划,且上诉人未主张EB-5法规或规章的特定条款违宪。若上诉人的正当程序主张以EB-5法规和规章的合宪性为基础,我们缺乏对国会颁布的法律或DHS颁布的规章的合宪性作出裁定的管辖权。见,例如,Matter of Fuentes-Campos, 21 I&N Dec. 905, 912(BIA 1997);Matter of C-, 20 I&N Dec. 529, 532(BIA 1992)。因此,我们将就USCIS是否遵守适用法规和规章来考虑上诉人的程序关切。
本院认定,USCIS遵守了相关法规,且未侵犯上诉人的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6 在本案中,USCIS须向上诉人发出NOIT,指明USCIS认定该区域中心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之目的,并给予上诉人三十日时间以反驳NOIT所述理由。参见8 C.F.R. § 204.6(m)(6)(ii)-(iii)。USCIS还须将最终决定通知上诉人并说明终止理由。参见8 C.F.R. § 204.6(m)(6)(v)。上诉人主张其从未获得通知,因为其在美国境外向印度投资者营销区域中心项目期间从未收到NOIT或NOT,并“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向该国籍人士营销该项目”。上诉人提交的宣誓书表明其未收到通知,但未指称USCIS存在任何错误或不当行为。然而,上诉人在向其他投资者营销项目期间未能收到通知,并不表明USCIS未遵守适用的成文法与法规。记录显示,USCIS将NOIT和NOT发送至上诉人的登记地址,且NOT系在NOIT发出逾120日后寄送上诉人。在本案中,上诉人获得了关于终止理由的充分通知,满足了该机构的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
6 尽管上诉人主张其正当程序权利依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受到侵犯,本院将依第五修正案规定的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分析其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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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本院认定,审理主任将上诉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并无错误。
命令:上诉被驳回。